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扩围

发布时间:2019-08-21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增值税转型对流转税改革有关键意义,但转型后我国两税并行的遗留问题仍未得到真正解决,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对狭窄导致了重复征税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如何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将是我国未来流转税税制优化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以交通运输业作为扩围的突破口,并就改革遇到的困难给出几点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增值税因其“中性税”的特征而成为我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同时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的格局。2009年我国本着“宽税基,简税制,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购进的机器设备、机械、运输工具等可移动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行进项抵扣,这一转型在流转税制改革进程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是这次转型仍然没能打破两税并行的格局,还遗留了一系列问题,对货物和服务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余劳务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对狭窄导致了重复征税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如何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将是我国未来流转税税制优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以服务业为主,增值税转型之后,在不同产业之间,尤其是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产生了税负失衡。营业税是全额征税,外购的货物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又不允许抵扣,导致了重复征税,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和投资决策,不利于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相对于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我国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要解决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
  二、增值税扩围的行业选择
  (一)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
  理论上,增值税应该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包含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为了保证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尽可能达到环环抵扣税不重征,应该将营业税的其他行业也尽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但是由于某些行业和劳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纳入增值税范围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困难,会增加征纳双方的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甚至还会引发更为复杂的问题。因此,对于有些行业,建议暂不予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例如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就存在一些障碍:中间人的费用很难划分清楚、金融业对微小利差反应很灵敏,可能会纵容在海外进行不征税的金融服务活动(通过国际间的套汇和洗钱),并且会影响金融业在现代高效率的经济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其抵扣范围波及过大,动一个建筑业,影响的却是整个工业、商业和进出口贸易的增值税收入。增值税扩围的行业选择,需对上下游之间的关联度比较大,并且链条比较长的行业优先考虑,建议以交通运输业作为增值税扩围的一个突破口。
  (二)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
  交通运输业是介于社会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产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转中起着纽带作用,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及人民的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2009年交通运输业实现货运总计2825222万吨,客运量总计2976897.831万人,相较于2005年的货运总计1862066万吨,客运量总计1847018万人,分别增长了51.73%,61.17%。2008年第三产业税收收入总额270915994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税收收入13971267万元,占第三产业总税收的5.16%,可见交通运输业对我国经济的贡献不容小觑,在第三产业中占据了一席之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民经济对交通运输的需求越来越高,交通运输业已经成了其他产业部门正常运转、协调发展的前提条件。再加上交通运输业本身具有资本有机构成高,固定资产占企业资产比重大等行业特点,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利于完善抵扣链条,缓解重复征税现状,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改革积累宝贵的经验,促进货物劳务一体化税制的实现,早日与国际税制接轨;有助于促进交通运输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议增值税扩围应从交通运输业开始,先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
  我国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交通运输业是物质生产部门,有增值额
  商品从生产、批发、零售到最终消费领域,都离不开生产、运输、销售等流转环节,交通运输业作为物质生产流通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劳务,使货物和旅客发生空间位置的转移,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但是交换价值增加了,主要是因为,交通运输业不需要将资金投入到原材料的购买中,它的交换价值的增加主要来自劳动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的价值转移,因此交通运输业也有增加值,可以对其增值额征收增值税。
  2.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方面
  税收征管水平如果不能适应新的税制环境,将会影响税制改革质量,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交通运输业作为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基本都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基础相对于营业税的其他行业更好些,因此改征实行增值税的操作难度相对于营业税其他行业较小。一是,我国从实行增值税之初,就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费用发票可以按10%的抵扣率进行抵扣,1998年将该抵扣率调减为7%,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积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将运输费用纳入增值税抵扣环节的征管经验。而现行交通运输业仍是征收营业税,对运输费用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只能按抵扣率进行推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运输费用中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二是,自从2007年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后,税务机关已经可以在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严格的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得到了大大的提高,增值税的进行税额抵扣系统是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只有在严格进行发票管理的行业才能确保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才能便于征收增值税。我国实行的以税控系统为基础的信息化管理,使交通运输业具备了其他营业税行业无可比拟的便利条件。
  三、交通运输业先行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建议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问题
  现行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除铁道部门的税收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余主要归地方政府所有。改征增值税后减少了地方营业税税基,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问题将是改革的关键。建议实行彻底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之后,与其他实行增值税的行业一样税收征管归中央,对分税制实行同步改革,重新确定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规范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
  增值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是我国政府调节地区财政差异、平衡各地财力的有效手段,在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时,应该要考虑将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投入、财政需要等因素纳入分配指标;从受益原则考虑,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税负承担者,因此税收收入应该归属于消费者所在地政府,中央政府应该根据各地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额确定分配比例,但是这种做法征纳双方的成本都很高,实际操作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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