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深化司法领域改革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 不忘初心 点击:

 继续深化司法领域改革的路径选择

 2014 年 4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了新时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任务。司法改革是国家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领域。一方面,深化改革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国家宏观司法指导之下自上而下开展;另一方面,适应城市发展的新形势和市民对司法需求的新期盼,司法机关也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吸收借鉴国际国内司法改革的有益成果,立足实际,继续探索适应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一、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司法领域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十几年来司法改革的探索和实践,为今后继续深化改革实践和探索奠定了工作基础和提供了宝贵经验。司法机关应当客观总结这些年来司法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遭遇的困难和障碍,真实把握司法改革的现状,找准深化改革的新起点;认真分析改革成功和失败的原因,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评价和感想、学界和实务界对改革的争执和分歧,准确把握今后司法改革的实践和探索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改革的实践和探索成果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新发展、新成效。

 基于历史传统和发展积淀,一直高度重视法学理论研究,拥有一支力量雄厚的法学研究力量。市一些国家机关就设立与本身工作密切相关的专门研究机构,包括市立法研究所、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以及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研究室、法制处、政策法规处等等。还拥有 21 家普通法律高等教育院系和学术研究机构,其科研人员也是法学研究的力量。市法学会,长期以来团结带领法学法律界人士积极推进法学学术研究,发布组织司法体制改革课题研究,举办专题研讨活动,巧借学界“外脑”为司法机关提供智力服务,多种形式搭建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研究平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

 市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科研力量,做好更为充分的理论准备,尤其是借助市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学术研究。这样做有利于跨越部门狭隘的观点,从超越司法机关特定视角的宏观的、综合的视野,关注司法改革实践和探索的整体性、联动性。通过他们的学术研究,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对司法改革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分析制约司法机关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确定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基本框架。[2]同时,主动为法学理论工作者以至于广大市民参与司法改革这一话题的讨论提供更多的便利,引导社会各界将对司法腐败的情绪化义愤宣泄,转向对司法改革建设性的审慎思考,用城市的舞台和公众的智慧,为下一步改革注入新的能量和动力,继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依托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需要,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这些年来,在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而信息化发展为司法公开带来了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正在大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这是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深化实践“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重要举措,也是信息化新一轮加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都高度重视,出台了有关建设智慧城市的规划和项目等。智慧城市的本质是信息横向互联互通。而司法机关基于传统封闭思维模式,比较缺少构建信息网的“智慧”。有的部门将信息库作为一时的“面子工程”,却忽视了对其进行长期的维护与更新,结果好不容易建起来的信息库成了个“死库”;有的部门聘请专业公司开发设计的信息应用系统只管自己,与其他系统互不兼容,从一诞生就是个“信息孤岛”。

 首先,市司法机关首先要摒弃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习惯思维和传统体制,并对数据存储标准、系统接口规范、信息资源共享等制定出标准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互通、互联,通过持续、有效、一体式的信息服务和信息应用,建立起一个遍布智慧的软环境,真正以创新与智慧来驱动城市转型发展。其次,要积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求,把利用网络公开作为“阳光司法”最为便捷、高效的主动公

 开方式,作为“阳光政法”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借助政府网站,设立、链接各自的主页,定期公布涉及“阳光司法”的全面信息。第三,要在基层办公场所尤其是窗口单位,建立集咨询、受理、审批、答复为一体的“阳光大厅”,通过设置公开公告栏、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和咨询台、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主动向前来问询、办事的群众公开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办理规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内容,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在主动落实执法公开的同时,要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政法部门提出的执法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告知答复时限。

 三、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社会责任。近年来,司法系统积极探索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及方法,拓展普法工作的影响力,有效增强了广大市民的法治观念,为开展司法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民众的法治观念、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把握,是制约一地区司法改革的重要因素。“市民目前的法律意识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与国内其他省市相比总体上也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但与国外的发达城市相比、与国际大都市的理想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3]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市民众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已经达到基本令人满意的程度,但对于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维方面的知识还有一定的不足。例如,如前所述的社会民众对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模糊认识。因此,司法机关应当要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有意识地加强对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树立民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信心,增强民众对司法改革实践和探索的重视程度和参与度,同时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实践进行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善于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阐释法律知识,警示违法后果;善于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积极正面宣传司法机关的工作特色和工作实效;善于发挥法制文艺的教化功能,积极支持创造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有特色的作品,使群众在欣赏法制文艺作品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受到法制教育。

 四、充分挖掘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法学教育现已形成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多渠道和多形式的法学教育体系,教学方法不断改进,培养目标注重应用性、复合型和国际化,展现了开放宽容的法学教育地域特色。这些充足的法学教育资源一方面保证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来源和质量,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司法系统进行司法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教育资源。司法队伍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是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保障,更是公正司法的内在基础。司法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但“出了家门进校门,出了校门进机关门”的“三门”青年干警也占一定数量,在少数中青年司法人员身上也出现了法学理论水平与政策思想水平相脱节的现象,机械执法,忽视社会效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些“法呆子”死抠法律条文,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引起不良的反响。同时,由于致力于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建设,急需大量的航运和金融法律人才,司法人员自身的能力素质与司法实践需求还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和不协调性。

 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把加强司法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性任务常抓不懈。通过培训促使司法人员树立坚定的政治观念、正确的利益观念、鲜明的是非观念、公正的司法观念和高尚的情操观念。充分利用丰富的法学教育资源,扩大在职教育规模,加强法学社会实践教育,提高司法人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通过培训、讲座、进修、挂职等各种形式,丰富司法人员的工作阅历、岗位锻炼和实践考验,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加强航运知识和金融知识与法学教育的融合,培育既精通法律又精通航运、金融知识的通才。此外,还要坚持实行司法人员的逐级遴选制,上级的司法人员要从下级的优秀司法人员中选拔,新进人员要分配到基层去工作,根据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政绩层层选拔,建立起良性循环的机制,以确保整个司法系统的司法工作人员均具有职业经验的背景。

 [1] 市法学会:《法学研究组织工作专题报告》,载叶青主编:《法治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 年版。

 [2] 袁定波:《最高法将对已出台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法制日报》2012 年 3 月 23 日。

 [3] 《市民法律意识状况调查及今后的普法对策》,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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