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个人信访信例文

发布时间:2020-08-27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村民个人信访信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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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访问、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情势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应情况,表达本身意见,要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取 1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 1 种制度。下面是第 1 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村民个人信访信的范文,供大家参考。村民个人信访信的范文信访人:xx区 xx 镇 xx 村民委会 xx 西队村民小组 ?

 信访要求: ?

 1、依法确认 xx 小学所占用土地归 xx 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

 2、确认 xx 村民委会与张 xx 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背法无效; ?

 3、依法追究 xx 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背法背纪责任; ?

 4、立即责令关闭 xx 浴池,撤除张 xx 非法建造的房屋. ?

 信访事实: ?

 xx 小学位于 xx 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 xx 村委会 xx西队的耕地,后因 xx 小学的建设需要,xx 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04 年以后因乡镇小学合并,xx 小学被撤消,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 1 直没有处理.2005 年 10 月 18 日,xx 村委会在 xx 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 xx 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 xx 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xx.后xx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 xx 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 1 直拖而未定. ?

 信访理由: ?

 1、xx 小学所占用土地依法归 xx 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

 xx 小学所使用的土地本来是 xx 西队的耕地属于 xx 西队集体所

 有.后虽然提供给 xx 小学使用,但是没有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任何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既然没有做土地权属的变更,那末根据《x 宪法》第10 条第 2 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xx》第 8 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 60 条:“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以下规定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学校所使用土地的所用权就仍然属于xx西队.现在xx小学已被撤消,土地的使用主体不复存在,那末 xx 西队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就有权收回土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权. ?

 2、xx 村民委会与张 xx 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背法无效. ?

 《x 宪法》第 10 条第 4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土地.”xx 村委会和张 xx 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背上述法律强迫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另外,xx 小学使用的土地归 xx 西队所有,而不属于xx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也无权出卖第3方xx西队的土地,其所签土地买卖协议也应无效. ?

 3、xx 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行动涉嫌背法背纪. ?

 《x 刑法》第 228 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背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 5 以上百分之 21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 5 以上百分之 210 以下罚金.”同

 时《刑法》第 231 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2005 年 10 月 18 日,张营村委会违背法律规定擅自买卖土地,现倒卖土地已成为既定事实,且村委会不愿主动和张 xx 消除土地买卖协议,同时倒卖土地的 9 万元又去向不明.故 xx 村委会的行动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应当给予处理. ?

 4、xx 浴池应当立即关闭,同时应撤除 xxx 非法建造的房屋. ?

 现在在xx小学开设浴池的是xx西队的村民刘xx,其宣称是从张xx 处租赁的.由于张 xx 和 xx 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背法无效,因此张 xx 无权处理 xx 小学,也就无权将 xx 小学出租给刘 xx.基于以上缘由,刘xx就无权在xx小学开设浴池,xx浴池应当立即关闭.另外,由于张 xx 和张营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背法无效,那末张 xx就无权在 xx 小学建造房屋.且 xx 小学的土地属于 xx 西队所有,张 xx建房的行动属于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因此应当予以撤除.另外张 xx建房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批准手续,属于擅自背法私自建造,所建房屋亦属于背章建筑,也应当依法予以撤除. ?

 最后,在 xxxx 村民得知村委会擅自出卖土地后,村民 1 直本着邻里和睦、和平解决的精神,屡次要求村委会协商解决,村委会却 1 直有恃无恐,任意践踏村民意愿,不断激化村内矛盾.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背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不但不保护村民权利,反而任意放纵张 xx、刘 xx 侵犯 xx 西队村民的权利,对张 xx、刘 xx 的侵权行动漠不关心.现 xx 西队村民被迫信访,要求政府依法处理. ?

 村民个人信访信的范文我叫 XX,男,党员,XX 县 X 镇人,2 等乙级伤残军人。退役后,于 1999 年——2005 年年底在 X 镇镇政府 2级机构上班。我向政府及各级领导所反应的问题以下:

 1 是有关我家宅基地及本人下岗问题的情况反应。

 我们家现处于 X 镇老南北京大学街上,北与 X 镇老政府大院为邻,老宅基地是在老政府大院西部地下室大楼处,大约有 1 亩多地。1966 年,那时的 XX 人民公社要盖政府大院,经民政所杨 X、土管焦X 代表政府让我们搬迁至现在的住所,蜗居至今。证明材料因年久丢失,证明人杨群坡已来世,现有我家老房产证及那时同时搬迁出去的老人为证。问:几 10 年既成事实如此,现在我们居住的地方属不属于我们家的宅基地! ?

