作者:鄢烈山

 

就业问题是“两会”的热点话题。而在公平就业方面最大的障碍是,就业壁垒重重。户籍、年龄、学历、性别、地域等歧视性规定,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媒体的招聘广告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全国政协委员张庆成,在“两会”上不约而同提出国家应当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他们认为,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因缺乏可操作性,客观上难以执行,正是相应法律的缺席,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

从客观上说,就业歧视是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但这种状态几十年内不可能根本改变,所以,我们只能尽量限制就业歧视。郑、张二位关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提议,是否就具有“可操作性”呢?这是个技术层面的问题。无论如何,在法理上,在社会伦理上,我们应当坚决反歧视,不能让歧视变得这么嚣张,仿佛是天经地义的。

我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有感于有人在撰文为歧视“正名”,说什么“人们往往认为‘歧视’是‘不公平的区别看待’。但在经济学上,‘歧视’一词是中性的,没有任何感情色彩、没有褒贬之分。即是说,区别看待是对的,但没有公平与否之分。”作者大概是个经济学家或“经济学爱好者”,他的“经济帝国主义”倾向也太过分了。众所周知,语言是约定俗成的,社会大众理解的“歧视”就是不公平对待是贬义,你能用经济学家定义改变它吗?比如“无耻”这个词,按动物学或生理学的定义,“无耻”是个中性词。牛马猪狗当众交配,它们就毫无羞耻感;人“两小无猜”时,男女相亲也毫无耻感,因为他们尚没有性意识与性别观念。但是,你能据此硬说“无耻”是个中性词吗?

搞歧视的人总有他们的种种理由。比如北京、上海等大都市带头搞户籍身份歧视,明目张胆宣布什么什么工种不准农民工和外地人进入。甚至中直机关招考公务员也要求是北京户口。不论这些城市的当权者拿出什么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们违宪,它们是些小道理,要服从公民权利平等的大道理。

不错,实际的用人单位,有权利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作出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选择。有选择就是区别对待。但是这种选择性的区别对待,应当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针对某个具体人的,而以户籍、性别、年龄等标准先行排除某一类人,那就是歧视。以年龄歧视为例。你凭什么要规定“35岁以下”?为什么36岁、40岁就不行?你只能根据工作性质提出职业标准(这种标准对双向选择者来说,往往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失明者不会去竞争调酒师职位,一位失聪者不会去应聘乐队指挥),这种标准主要依据能力大小来优中选优,小部分对身体有特殊要求。以我干的这行来说,某报招聘编辑、记者,要求35岁以下。这有什么道理呢?反正都是聘用而不是管房子管医药的“铁饭碗”,36岁怎么就不行?36岁就老了吗?可是我们知道,华莱士、丹·拉瑟等美国著名记者和节目主持人都是年过60的老人。美国著名的专栏作家阿瑟·克罗克写到81岁,他获1935年普利策奖时已49岁;詹姆斯·赖斯顿做《纽约时报》专栏作家到80岁时才退休;沃尔特·李普曼于1967年3月25日写完《新闻周刊》最后一期专栏文章时,是78岁,他第一次获普利策新闻奖是69岁时。在其他行业,比如金融管理,美联储主席艾伦·格林斯潘现年七十有六。至于学历歧视,动辄要硕士、博士更是无道理。不要说梁漱溟任教北大的年代,去年获诺贝尔物理学奖的那个日本技术员叫什么来着?他就没有高学位。

1965年,在历史性的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基础上,美国通过了公平就业机会法案,在就业问题上,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出生地的歧视;根据1967年反年龄歧视就业法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歧视年龄高于四十岁的待业者;根据1963年平等薪金法规定,男女必须同工同酬;根据1973年康复法和1990年残疾美国人法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甚至禁止基于能力差距的歧视;根据1991年民权法,可以对故意的歧视寻求惩罚性赔偿。联邦政府成立的“公平就业机会委员”,是一个常设性办公室,对弱者进行法律保护,依法惩罚那些有歧视行为的公司与雇主。

中国的民权保障与对弱者的保护很难达到美国目前的水平。我们应当老老实实承认这个差距,不断努力赶上人家;而不是相反,把歧视合理化,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还振振有辞。

本刊编辑May 摘自《中国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