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

发布时间:2020-08-27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社会科学类图书及自然科学类图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XABXZC29201901032】第二次

 采购单位名称:

 市图书馆(章)

  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文件编制时间:

  二 O 一九年五月

 目 目

 录 录

 第一章采购邀请函

 经吉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吉安市图书馆委托,就社会科学类图书及自然科学类图书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社会科学类图书及自然科学类图书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JXABXZC29201901032】第二次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

 4、采购内容:

 包 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 折扣率

 实洋

 A 包

 社会科学类图书

 1 批

 ≤70%

 60(万元)

 B 包

 自然科学类图书

 1 批

 ≤70%

 40(万元)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须包含本次采购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开标时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审核;)(证件现场展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开标前近 6 个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 2018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前 6 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税收和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加盖公章);

 6)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资质现场展示)

  7)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图书批发(市级及以上)发行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提供证书原件)

  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不得参加本次采购。

 9)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三、购买谈判文件时间、地点及提供的资料:

  本项目采取网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响应供应商,自行在吉安政府采购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资料(包括补充变更等),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

 (温馨提示:供应商账户登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保证金管理---选择线下项目报名---搜索“社会科学类图书及自然科学类图书采购项目”即可报名。)

 四、供应商接收及开标信息:

  所有供应商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30 之前递交到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一楼),在谈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定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30,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届时请合格的供应商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

 五、谈判保证金:

  本次谈判保证金为人民币 A 包: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 元); ;B 包:捌仟元整(¥ ¥8000.00 元)

 ;本次采购的谈判保证金采取电子系统缴纳方式,具体如下:

  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其保证金出账时间,如未在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之前到达采购代理指定账户,则供应商的投标无效。所有投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公示期满后3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请各供应商以转账方式从企业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提交到进入 江西省公 共资源交易网登入系统后由下列任意账户生成的虚拟子账户中,如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一日 17 时00 分前未到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开户银行:自行从系统中选择。

 账户名:从系统中获取。

 帐

 号:供应商自行在系统中生成

 注:①谈判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缴纳至系统生成的虚拟子账户。

 ②缴纳成功的供应商必须回缴纳页面点击“确认缴纳”按钮,并打印缴纳凭条,否则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资格以谈判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母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③供应商应登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系统,仔细检查用户库信息中本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是否填写正确和规范;账户不正确、不规范的单位,请尽快修改正确并完善,提交监管部门审核通过,以免影响正常投标。开标时如电子交易系统显示未缴纳保证金,将作无效标处理。

 ④供应商对保证金相关事项有任何疑议,请致电:新点客服:4009980000 或邬工18179121295

 ⑤如本项目废标,保证金在系统中退还,下次开标必须重新缴纳,否则作为无效保证金处理。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帐者,视为未提供保证金,拒绝其竞标。

 已递交了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如不能参加此次谈判的,请在开标截 止时间一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放弃参与开标;否则,不予退回谈判保证金。

  六、其它:

  本项目公告内容、补遗、变更和谈判文件将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政府采购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网络媒体上发布。凡领取谈判文件后,对本谈判文件必须仔细阅读,并就此次谈判的相关事宜详细咨询,否则参与投标即被视为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谈判文件的所有要求。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及联系电话:谌女士 18107967851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

 采购代理机构:

 文件咨询:魏先生 13807032913

 退保证金:刘女士 15979608039

  公司地址:吉安市吉州区恒丰花园 14 栋 2 单元 9 楼

 公司电话:0796-8845888

  邮

 编:343200

  电子函件:

  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3 日

 第二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注:

 请在方 框 □ 内 划 √ 选择, 在 “ 条款 号 ” 内限选一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三 章

 谈判须知(前附表)

 一、说明 第三章第 1.1 项 采购项目 社会科学类图书及自然科学类图书采购项目 第三章第 2.1 项 采购人 名称:吉安市图书馆 联系人:谌女士 18107967851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 第三章第 2.2 项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恒丰花园西区 14 栋 2 单元 9 楼 技术负责人:魏先生 13807032913

 退保证金:刘女士 15979608039 第三章第 3.1 项 供应商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

 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函 中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第三章第 6.1 项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章第 7.1 项 采购进口货物 □本项目拒绝进口 货物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货物 二、谈判文件 第三章第 9.3 项 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货物偏离项数之和>总项数的 0%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第三章第 9.4 款 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 以条目号为计算单位 第三章第 10.1 项 谈判开始之日 2019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30(北京时间) 第三章第 10.1 项 谈判文件的提供截止日 2019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30 北京时间) 第三章第 10.2 项 递交谈判文件时应提供资料 详见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函 中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三章第 14.4 项 采购项目预算 A 包:60 万元;B 包:40 万元 第三章第 15.3 项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供货物制造商为采购货物提供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第 16.3 项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 √ √要求提供,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一起递交 。

