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比较与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度与财政部1986年12月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财会字第85号)(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在适用范围、产品概念、各类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对新旧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于实务工作者更好地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产品成本 核算制度 核算方法
  为改进和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进一步提高产品成本信息质量,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财政部于2013年8月16日发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新制度》),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旨在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谋求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一、《新制度》制定的思路
   《新制度》立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适应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的发展趋势,满足我国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具有“四个结合”的特点。
   (一)和当前产品成本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需求相结合
   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是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新制度》贯穿了这一要求。《新制度》规定了各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方法,统一了各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标准,有力规范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行为,保证了成本信息真实完整。同时,系统整合了分散在具体会计准则、专业核算办法等会计准则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保证了成本制度科学可行。另外,《新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充分利用ERP等现代信息技术,切实加强内部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发展方向。
   (二)和目前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相结合
   《新制度》继承了《旧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行业核算办法下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对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进行改革和发展。同时在制度体例设计方面,以目前成本核算较为典型和完备的制造业为蓝本,明确成本核算的总体要求和一般原则,同时又立足其他行业的实践基础,充分体现了行业特点。
   (三)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相结合
   有机整合零散分布在存货、固定资产、借款费用、无形资产、职工薪酬等具体准则中关于产品成本要素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成本核算方法,统一规范成本核算项目,减少成本核算的随意性。
   (四)和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
   立足于工业制造业,区分不同行业制定产品成本核算规定,充分体现其他行业特点,在产品成本开支范围、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方面制定了统驭性的成本核算原则,使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成本构成更具可比性。
   二、《新制度》的主要变化
   《新制度》分为五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附则”五章。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本制度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产品和产品成本的内涵,以及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手段和总体要求。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在明确基本核算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工业、农业、商业和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对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在明确基本核算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工业、农业、商业和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对产品成本核算范围、成本核算项目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在明确基本核算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工业、农业、商业和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对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进行了规定,同时,适当引入了作业成本法。第五章,附则。规定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及本制度施行的日期。《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与《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相比,《新制度》主要有五个方面变化。
   (一)适用行业范围不同
   《旧制度》只是从单纯的国营工业企业的角度来进行成本核算,而《新制度》立足于工业制造业,同时也适用于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新制度》充分考虑了金融保险企业在成本核算对象、业务流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特点,规定了金融保险业不适用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该行业划分方式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基本一致,确保行业分类的科学性以及便于有关行业的企业理解和操作。
   (二)产品和产品成本的内涵不同
   在《旧制度》中,产品主要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科学定位,对产品的外延进行了扩展,产品还包括了企业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明确规定,“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或提供的劳务。产品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产品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不包括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这就为企业确定生产费用归集对象提供依据。
   (三)成本核算对象方面不同
   在《旧制度》中,主要针对的是工业制造业,笼统的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新制度》分行业对成本核算对象进行了区分,使得不同行业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有效统一。除了常用的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外,对混合采用以上方法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等作了规定,以及根据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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