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7-30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六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皖办发〔2014〕27 号),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党委常委(委员)、政府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党委、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地方

 政府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全面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抓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晋升提拔、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和督促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支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研究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事故问责等事项,并作出决策部署。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不少于两次。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积极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中,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积极参与对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等行为。组织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选拔任用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上工作;将安全生产监管岗位作为后备干部锻炼岗位,重视对抓安全生产成效明显的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配齐配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副职干部;加大安全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监督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报送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加强对安全监管干部的教育培训,重视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监管人员的选拔培养。机构编制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理顺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等工作,配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及时引导处置网络舆情;宣传安全生产先进

 典型,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事故信息;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安全形势分析、先进典型、经验等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政法部门要抓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促进本地区安全发展和社会稳定;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文明办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工会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市、县(区)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等要各确定一名负责人,参加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与经济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重大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

 议事日程,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以预防事故为主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控制指标、责任和措施,逐级分解下达、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完善和落实季度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和奖惩问责等制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或街道)、开发区(产业园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场所、人员、车辆和装备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五)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递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夯实安全基层基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岗位津贴。参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50号)精神,对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和村(社区)安全协管员进行每月补助,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行动,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

 导、通过保险机构市场化运作、高危行业企业必保、其他企业积极参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

 (七)调查处理事故。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上级和本级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批复。

 (八)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快安全生产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科技先进成果。

 (九)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统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预算。每年专题审议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四)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副职负责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三)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对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六政〔2013〕75 号),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安委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职责。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参加政府安委会组织的检查、督查、宣传等活动,每季度向安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深入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场所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市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二次、市级党政副职每年至少四次,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季至少一次、县级党政副职每季至少二次,乡级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一次、乡级党政副职每月至少二次。通过检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健全以乡镇党委、政府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领导体制。完善乡镇、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生产网格化责任体系,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乡镇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并至少明确二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乡镇安监人员调整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备案。组建社区安全生产协管员及社会志愿者等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与履职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化培训。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坚持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有关规定,加大对安全教育培训、监察执法、“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管、应急管

 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的考核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含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力评价、奖励惩戒、选拔任用、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晋升提拔时,应征求本级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因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突破或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二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提拔重用;对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实行审查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负责人。

 (二)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以及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涉及公共领域的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从严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的,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实际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区)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区“三定”职责和实际作出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调整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及其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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