 第三章第 17.1 项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A A 包:壹万贰仟元整( ¥ 12000.00 0 元);

 B B 包:捌仟元整( ¥ 8000.00 0 元); 第三章第 18.1 项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 日(日历日)

 第三章第 19.1 项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三章第 21.2 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在 2019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30 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三章第 23.1 项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一楼)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三章第 33.1 项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政府采购网和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第三章第 34.3 项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 5%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转到采购人指定账户上。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第 37.1 项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货物 □ √否 □ 是,采购《节能货物政府采购清单》 内的货物。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货物 □ √否 □是,采购货物为《环境标志货物政府采购清单》内的:

 (1)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时,应给予 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5%。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给予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货物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第三章第 38.1 项 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金额的 1.5%代理服务费(不含税)。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第四章第 5.1 项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到货完成验收。

 交货地点:吉安市图书馆指定地点 第四章第 9.2 项 质保期 1 年。

 第四章第 9.2 项 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 4 小时,24 小时到达现场。

 第四章第 13.5 项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付款方式:图书全部到货经采购方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90%。剩余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三章 谈判须知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竞争性谈判文件前附表” (简称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

  2.3 “供应商”系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货物、货物(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 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4. 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 . 授权委托

  5.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7. 采购进口 货物

  7.1 除 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 拒绝进口 货物 参加 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7.2 本章第 7.1 项规定同意购买进口货物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货物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二、 谈判文件

  8 .谈判文件的组成

  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章 采购邀请函

 第二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三章谈判须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8.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 偏离

  9.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

 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 第二章“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

  9.4 本章第 9.3 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

 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 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2 供应商应持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递交谈判文件。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 或者 修改

  11.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本章第10.1 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谈判开始日期。

 11.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三、响应文件

  12. 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 响应文件 的组成

  13.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3)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4)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5)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6)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7)保证金;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9)报价一览表;

 (10)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

 13.2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 报价

  14.1 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4.2 报价一览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4.3 响应文件成交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4.4 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5. 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 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 3.1 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货物制造商为采购货物提供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 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6.3 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 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7. 保证金

  17.1 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 10.1 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 18.1 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3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7.4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本章第 10.1 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

 (4)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 10.1 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

 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9.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 响应文件应单独装订,其份数为: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

 19.2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4 在谈判过程中,应谈判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供应商,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 串通行为

  2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处获得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8)供应商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9)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 响应文件 的密封和标记

  21.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 正本和副本一起包装至同一个包装袋内并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1.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

 21.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 响应文件的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 供应商在本章第 10.1 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在本章第 10.1 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 10.1 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将响应文件送达 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地址。

 23.2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3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 评审与谈判

  24. 谈判小组

  24.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谈判、对报价进行评价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25. 供应商的 资格 核查

  25.1 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第 3.1 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5.2 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6. 谈判

 26.1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谈判机会。

 26.2 第一阶段谈判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仍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据此谈判小组可以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谈判。

 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26.3 第二阶段谈判

 (1)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参加第一阶段谈判的供应商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正的方式,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做出响应。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应当要求在谈判结束后同一截止时间前递交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供应商未按谈判小组规定递交的,视同在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

 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正的响应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准。

 (2)在第二阶段谈判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谈判终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 供应商最后报价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宣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以示公开。

 26.5 谈判小组将谈判轮数公开告之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7. 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7.1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7.2 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满足第一章谈判须知第 9.1 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8. 响应文件的澄清

  28.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8.3 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9. 推荐成交供应商

  29.1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货物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供应商中,按本章第 28.3 项关于计算错误修正原则,本章第 9.3 项关于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内偏差量化调整规则,本章第 37 条关于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规定,确定供应商的经评审报价。按照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

 (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2)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0. 谈判的特殊情形

  30.1 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0.2 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除采购任务终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31. 谈判终止

  31.1 谈判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谈判终止: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2 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32. 保密要求

  32.1 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七、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3. 成交信息的公布

  33.1 谈判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34. 询问及 质疑

  34.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4.2 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二个工作日前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3.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4.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4.5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4.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

 34.7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5. 成交通知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谈判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5.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 35.3 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6. 签订合同

  36.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6.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6.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其他规定

  37. 政策与法规

  37.1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谈判小组应按谈判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货物,优先考虑监狱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7.2 供应商符合本章第 36.1 项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37.3 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38. 采购代理服务费

  38.1 成交供应商应按 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9. 其他规定

  39.1 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的乙方名称、地址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货物、货物(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 谈判文件前附表指明。

 2. 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 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或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

 4. 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 谈判文件前附表。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 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货物,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谈判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 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 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9. 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 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 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货物,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 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 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 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4. 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货物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

 谈判文件前附表与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货物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 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 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 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

 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货物是政府采购指定货物。

 20.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 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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