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职工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XX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委员会章程

 〖2020 年 6 月 21 日第五届职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条

 依据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司法、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XX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

 性质

 1、 XX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职委会)是代表全体 XX 职员的利益并为之服务的机构。

 2、 职委会代表职员:

  (1)参与制定有关员工利益的政策;

  (2)沟通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管道;

  (3)监督一切侵害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违法行为。

 3、 职委会充分尊重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权,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第三条

 基本职能

 1、 参与决定职员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使用; 2、 参与决定企业职员集体股以及职员集资成立的专项基金的运作和分配方案; 3、 参与公司住房制度改革、职员文化建设及培训方案的制订; 4、 参与职员薪金、奖金分配方案、劳动用工制度、职员持股计划及劳保福利待遇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过程; 5、 维护职员的合法权益、监督职员医疗保险、待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 6、 充分反映职员意见,接受职员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出的投诉,并与管理层交涉; 7、 对侵犯公司利益和职员合法权益的管理人提出弹劾; 8、 组织集团内部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9、 管理“XX 员工共济会”,依据章程为会员提供援助。

 第四条

 组织结构

 1、 职委会设 11—19 名委员,委员由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职员选举产生。

 2、 职委会设执行委员会,由3—5名执行委员组成。包括主席一名,专员一名,其他委员三名。执行委员会由职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 职委会设专员一名,由主席提名,全体会议决定聘任。设秘书一名,由专员决定聘任。

 4、 除专员、秘书外,职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5、 职委会委员、执行委员、主席、专员每届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6、 集团下属单位可成立职委会,作为 XX 职委会的分会。

 第五条

 选举制度

 1、 职委会委员的选举,采取职员向选举工作小组自荐报名、由所代表单位的全体职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报名候选人为一名时,得票须超过应投票人数的一半;报名候选人超过两名时,以得票多的一名当选。

 2、 职委会主席候选人由职委会全体委员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名,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

 3、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全体委员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名,全体委员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职委会主席和专员是执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条

 职委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1、 职委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职委会全体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提名聘任专员,监督和评价专员的工作,就专员与秘书的薪酬向职委会全体会议提出议案。

 2、 职委会专员负责职委会的一切日常工作,对外代表职委会;负责秘书的聘任并指导其工作。

 3、 职委会委员要经常联系本单位的职员,帮助其解决困难;反映职员的意见要求,向职委会提出议案;接受专员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协助本单位行政部门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按时参加职委会的会议。

 4、 执行委员会在职委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行使职委会的职责。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决定,应通报给全体委员。

 第七条

 会议制度

 1、 职委会全体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执行委员会的会议视需要不定期举行。

 2、 职委会主席认为有重要议题时,可临时召集职委会全体会议。有 5 位(含)以上的委员联合提议时,也可召集职委会全体会议。

 3、 全体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含委托投票)参加方为有效。职委会委员或执行委员如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出席,被授权人行使授权人的表决权。

 4、 职委会表决重要事项时,均实行无记名投票。除本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外,超过实际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

 第八条

 辞职、罢免和改选

 1、 职委会成员任期未满时因任何原因提出辞职,均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委员、执行委员、专员辞职的,向主席提出;主席辞职,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均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2、 职委会委员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已不适宜再担任职委会工作,职委会可建议其选举单位罢免其委员职务。委员工作调动或辞职,已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由职委会决定其选举单位改选。

 3、 职委会主席、执行委员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由职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罢免。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辞职已不能再履行其职务时,由全体会议决定改选。

 第九条

 职务保护

 1、 职委会委员在职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追究。除经主席批准之外,职委会的会议内容和记录不得公开。

 2、 职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未获得职委会同意,公司不得辞退。

 第十条

 非专职委员的津贴

 1、 职委会非专职委员可享受津贴,其标准为 200—500 元/月,每年三月和九月,由专员在考核非专职委员半年工作绩效的基础上提出发放津贴的方案,由主席批准实施。

 2、 职委会的会议不设津贴。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章程经职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即行生效。

 2、 本章程之任何修改方案,需经主席或 5 名委员联合提出,由职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相关热词搜索:章程 集团公司 职工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