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雪

 


美国波音公司总裁哈里·斯通斯弗因被检举与女职员有暧昧关系而被迫辞职,成为最近一个不大不小的新闻。从学习国外先进公司内部控制经验的角度观察,这个事件有五大看点:

其一,俊不遮丑,功不抵过

68岁的哈氏在2002年受聘于波音董事会,再次出任CEO,属于临危受命,重出江湖。两年来整顿波音,工作卓有成效,波音的股价上涨了50%,这份业绩难能可贵。但桃色事件一经揭露,董事会并不认为哈氏功大于过,俊能遮丑。在美国,这种“生活作风问题”,本来不是什么大事,那位女主角就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因为公司认为她并没有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哈氏的问题在于,他违反了自己制定的规则。哈氏整顿波音的主要举措之一,是严明纪律,强调任何人损害了公司的声誉都必须受罚。不幸,自己落入了禁区。董事会认为“他的判断力发生了问题”,损害了公司的声誉,所以责令他辞职。记得两年前中国乒乓球队发生的队员恋爱风波,且不论禁止队员恋爱正确与否,就从规则的执行来看,就很不公平:开除了非主力的女队员,而保留了主力男队员。蔡振华的算计很简单:既要维持军队般的纪律,又要确保金牌,所以他的刀只能弯来弯去地切。如果波音是中国公司,是牺牲总裁还是牺牲女职员,答案不言而喻。

其二,有报必查,匿名无妨


哈氏的问题是一封匿名信检举的。关于“生活作风问题”的匿名信,放在中国基本上已经不认真对待了,因为我们吃尽了“八分钱,查半年”的苦头。尽管毛泽东曾说,“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但事实上,对待上访、投诉、举报,都有严苛的条件,匿名信不查,几乎成为惯例或原则。特别是捕风捉影的“生活作风问题”,往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只能不了了之。但美国人却是认真对待,不因匿名而不理,也不因难于证实而搁置,没有用多长时间,就查了个底儿掉。其手段和效率令人叹服。

其三,法纪监督,无人例外
哈氏是波音的总裁,按我们理解应当属于公司内说一不二的人物。但在波音,竟还有可以监督他的人:收到举报信并组织调查的是几名“非执行董事”和公司“法纪与道德事务负责人”。在国内,董事只是定期来开开会,除此之外就是一个外人,不应该也不会挑公司的毛病,更不会挑公司CEO的毛病。至于“法纪与道德负责人”更是令人难以理解,难道他不在总裁的领导之下?他的聘任、晋升、薪酬、奖金难道不受总裁的控制?在中国,乡的一把手如果有问题,就要县上才能处理;省的一把手有问题,只有中央才能处理。像波音这样的大公司,只有国务院派工作组才能开展调查和作出处理。总而言之,在一把手控制的范围内,他是没有人可以监督的。这样的组织结构不可能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其腐败也就是必然的。中国的企业也是这种基因结构,成也一把手,败也一把手,此起彼伏,不胜例举。我们今天谈公司治理结构,其实就是要解决一个公司自我约束、建立起自身免疫系统的问题,过得了这一关,企业才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力,否则,就只能随着决策者的更替,花开花谢。

其四,道高魔低,全凭手段

中国人常说,捉贼捉赃,捉奸捉双,男女作风问题,向来是最难查实的。哈氏的男女私情是如何被证实的?报道说是通过他与情人的电子邮件查出来的。这又令我们大吃一惊:查电子邮件关系到别人的隐私,已经近乎侦查手段,更何况是查公司总裁的电子邮件,这是谁赋予它的权力?显然,波音的“宪法”对监督有明确的规定和充分的授权。这体现了典型的美国特色:一方面是对CEO的充分放权,另一方面又对他实行严格的监督,由此形成有效的制约。如果监督机构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再怎么说它重要,也只能形同虚设。

其五,当机立断,效率奇高


从相关董事和法纪道德负责人接到举报信到哈氏辞职,经历了多长时间?十天!这个效率有点惊人。按国内的一般效率,成立调查组,正式开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调查报告,作出决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这一套程序中每个环节都少不了,每个环节又免不了层层研究、审批,没有三五个月到半年时间,不可能有结果。它只用十天就解决了问题,不仅有赖于事实的迅速查清,更需要决策层在价值观层面看法一致,大家没有争论。而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事情都会产生争论。当年红军高干黄克功为逼婚枪杀抗大女生刘茜,处理时也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杀人偿命,理所当然;另一派则认为黄对革命有功,是党的宝贵财富,刘茜欺骗革命干部感情,被杀乃事出有因,应给黄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杀了人都可以这样开脱,那要是只有点暧昧关系,还算个啥事情。所以,只有价值观清晰,对错分明,才能做到高效率处理。

以上五大看点,实际上反映出波音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文化。它能做到那么大的规模,成为世界上一间伟大的公司,决不是偶然的。这五条,中国没有一家公司能够做到,中国出不了波音这样的公司,也就不奇怪了。




 
雪梅 摘自《读者》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