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努力促进和谐贵州建设_构建和谐贵州

发布时间:2020-02-12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人民调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调解以法律地位。近几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和谐贵州的建设。全省近5年来受理矛盾纠纷547660件,调处矛盾纠纷536707件,调处率达98%。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强化“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维稳及综治目标管理;三是坚持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四是坚持专项排查、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二、创新四个模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调解组织与派出所联合建立集治保、调解、社区警务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警司联调”模式,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创建平安工程、构建和谐贵州中的积极作用,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云岩区黔灵镇有汉、苗、布依、侗族等10余个民族杂居,针对该镇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阶段呈现出的拆迁、土地争议、邻里矛盾纠纷、群众性上访事件多的特点,他们做到,民间纠纷、治安纠纷、轻微刑事案件(涉及伤害赔偿案件)、拆迁补偿纠纷、征地纠纷等由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镇政法书记联合调处;各村(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则由村(居)人民调解员陪同当事人双方到警司联合调解室进行调解。全省九个市(州、地)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在部分乡镇试行“综治维稳调处中心”模式;在城市社区建立社区调委会,调解社区的矛盾纠纷。
  三、建立四项机制。一是科学的预警机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分门别类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各种事件。二是有效的联动机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负责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有效化解、制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群体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严格的连环责任追究机制。各地逐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未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负责人或单位实行层层责任追究;四是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分门别类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各种事件。
  四、抓好六项工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今年以来,针对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原有的调解组织形式与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不相适应的现状,我们着力抓好六项工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一是建设夯实“全方位”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的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稳定和扩大村(组)、社区及楼(栋)调解员队伍,配齐人民调解员,以村(居)、社区、楼(栋)为单位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网络体系。二是建立健全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各地在大型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健全接边区域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我省与四川、云南、重庆、广西、湖南五省(区、市)毗邻区域,接边市(县、区)共同建立健全跨区域的联合调解委员会。做到信息联通、纠纷联调、案件联防,为预防和化解接边区域的矛盾纠纷发挥积极作用,有力地维护边界区域的社会稳定。如我省遵义市的正安县、桐梓县、道真县与毗邻的重庆市的涪陵、武隆、巴南、万盛、南川等地签订了协作协议。我省与川、滇、渝等省(市)签订了省际间联调协议。四是建立健全夯实医疗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各地在卫生局、卫生协会或医院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患、医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五是加强夯实民营企业、国有改制企业、商会等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主动调解因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劳动维权等矛盾纠纷,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六是加强夯实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在妇联、消协、残联、工会、交警队、信访部门、仲裁机关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配合。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配合。(执笔:项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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