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费用文件修订变化说明

发布时间:2020-11-14 来源: 不忘初心 点击:

 修订原因 本次修订的出国(境)费用、招待费、差旅费报销文件是集团要求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新修订的基础上,因五矿集团相关标准的变化,再次要求各单位对照集团要求进行修订。

 《 因公临时 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 管理 办法 》修订 说明 一、 按集团新增要求增加的内容 1. 出差“各国和地区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中住 宿费标准的变化 原执行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行〔2013〕516 号)文件,现执行《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行〔2017〕434 号)文件标准。

 主要变化是:各大洲小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住宿费标准提高了10%--100%不等,如朝鲜提高了30%,叙利亚提高了100%,其他地方如香港、马里、波兰、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的部分地区住宿费也不同程度进行了上调。伙食费、公杂费基本没变化。

 2. 新增了公司亏损时公司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要求 见“第八条(五)公司亏损时公司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舱位从严控制按降低一档执行,住宿费按标准降低 10%执行。”

 3. 新增了外方提供伙食等接待的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执行 标准 见“第八条(六)国(境)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方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方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境)人员可按标准的 40%领取公杂费。” 二、 明确了我公司调派到国(境)外固定工作员工相关费用 报销要求 见“第四条

 公司调派到国(境)外固定工作员工相关 费用报销,在本办法标准内,按照所属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业务招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 按集团新增要求增加的内容 1. 细化了招待费的定义分类 见“第四条”业务招待分为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

 2. 新增明确了严禁非公务活动接待范围的开支

  见“第五条”全部内容。

 3. 新增细化了不得安排的接待场所、内容、要求 见“第六条……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娱乐、休闲、健身、旅游、购物和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亦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

 者关联企业到上述场所安排的业务接待活动;内部考察调研过程中,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其他公务招待宴请不得上酒、不得赠送纪念品。”

 特别强调了内部考察调研和其他公务招待的要求。

 4. 新增明确了接待对象的人数要求 见“第十条(四)中……招待对象 5 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 5 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5. 新增明确将宴请招待费审批单做为财务核算记账附件的 要求 见“第十一 条(一)2”“……将‘业务招待费申报审批单’作为招待费报销核算的附件。” 二、 其他修订内容 1. 因集团取消了“为接待对象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列入 招待费列支范围的文件条款,本次文件删除了该内容表述。

 2. 对应招待费新的分类,在“业务招待费申报审批单”中添 加了“客户类型”信息栏,明确了各类客户接待标准。

 3. 因“业务招待费申报审批单”需作为记账附件,本次文件 对宴请的招待费报销流程进行了修订,由原来办公室登记、签字并保存审批单,改为办公室不在报销单上签字,登记人核查、登记后由报销人交财务审核核算。

  见“第十一条(一)”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 按集团新增要求增加的内容 1. 明确员工包机的规定 见“第九条(三)除特殊情况外,员工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2. 明确员工出差住宿选择的要求 见“第十一条(一)员工出差选择住宿,应当优选与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的宾馆酒店预订住宿,提倡安排合住,住宿、用餐等服务应尽量安排到集团公司协议/定点酒店,降低成本。……” 3. 增加了亏损单位负责人出差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的规定 见“第十二条 公司以及分、子公司亏损时企业负责人出差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按降低一档执行。” 4. 差旅费报销标准变化 (1)交通工具将动车、高铁并入火车分类标准中规定。

 (2)对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乘坐飞机公务舱的特殊情况进行了新的定义。

 原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乘公务舱:①上一年度经审计确认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超过 5 亿元;②属于集团公司一类企业;③职务为董事长且年龄超过 55 岁。

 现文件规定——负责人乘坐飞机的特殊情况包括以下

 情形:①没有对应等级的舱位且因紧急事项需要出行的;②起飞时间介于当日 22 点至次日 7 点之间的;③重要商务会谈或重大任务;④身体原因。

 (3)增加了其他交通工具的标准。

 (4)从副处级人员到公司法律总顾问这三个职务的轮船标准从二等舱调为三等舱。

 二、结合原文件执行中的问题修订内容 1. 明确了市内出差的范围 见“第十条 员工到市内出差(指到工作所在地市内、重庆主城区内的市内)的交通……”。

 2. 增加了未执行伙食补贴单位市内出差的误餐补贴规定 见“第十三条(五)……未执行伙食补贴的按照误一餐补一餐的原则享受伙食补助,补助标准早餐 8 元,中、晚餐各20 元,不享受交通补助。” 3.增加了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等确需要发生交通费的 报销规定 见“第十三条(六)……住宿地到会议、学习、培训地确需发生交通费的,公共交通工具费凭据按实报销;若确需报销除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其他交通费的,需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凭据按实报销,期间不享受交通补助。” 4. 增加了由各单位可自行明确“到外地临时性工作”的情形 要求

 见“第十三条(七)……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到外地临时性工作的情形。” 5. 修订了关于外地分、子公司、项目部人员到重庆出差的补 助条款 见“第十三条(八)外地分(子)公司、项目部员工到重庆市内出差,在重庆主城区内住家的,出差期间,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选择交通工具和报销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五)”规定执行伙食、交通补助。往返路途按规定享受出差伙食、交通补助。

 6. 增加了接待单位提供交通、餐饮的补助条款

  “第十三条(九)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餐饮 的,不再享受交通、伙食补助。”

  该条款是对应集团及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新增条款。

 7. 增加了各单位可在本文件标准范围内细化本单位报销、补 贴标准的条款 见“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出差伙食、交通补助及住宿费标准范围内,具体细化制定本单位出差伙食交通补助及住宿费标准。” 8. 附件 1“国内出差情况表”增加了对临时性工作与否”、“接待单位是否提供交通、餐饮”的选项。

 9. 附件 2“差旅费报销标准”中,从“副处级人员”到“公

 司法律总顾问”按新的标准都相同了,本文件合并这三个职务为一档职务标准。

  计财处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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