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_知识产权滥用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要] 通过分析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滥用情况,从经济、法律、价值取向方面说明其成因。从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机构对信息共享程度的要求、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建设的作用以及知识产权滥用对公共信息机构资源建设的影响等几方面探讨知识产权滥用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进而提出遏制知识产权滥用、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的几项措施,包括加强反垄断控制、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等。
  [关键词] 知识产权滥用 信息资源共享 影响 对策
  [分类号] G203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极大影响了社会公众信息共享利益和企业经济利益。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滥用情况,立足于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机构,说明知识产权滥用对社会公众共享信息的阻碍以及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建设的作用。同时,运用法理分析如何遏制知识产权滥用,借鉴国外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并尝试运用利益平衡机制,从完善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两方面提出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建议。
  
  1 知识产权滥用概述
  
  1.1 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及情形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客体是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知识产权本身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联系,导致知识产权很容易被“滥用”。“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形可大体分为两类,一是规则的滥用,即利用知识产权授权规则的不完整,去申请和获得本不该获得的知识产权;二是诉讼权的滥用,这通常用在市场竞争当中,滥用的一方为贬低对手商业信誉或阻碍商务谈判等目的而滥用知识产权。从实践上看,规则滥用的阻碍更多地表现在信息共享上,也就是表现在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上;而对诉讼权的滥用则主要表现在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为限制竞争而滥用。
  2002年国内DVD行业遭遇的跨国公司集体收取专利费事件就是最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案例。DVD产品内含的专利零件非常多,据了解,一台DVD要交的专利使用费将近200元人民币!国内产品技术含量不足,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开拓市场。国内厂家曾认同缴纳专利费,但是拥有专利权的跨国企业初期却非常“友善”,并不要求收取专利费。直到2001年底,当国内的DVD市场蓬勃发展,我国DVD厂商每年出口产品占世界75%的时候,他们就开始要求收取专利费用。可见这是策划已久的知识产权战争。2004年6月和12月,无锡多媒体、无锡东强数码科技在美国以违反《谢尔曼法》以及加州垄断法等法律为由,将以飞利浦为首的3C专利联盟告上法庭。凭借美国的法律开始反攻。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主要带来的是经济损害,但同时也为我国技术创新和发展带来阻碍。
  如果说对诉讼权的滥用主要作用在市场上,那么对知识产权授予规则的滥用,则主要损害公共利益。2003年5月,英国的费德里克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部门投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使用“彼得兔”系列字样和“彼得兔”的部分插图时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彼得兔”的创作者,英国作家比翠克丝于1943年去世,即“彼得兔”于1993年进入公共领域。费德里克公司在这套图书版权即将过期时抢注了“彼得兔”商标。知识产权法产生的初衷是保护人们智力成果及有关权益,鼓励科学文化的发展繁荣。费德里克公司这种抢注行为,等于是将要成为公众的东西占为己有,阻碍公众对“彼得兔”这种优秀作品的共享。牺牲公众利益成全个别企业的垄断,这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行为。
  
  1.2 知识产权滥用成因分析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成因,学界归纳出以下三个原因:
  1.2.1 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法产生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权利人享有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由国内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以及系列国际公约组成。目前这些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起非常重要作用的国际条约主要是由西方发达国家起草签订的,以发达国家的利益为主要参考标准,因此当我们审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均有不同层面的冲突与断层,为知识产权滥用提供了条件。
  1.2.2 经济利益追逐 国内产品技术含量不足,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开拓市场,很多重要专利技术掌握在国外企业手中。美国是拥有专利最多的国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不言而喻。出于对垄断利润的追求,垄断企业遵循研发――智力成果――利润――再研发的循环中,因此就出现我国DVD行业上述的困境。“美国的知识产权法是钢性的,而反垄断法是比较柔性的。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断加强,而在反垄断问题上,当国内市场与争夺国际市场相冲突时,则会更多的考虑美国利益”。
  1.2.3 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异化 发达国家过高保护知识产权的用意在于维护其经济上的绝对优势,进而维护其国际政治上的大国地位。反观发展中国家,大多迫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纷纷将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给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过度的法律保护,而缺少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遏制,从而使占有绝对优势的知识产权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限制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魏衍亮先生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称为“损己利人”的制度――不利于本国的利益。“近几年,中国海关90%以上的知识产权执法行为打压的是出口行为,其中绝大部分又是国外企业申请打压中国企业的行为”。
  
