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证据不足,女子别墅被杀害物业被判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0-10-16 来源: 不忘初心 点击:

 违约证据不足,女子别墅被杀害物业被判不担责

 宜兴市女业主姜素素在自家的别墅内被人杀害,丈夫、女儿及父亲认为该别墅的开发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将别墅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女业主自家别墅内遭杀害

  2004 年 5 月,路青向 A 开发公司购买了宜兴某小区别墅一套,当年装修后入住。同年 8 月,A 开发公司与 B 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由 B 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行使管理之职,路青每年均支付物业管理费。

  2006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左右,路青从公司回家午休,进门后发现妻子姜素素身中数刀,躺在血泊之中,路青立刻拨打 110 报案,警方赶到后确认姜素素已身亡。此案后虽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但因缺少线索至今尚未侦破,只在路青家中以及别墅南侧一间空置房中发现了同类型花纹的鞋印。

  路青与女儿、岳父认为,A 开发公司作为小区的开发商,B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有效行使小区的管理之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行为直接造成犯罪嫌疑人轻易进入小区并致犯罪得逞,理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于 2007 年 3 月 5 日将 A 开发公司与了 B 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67782 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在江苏省省级报刊及宜兴市市级报刊的醒目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辩论激烈

  保安是否只是个摆设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物业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是否已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犯罪嫌疑人利用空置别墅作案的事实能否得到确认?

  原告认为,被告 B 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措施,对出入小区的外来人员未进行登记,致犯罪嫌疑人轻易出入小区导致惨祸的发生,B 物业公司疏于安全管理的行为与原告亲属被害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另外,A 开发公司将由其开发未售出的联体别墅长期空置,该空置房门窗不全,外人可以自由进出。正是由于两被告疏于管理的行为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 B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只能针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而言,对私人物业内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不负责任,物业公司已经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不间断对小区巡逻,外来车辆、人员出入小区进行登记等

 条款来履行相关义务,小区保安不可能预先知道原告别墅里会发生凶杀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出入小区的现在也无法判断,小区物管已经对巡逻及外来车辆人员均进行了登记,相关记录在案发当天就给公安机关调取,因此公司尽到了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被告 A 开发公司则认为,现在仍没有确实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利用了空置房进行踩点作案,公安机关发现的同花纹鞋印并不能得出两个地方的鞋印即为同一人的结论,犯罪分子是否利用空置房作案只有待案件侦破以后才能确定。因此,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 宣判

  证据不足, 驳回原告诉求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B 物业公司是否违约

  进而是否要担民事赔偿责任,要看该公司是否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据合同约定,物业的保安义务主要为不间断对小区巡逻,外来车辆、人员出入小区进行登记。案发当天,物业公司上述巡逻、登记记录本即为公安机关调取,证实物业已履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安保义务,而要求小区保安对原告家中发生的凶杀案事先察觉,显然超出其能力范围。原告称巡逻、登记记录有作假嫌疑缺乏证据证实,该主张不予采信。

  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前是否利用空置房屋事先踩点观察,法院认为,姜素素被害一案至今尚在侦查之中,在案件侦破之前对案发经过仅是一个分析意见,尚不能构成最后明确的结论,根据刑事证据唯一性原则,不能用民事证据规则中高度盖然性原理来推出结论,故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空置房作案尚缺乏证据证实,须待案件侦破以后才能确定。所以,原告主张因两被告疏于管理的行为导致空置房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缺乏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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