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管理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08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工具管理处罚规定

  为加强工具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使工具管理条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1、量具、衡器、氧气表、乙炔表等未经计量部门检测验收合格而办理入库手续的,对相关人员按每次 10 元扣款。

 2、

 工具卡丢失的当事人不再办理借用手续,工具室保管员在当事人补办完相关手续后再给其办理借用手续。

 3、对于超过管理规定中规定期限不及时归还工具又不办理相关再借用手续的,对借用人按每天 10 元扣款。超过 10 天仍不归还的,按所借用工具的实际市场购买价扣款,实际市场购买价少于 50 元的按 50 元扣罚,一般不超过 200 元。

 4、

 对于休假人员从工具室借用工具的,在办理休假手续时,应及时将所借工具归还工具室。否则,按上一条规定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5、工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损坏丢失的,按规定折价赔偿,具体标准如下:

 A、当年领用的工具赔偿金额为实际市场购买价×100% B、使用 2 年的工具赔偿金额为实际市场购买价×80% C、使用 3 年的工具赔偿金额为实际市场购买价×60% D、使用 4 年的工具赔偿金额为实际市场购买价×40% E、使用 5 年以上(含 5 年)的工具赔偿金额为实际市场购买价×20% 6、超出规定使用年限的,工具赔偿金额为实际市场购买价×20%。

 7、职工内退或退休时,价格在 20 元以下并且超过使用年限的工具,可免予赔偿。其他工具应予内部转卡或归还,否则,按本规定第 5 款、第 6 款规定办理赔偿。

 8、工具被盗,须由班组出具证明并经保卫处签字盖章,可免予赔偿。工具损坏丢失要由所在班组出具证明,到公司财会室按规定交款后补发。

 9、凡损坏、丢失工具又不办理修理、赔偿手续,造成因缺工具而影响生产的由当事人个人负责,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10、本规定所涉及的扣罚款,从当事人次月工资中扣除。

 1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公司研究决定,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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