  1.3 遏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分析
  1.3.1 知识产权法领域――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利益平衡的要求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它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对智力成果的垄断权。赋予知识产权法律上的保护本身就是对社会共享信息的一种制约,目的是避免智力成果成为人人可以随意得到的信息,挫伤知识产权人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视而不见,信息难以共享,则限制了公众对智力成果的继承、传播和改进,日后智力成果的产权保护也成了“无水之源”。遏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例如强制许可、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等,就是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人利益博弈的结果。
  1.3.2 法哲学领域――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权利不得滥用的要求
  “禁止权利滥用”是英美平衡法的重要原则,权利不得滥用是司法领域一项基本原则。权利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并强制保障的利益。权利的滥用不仅是对国家强制力的亵渎,也很有可能造成侵权。知识产权人有其作为创造者的权利,公众也有共享信息资源的社会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滥用知识 产权也就是侵犯了公众的社会权利。
  1.3.3 经济法领域――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公平竞争的要求知识产权滥用很多时候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就是以垄断获得市场和利润。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权,是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激励和回报,通过限制竞争而实现。如果一味地追求垄断利润,滥用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就表现为知识产权滥用。随心所欲地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权以及其他诸如搭售商品、拒绝许可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维护公平竞争、打破垄断的要求。
  
  2 知识产权滥用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
  
  2.1 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机构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罗伯特?卡特与托马斯?尤伦在《法与经济学》中指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可见一斑。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机构,最能反映社会对信息共享的需求。信息共享是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有,反对信息垄断,代表现实社会公众利益。学界将信息资源共享的最终目标概括为“5A”理论:任何用户(Any user)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均可以获得任何图书馆(Any library)拥有的任何信息资源(Any Information Resource)。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机构,要求信息资源的来源是无限的,而且应该是免费或低价的。澳大利亚法学学者彼得?达沃豪斯与约翰?布雷斯韦特就特别推崇知识的公共性,他们认为“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三大最重要的科学变革都是投资于大学科技人才的结果。由于将这些知识公之于众,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2 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建设的作用
  知识产权能为信息共享提供丰富的信息源泉。知识产权的确立和保护有利于激励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成果及更多的优秀作品问世,为信息共享提供丰富的源泉。同时,知识产权能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保障社会公众信息共享的权利。例如,专利授权前必须经过向社会公示这一环节,社会公众得以了解内容,从而为其学习和改进技术产生条件,也能很好地制止技术的垄断,因为专利都是有期限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时间、地域、保护方式和范围方面协调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力图既能保障智力劳动成果创造者的权益又能保障知识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兼顾效率与公平,最终促进国家和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兴旺发达。
  
  2.3 知识产权滥用对公共信息机构资源建设的影响
  2.3.1 公共信息机构利益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信息共享是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必然会妨碍信息获取权或是获取信息的代价增大。发达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优越,作为数字化的主要受益者,他们不断提高国际著作权保护标准,在这种压力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调整知识产权政策,通过加入国际法和制定国内法规来提高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种情况下,公共信息机构的生存空间必将受到严重挤压。国际间信息技术水平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滥用立法权利,是对发展中国家公共信息机构的一大挑战。
  2.3.2 约束公共信息机构资源的更新 人人自由、平等、免费至少是低价地共享信息资源,是公共信息机构存在的意义。信息的更新和传播是社会前进的动力之一,信息的更新速度受阻等于是资源的流动减缓甚至是停滞。公共信息机构是事业单位、非盈利性机构,财政支出由国家划拨,为图书馆信息资源更新的财政预算比例相对固定,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导致图书馆等经费短缺,信息资源难以更新和增加。如果将经费用于图书等资源的更新,则公共信息机构的硬件设备(如读者检索或读者服务等设备)的更新将受到阻碍。
  2.3.3 阻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数字图书馆是海量信息存储、检索、传播的重要手段。数据库所存贮的信息一般都享有知识产权,将其数字化,会涉及很多问题,甚至一个数据库的结构也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此一来,数据库用户的侵权就变得更为简单、更具隐蔽性。滥用知识产权,动辄得咎,用户随意的行为都可变成侵权,这必会严重挫伤用户的积极性。用户不敢使用数据库,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变得举步维艰,也造成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中国经济信息社起诉中国数字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知识产权一案,便被认为是不适当地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典型。
  
