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措施分析]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20-02-15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加强合同的管理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在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就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并在问题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来实现的,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1.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
  1981年颁布《经济合同法》后,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对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起了一定的作用。1999年10月1日起履行《合同法》以后,《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依托于《经济合同法》颁布的相应条例和办法也随之废止。由于《合同法》是程序法,无法依据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大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所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除《刑法》内有涉及对利用合同进行犯罪的处罚规定外,对于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
  1.2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分析过去建筑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规范,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缺乏强烈、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建筑企业往往不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就签署巨额的工程项目合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也不根据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往往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不作仔细推敲,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订立的合同非常简单,内容缺乏、条款不全、责、权和利不明,为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损失和经济风险留下了隐患,订立合同形同虚设,合同风险不言自明。
  1.3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来看,很多建筑企业签署的合同文本,大多合同责任划分不清,缺乏对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违约的具体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的全面定义和具体明确的描述。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如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相对较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凡此种种,施工合同的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是当前工程款屡屡拖欠的主要原因。另外大多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
  
  2.解决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2.1整顿合同资质非法挂靠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制度,通过严把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其规模,解决目前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包商、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如:要避免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合同资质非法挂靠,应严格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多方了解该企业投标过程中的操作环节,掌握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在工程发包合同中,对该企业中标后,进驻项目的管理团队主要管理人员予以确认和限定。谈到“联合投标”的项目,对两家或多家的合作企业更要严格审查筛选,本着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几个联合企业的资质等级上“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要坚决执行。
  2.2防治不合理低价中标
  要避免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导致低价中标的情况。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必须规范地管理,在造价控制方面遵循“量价分离”的原则,“控制耗量、指导价格、市场定价”的计价管理模式,测算各类招投标工程的下浮幅度范围,使工程发、承包价格控制在相对合理的工程造价范围内,维护双方的经济权益。招标单位针对种种不平衡报价情况,应在不失公平、公正的条件下采取相应对策,力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避免恶意竞争导致低价中标的情况。应该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和吸纳国际上比较先进、规范、合理的管理理念,并把它融入到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中去,建立、健全能充分防范经济领域潜在风险的约束机制,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政策引导,同时进行有效地监管,以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3加强平等合作意识
  目前我们很多业主和承包商在合作意识上需要加强。业主仗着其在现时建筑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地位,总是要求制定十分苛刻的合同条件,把承包商视作只是来赚他钱的敌对方,根本无视承包商的合理要求和利益。这样一来,诸如“霸王条款”之类的东西就出现了。而不管业主怎样苛刻,承包商则要么利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降低他的成本,要么就把项目给拖下去,延误时间或者干脆撂下不干,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双方俱伤。业主的目的应该是以合理的花费、合理的工期,成功地实现项目,而不是求得低花费、高速度完成项目,这往往会导致相反的结果。合同双方在意识形态上要正视彼此的关系。一个项目的最终日标是要把项目成功的做好,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是为了这个目标,通过合同的连结而走到一起的,虽然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都还有着各自的利益考虑,但各自最终利益的实现都是以这个目标的实现为条件的。所以双方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时,都应该是抱着合作的意识而不是敌对的态度。
  2.4完善合同文本体系
  由于工程建设管理习惯和相关的制度的限制,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仅有不带设计任务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它是立足于我国国情,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工程管理习惯及现实情况,内容比较简单,更能为我国工程建设的广大参建单位和人员接受和应用。而国外施工合同文本已经融入了现代合同原则和现代项目管理原则,是建立在合同当事人有较高的施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合同管理意识及具有一整套相关的技术、标准作为支撑的基础之上,这是目前我国建设施工水平和技术标准水平所达不到的。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应加快学习和研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着重从发展的角度借鉴和吸收国外施工合同条件的精华和管理方面成功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体系,使我国施工合同文本在结构化、系列化、集成化方向发展上取得一定的进步,争取早日与国际接轨。
  
  3.结语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针对的是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合同,从合同条件的拟订、谈判、签订、履行、违约处理等情况的分析着手,进行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通过实现对合同的正确管理,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控制,依法公正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杨伟忠.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析[J]. 建筑经济,2006(11).
  [2] 王亚再. 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之浅见[J]. 经济师,2005(4).
  [3] 李幼琴.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 企业技术开发,2007(3).
  (作者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城建科广东深圳51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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