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2020055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4.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04 来源: 不忘初心 点击:

 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4.3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7-19 16:50

 2019 年 4 月 3 日 20 时 40 分左右,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 8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 4.6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4 月 4 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泰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 3 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鉴定分析、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调查组初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丹技术)(略)

 (二)事故装置及现场勘验情况

 中丹技术建有东西两个厂区,两个厂区的生产线和污水处理装置独立运行。

 事故发生在位于中丹技术西厂区北侧的污水处理车间,该车间用于处理西厂区生产环节产生的“三废”,建有废水罐组、多效蒸发和污水处理等装置。其中,废水罐组的 1 号、2 号罐专门用于接受四醚加氢车间产生的废水(主要含有水、甲苯、焦油、对氨基苯乙醚、少量雷尼镍及对硝基苯乙醚)。

 四醚加氢车间与废水罐组用管道相连输送废水,由阀门控制将黏稠的废水送入 2 号废水罐(搪瓷材质,从顶部注入),不黏稠的废水送入 1 号废水罐(塑料材质、波纹罐,从顶部注入)。经 1 号废水罐收集后再通过泵送到多效蒸发装置蒸馏,蒸馏出的废水进入生化池处理。进入 2 号废水罐的废水,经搅拌、加热后,通过氮气压送到 1 号废水罐处理。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4 月 3 日 20 时 40 分左右,中丹技术污水处理车间 1号废水罐(直径 3 米,高 4 米)顶部起火,烧毁了 1 号废水罐与2 号废水罐(直径 2 米,高 3 米)之间连接管上的塑料阀门。起火约 3 分钟后,2 号钢质废水罐发生燃爆,顶部的人孔盖(直径60 厘米)向北飞出约 65 米,落入北侧一路之隔的爱森絮凝剂(泰兴)有限公司围墙内,同时造成本企业东侧北侧厂房门窗损坏,玻璃破碎。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内部应急消防力量展开救援。泰兴消防救援大队 20 时 46 分左右接警,当时泰兴市开发区专职消防队正在夜巡,20 时 53 分到达现场,21 时 05 分泰兴市消防大队到场。至 21 时 30 分,明火扑灭。泰兴市政府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管理、环保、公安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处置。

 经环保监测,22 时企业下风向 1000 米监测 VOC 浓度为 0.142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相关空气质量标准浓度限值。厂内雨水口及时封堵,消防水全部进入应急池,未排入外环境。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过火面积约 8 平方米。

 3.经企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4.6 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废水输送和多效蒸发是间隙操作,少量黏附于废水罐罐壁高处的雷尼镍颗粒脱水后自燃起火,点燃甲苯、焦油和塑料罐壁,引起火灾。大火引燃连接 1 号废水罐、2 号废水罐顶部输送废水的管道,明火沿管道窜入 2 号废水罐,引起罐内甲苯等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燃爆。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装置存在工艺缺陷。1 号废水罐废水从顶部进入(插入罐内约 20cm、未插入中下部),易形成喷溅,且罐壁为波纹壁,长期使用易造成含雷尼镍颗粒的焦油等物质黏附在罐壁上;2 号废水罐废气送固液焚烧炉二燃室之间的管道未设置阻火器,易造成回火。

 2、环保设施的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对废水中含有少量雷尼镍颗粒可能暴露在空气中而自燃、废水中低浓度甲苯在密闭容器中挥发达爆炸极限的安全风险,企业未进行辨识分析,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是随多效蒸发进入废盐和蒸馏残渣(危

 险固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丹技术“4.3”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初步处理建议

 该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也较为轻微,但暴露出企业仍然在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在盐城响水天嘉宜“3.21”特别重大事故后,舆论影响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建议从严从重处理。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中丹技术,对污水处理车间安全风险分析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丹技术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褚某,作为企业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陈某,作为企业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 4 万元罚款。

 3、张某,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安全环保工作。未组织对事故装置进行风险分析,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建议由中丹技术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4、姚某,对事故装置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议由中丹技术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中丹技术应深刻吸取教训,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着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突出抓好化工企业环保装置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面对厂内所有在役生产、环保、后处理等设备设施开展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二)泰兴市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全市

 化工企业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排查企业环保装置存在的风险隐患,落实环保装置的审批验收工作。

 (三)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园区内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大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隐患排查督促力度,摸清区内相关企业的环保装置情况,尤其废水废液的储存部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3”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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