  3 遏制知识产权滥用,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3.1 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控制
  美国是世界上反垄断法最发达的国家,同时也可以说是世界上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与实践最早也较为成熟的国家。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反垄断法的鼻祖,此后该国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践都成了世界各国的风向标。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委员会于1995年4月6日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ln-tellectual Property)中,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和反托托斯法的关系,确认了在判断是否触犯反托拉斯法时,应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同等对待,还指明了反托拉斯部门在运用合理原则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进行分析、评估时的一般原则。欧盟于1996年1月31日发布的《技术转让规章》,反映了欧盟在平衡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冲突方面的新动向。TRIPS协议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TRIPS协定中有防止滥用权力原则。协议第7条说明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推动技术革新和技术的传播和转让,有助于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和实施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第8条规定,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权利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限制贸易,对国际间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
  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将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纳入其遏制范围,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作为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意味着垄断、依法行使知识产权也不会构成垄断,但滥用知识产权则将受到反垄断法的遏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条款的规定,可以总结得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只赋予作为经营者的权利人垄断的前提,拥有知识产权有助于但不必然导致权利人在相关市场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在权利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如果权利 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则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问题的本质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只是法律赋予的垄断前提,而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和调查的是现实的垄断效果。
  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将知识产权滥用纳入到其遏制的范围,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要不断完善。应对《反垄断法》进行具体化,尽早出台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制度、司法解释或者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尽早制订、发布反垄断指南,具体界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其判断准则,使《反垄断法》能够落到实处,切实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遏制,以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还应设立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另外,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当中个别条款如第4条、第6条被认为与《著作权法》相违背,但其能通过无疑是信息共享的社会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个人利益博弈中的一次胜利。“第4条和第6条的直接受益者是公益性图书馆”,有助于图书馆促进知识信息传播,消除数字鸿沟。
  
  3.2 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
  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是一场博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如同一项制度的设计,其核心理念在于确定一种规范,设置人们的行为界限,从而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建设有重大作用,能为信息共享提供丰富的信息源泉,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保障社会公众信息共享的权利。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粗略地把信息共享和专有看作是影响信息生产力增长的两个要素,如图1所示:
  
  知识产权即信息专有政策可以鼓励信息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激励他们创造更好的智力成果。适度政策向信息专有倾斜,即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使整个社会效益的增长。但随着政策的倾斜,当到达P点时,将达到政策饱和的状态,也就是说超过P点就变成过度的保护,等于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力。从图1可以得知,只有适当的政策导向,才是最合适的(即P点)。同理,信息共享政策也符合这一规律,只有在其最高点s点,共享所产生的效益才会最大化。两者结合来看,只有当信息共享与信息专有政策均到达T点才可使社会总效益最大化,T就是均衡点。当然实践中T点在何处,怎样才是适度的保护,仍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要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共享和专有的对立与统一,在共享与专有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来促进整个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说来可采取以下对策:
  3.2.1 完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动用大量资源引导个人和团体行动的政府行为。信息共享是一项社会利益,既然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机构表达的是社会信息需求并满足公共税收,就应当将资金充分利用在信息资源的更新和扩充以及硬件设施的建设上,而不是用于支付过高的或者过滥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政策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制定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共政策。
  3.2.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要想实现知识产权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就要控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内部控制(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控制)和外部控制(主要是反垄断法控制)制度。目前国际上在对知识产权实行专有保护的同时,也对一些特定的使用实行免责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这是站在公众的角度,考虑信息共享对社会的推动作用。
  此外,还有学者建议按照知识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的不同过程,规定权利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控制(主要从禁止他人利用的角度)应受到以下限制:“①基于知识产品使用的限制,具体分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②基于知识产品流通的限制,即指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等;③基于权利冲突的限制,主要指知识产权的行使要受到相关权利的制约;④基于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如权利确立过程中需对公有素材予以排除等,此项为知识产权法上权利限制的‘兜底’性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是鼓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增加社会的信息资源,以便被社会所利用和发展,推动技术的进步。在我国受到知识产权滥用损害日益突显的今天,亟待相关法律和措施限制这种行为。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其对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已被日渐认可,当信息共享与信息专有达到均衡,就会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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