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诉讼中政府和企业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 不忘初心 点击:

  气候变化诉讼是敦促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手段。目前,气候变化诉讼已成为一种国际司法现象。一些国内和国际的环保组织为了推动政府出台更加“激进”的减排计划,以司法诉讼为策略,选择在国内或国际法院、仲裁庭以政府或大型能源企业为被告,提起环境侵权诉讼。本文以环保组织“爱尔兰环境之友”(Friends of the Irish Environment ,以下简称 FIE)诉爱尔兰政府侵权一案为例,重点分析爱尔兰最高法院如何认定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探讨政府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目标而承担的责任。

 景 诉爱尔兰政府侵权案的背景

  2017 年 7 月,爱尔兰政府公布了《国家缓解计划》(以下简称《缓解计划》)。该计划是爱尔兰政府根据《气候行动和低碳发展法》(以下简称《气候法》)制定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该计划旨在使国家能够追求并实现“到 2050年底向适应低碳气候和环境可持续经济过渡”。非政府组织“爱尔兰环境之友”对该计划提出质疑,其认为,该计划规定初始阶段增加排放,同时承诺到 2050 年实现零净碳排放。FIE 认为,由于是排放总量推动了气候变化,即使到 2050 年实现最终的净排放为零的目标,最初的排放增加也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到 2050 年总排放量的增加。因此,FIE 向爱尔兰高等法院

 起诉政府,提出该计划不符合《气候法》的要求并侵犯了《爱尔兰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爱尔兰高等法院根据此前爱尔兰环境之友诉爱尔兰政府[2019]IEHC 747 的判决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FIE 直接向爱尔兰最高法院上诉。在判决中,爱尔兰最高法院仅接受了该计划不符合《气候法》要求的程序性论点,裁定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计划不充分。同时,驳回了该计划违反了《爱尔兰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论点。

 格 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爱尔兰最高法院认为,FIE 作为一个组织实体,没有资格就生命权或身体完整权提出论点。但是,爱尔兰最高法院并没有排除自然人提出这种论点的可能性,“在适当的情况下,宪法权利很可能在环境诉讼中发挥作用”,以及“如果有资格主张个人权利的个人能够确定这些权利以某种方式受到侵犯,那么法院可以而且必须采取行动,维护这些权利并维护宪法。”也就是说,对于生命权或身体完整权提出诉讼,环保组织不是适格主体,但是公民个人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在另一起环保组织 Urgenda 诉荷兰政府侵权的案件中,荷兰的法院对适格诉讼主体的问题也持同样观点,即环保组织 Urgenda 作为法人,不享有自然人在《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利,因此没有资格就这些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然而,针对

 与 Urgenda 一并提起诉讼的 886 位荷兰公民,法院认为本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个人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而获得相关利益,导致无法确认他们处于“受害者状态”,也否认了个人在 Urgenda 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最近一起由葡萄牙年轻人在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的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依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第 8 条提起针对欧洲 33个国家政府的侵权诉讼。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承认了自然人作为原告的适格资格。

 题 适用法律问题

  在爱尔兰,一般政策问题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在决定可予审理的事项时行使,没有一般的监督或调查职能。然而《国家缓解计划》作为政策问题,属于议会和行政部门的专属职权范围。因此,法院有必要考虑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根据 FIE 提出的论点对这些政策选择进行司法审查。爱尔兰《气候法》的颁布,使原本可能是政策的问题变成了法律问题。据此,本案中,爱尔兰最高法院亦认为,这些问题可由法院审理,并不构成法院对政策领域的侵犯。

  目前,各国在气候变化上的立法相对滞后。在目前的气候变化诉讼中,保护环境的实体权利主要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8 条,生命权和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权。本案中,FIE 依据《欧洲人权公约》和《爱尔兰宪法》,认为

 公民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而这项权利没有得到该计划的保护。爱尔兰最高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并未规定环境权。同时,《爱尔兰宪法》不存在健康环境权。虽然不排除在适当情况下,宪法权利和义务很可能涉及环境领域,但健康环境权的定位过于模糊。其认为,该权利不能从《爱尔兰宪法》的“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衍生出来。因此,爱尔兰最高法院没有支持该论点。

 任 气候变化中的政府责任

  当前,气候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自己的责任。笔者看来,首先,各国政府应该重新考虑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开计划。从国际的司法实践看出,法院对个别国家施加司法压力,要求其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供具体的、可核查的轨迹和可量化的标准。这将导致政府采取更具体的措施以实现承诺,如提高企业排放标准,立法禁止某些活动,并增加企业在环境治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合规义务。

  其次,各国政府应加强监管和立法。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监管,如增加碳关税和目标、或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和奖励。目前,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利用监管和立法来加强对公司供应链的审查。在一些欧盟国家,在木材监管和矿物监管基础上,立法采取了对公司供应链的报告和尽职调查类义

 务的形式,以解决一系列非金融问题,包括环境问题。在欧盟层面,这种对尽职调查的重视仍在继续。欧盟最近颁布了《欧盟分类条例》,要求企业实施商业和人权框架,以符合“环境可持续”的要求,并宣布计划在 2021 年对人权和环境影响进行强制性尽职调查。政府很可能会利用报告和尽职调查的要求,专门推动公司采取行动,减轻气候变化对环境和人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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