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推广主体选择、实施成效及关键控制点探析

发布时间:2019-08-25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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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运用集体行动理论和博弈论对单个烟农开展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GAP)进行分析,发现选择烟农作为推广主体将导致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推广陷入“囚徒困境”,而烟农专业合作社是化解这种困境的有效途径。据此提出假设:以烟农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广主体的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实施成效要好于烟农自行开展。2012~2014年间对烟农专业合作社和烟农两种推广主体实施成效的对比实验研究验证了该假设。在此基础上,从品质安全、生态维护、人员福利三个方面提出当前烟农专业合作社开展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的关键控制点,希望能进一步提高实施推广的效果。
  [关键词]良好农业规范;推广主体;烟农专业合作社;烟农;关键控制点
  [中图分类号]S57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良好农业规范(GAP)是在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一套农业生产过程操作规范,以获得安全、优质的农产品。烟草行业自2006年开始实施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以来,一直是以烟农为主体进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烟农常常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缺乏有效的组织和统一管理,执行主动性不强、配套的技术规范落实不到位,推广效果参差不齐,难以持续提升。那么,烟农实施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效果不佳的原因是什么?以烟农专业合作社作为主体进行推广能否取得更好的实施成效?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有哪些?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理论分析和对比实验分别进行了探讨,希望为产区推广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提供参考。
  2 烟农主体间的“囚徒困境”博弈
  20世纪60年代,理性人假设逐渐由经济领域拓展到社会领域,产生了以奥尔森为代表的集体行动理论。奥尔森演绎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论证了个人理性并非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由于集体利益具有非排他性,理性的个人在实现集体目标时往往具有搭便车的倾向,这种非合作博弈的结果表现为“集体行动的困境”,“囚徒困境”即是“集体行动困境”的理论模型之一。以烟农推广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为例,由于烟农群体十分庞大,烟农个体的差异性决定其价值取向必然有所不同,所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很难达成一致。烟农自行开展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的过程中需要花费私人成本,但获得的好处与利益是所有农民的共同利益,即使其中一位烟农不开展良好农业规范,他也能享受其他烟农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获得的好处和利益。因此单个烟农开展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是一个“囚徒困境”博弈。
  假设烟农A和烟农B都是完全理性的,具有相同的行为策略选择空间“开展”和“不开展”。双方都选择“开展”时的收益为R1,一方选择“开展”而另一方选择“不开展”时,选择“开展”的烟农收益为R2,选择“不开展”的烟农收益为R3,双方都选择“不开展”时的收益为R4(见表1)。在该博弈模型中,烟农A和B都要承担种烟土壤恶化及烟叶安全性无法保障的影响,且烟农自行开展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需要付出私人成本,所以选择“不开展”的烟农相较选择“开展”的烟农能获得更大的收益,也高于双方都选择“开展”时的收益,即R3>R2、R3>R1。这是因为开展良好农业规范的收益具有外部性,“偷懒”的烟农能从对方开展农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行为中谋取额外收益,从而使选择“开展”的烟农遭受损失。当烟农A和B都选择“开展”时,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对方选择不开展而遭受损失,显然R1>R2。当双方都选择不开展时,则任何一方都无法获得合作效益,相反,由于不开展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的损失将进一步加剧,所以R2>R4。各种情况的收益关系为:R3>R1>R2>R4。
  在以烟农为推广载体的情况下,烟农A和烟农B出于个人理性的原则,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最大利润。由划线法可知,(不参与,不参与)是纳什均衡,但该结果并非帕累托最优。这就造成了不是所有的烟农都会积极推广良好农业规范,烟农要么“相互推诿”,要么直接选择退出,示范推广难度大,以烟农为载体的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推广陷入“囚徒困境”。
  3 GAP推广主体选择
  3.1 “集体行动困境”的化解
  怎样化解“集体行动的困境”,使集体行动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案。霍布斯最早提出第三方强制执行的方法,认为运用“强制力的措施”对于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十分必要。奥尔森则看到集团利益作为一种普遍性激励功能的有限性,提出选择性地对集体中的个体进行激励的方法。那么在推广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的过程中,如果采取烟农专业合作社作为实施主体,烟农和烟草公司就能形成一个团体,用一种“强制”加“选择性激励”的组合策略监管和督促合作社,前者指合作社作为第三方服务,烟农支付了所有专业化服务费用,因此有权利用一种“强制”性手段监督检验合作社專业化服务质量和良好农业规范推广效果;后者指合作社专业化服务对烟农实行微利定价,合作社的部分收入来源于烟草公司给予的专业化服务补贴,烟草公司能够拿出补贴的一部分,作为合作社推广良好农业规范的“选择性激励”,加之专业化服务队员的主要成员是煙农,这就使“好好执行、全体专业队员都执行,执行效果好”成了纳什均衡,合作社所有专业化成员都能为全体烟农的共同利益,在开展专业化服务的同时严格执行良好农业规范。此外,专业化服务的集约化、专业化、流程化程度要远远高于烟农单家独户开展农事操作,一定程度降低了执行良好农业规范的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由此,我们提出假设:以烟农专业合作社为实施主体推广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3.2 GAP实施成效结果对比
  为了解烟农和烟农专业合作社两种实施主体推广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的具体成效,2012年课题组在贵州省大面积示范推广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的地区中随机抽取了120户烟农和3个烟农专业合作社作为对比实验研究的样本,从2012年开始,连续三年定点对这120户烟农和3个合作社进行对比检查评估。最终的评估结果显示烟农自行开展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的得分为71.65,合作社开展烟叶生产良好农业规范的得分为82.97(见表2)。合作社的实施推广成效远远好于烟农自行开展,实验结果验证了之前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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