 我们家东、南两面与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X 店为邻。2001 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加宽自己的门面房,要占用我们家的宅基地,他们竟采取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要强行霸占(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 XX 的爱人是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及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虽然没有直接出面,可从他们每次委派的负责人及镇政府要员的言行和霸道做法中,不能不使我往这方面联想——以势压人、持强凌弱!那时的镇党委书记于 XX 曾 3 番 5 次勒令我在家检讨:“甚么时间同意出让宅基地了,你再来上班!”口气不容人辩解,每次停止我的工作总长达 3510 天!!新华书店委派的调解人员许屡次来调解时就伙同镇政府的有关人员与 XX 村委人员喝得醉醺醺的,曾不止 1 次地说:“你让也得让,不让也得让,你信不信?我们有的是人!”试想,如果他们都是据公办事的工作人员及老百姓,他们能如此猖獗吗?他们在屡次令我检讨,屡次无果的情况下,镇政府于 2005 年年底利用合乡并镇、精简机构的“公道”机会,终究“名正言顺”地把我给下岗了。

 2 是恢复工作及妥善解决双方宅基地问题的要求。

 我是部队 2 等乙级,也就是现在的 6 级伤残军人,于 1997 年退

 伍后,经县劳动局、民政局安排在 XX 镇镇政府 2 级机构工作。中央曾再三告诫对退伍转业军人要妥善安置,我想更别说我是 2 等乙级伤残军人了。而现在的我是要工作没工作,要地没地,终年劳苦奔走在外打工,妻儿不得团圆,老人得不到照顾!所以,现在的我:

 1 是迫切要求有关政府及各级领导能够恢复我的工作。

 2 是恳求县新华书店及镇政府在通情达理合法的情况下,本着协商调解的原则来解决我们双方的宅基地问题,而不在是像原来那样采取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解决问题。

 反应人:第 1 文档网 ?

 2020 年 x 月 x 日 ?

 村民个人信访信的范文辽宁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本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根据新《信访条例》照实地向你们反应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在 1 些人的操纵下栽赃陷害于我,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期盼你们切实承当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制止这类侵权行动,还 1 个普通的 x 公民应有的权利。

 信访人简介:姜忠宽,男,汉族,山东乳隐士,1961 年诞生。1983 年毕业于山东南大学学历史系,被分配到辽宁师范大学历史系任教。1987 年,调入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准备组任编辑。1994 年 4月,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成立,我 1 直是出版社 1 名普通编辑。1999年至今被停止工作,赋闲在家,生活无着。家庭住址:大连市兰玉街辽师大北院 1⑴⑷⑶号。电话:84258369。邮编:116029。

 以下是我陈说的事实:

 1、1998 年 12 月 29 日,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程培杰向我出示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送阅件》,并根据《送阅

 件》中认定的我参与盗版的结论和副省长张榕明的过问此事的电话消除了我的工作。当时,我拿着《送阅件》在出版社办公室拜托同事果阳复印了两份,随后回到出版社编辑部传阅给各位编辑看。此事出版社的果阳、郭长征、刘占华、刘文刚、张洋、于薇、马淑芳等都可作证。事后,我分别找到辽师大人事处、纪委,向他们申述出版社如此消除我的工作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人事处的李培山、纪委书记吕振荣均回答,此事不关辽师大的事,要找你就找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第 34 号《送阅件》的标题是《关于辽师大出版社〈英语考试题典〉1 书被盗印 1 案的查处情况汇报》。信访人就是《英语考试题典》1 书责任编辑。第 34 号《送阅件》不但否定信访人是这本书责任编辑的事实,更疏忽白纸黑字的辽师大出版社的出版合同,歹意捏造事实,制造假象,以便到达其瞒上欺下的目的。现敷陈以下:

 其 1,《送阅件》只字未提我是《英语考试题典》1 书责任编辑 1事,反而将我列为盗印盗版此书的“当事人”。而事实上,信访人恰好是这本书的责任编辑,分别用“江山”和“老 3”的笔名,且 1 直实行职务到我被出版社消除工作。

 其 2,《送阅件》陈说:“96 年 10 月,辽师大出版社决定此书不再协作出版,由出版社单独出版发行,并随行将此事通知给姜忠宽。”而关于本书协作出版的《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是这样记载的: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程培杰和责任编辑姜忠宽大连的签字时间为 1997 年 3 月 28 日;作者徐岩的长春签字时间为 1997年 4 月 3 日。4 月 2 日,我顺便到北镇印刷厂联系印刷事宜。当时,《英语考试题典》1 书的暂用名为《新编英汉考试典》。不言而喻,《送

 阅件》这 1 捏造事实的意图在于将信访人实行编辑职务行动说成是盗版行动。

 其 3,《送阅件》陈说:“菅雄伟与王世斌前往辽师大出版社(大连),交给姜忠宽 3 万元‘协作出版’预支款。” 而关于本书协作出版的《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补充条款 2”是这样记载的:“著者先期预支书款 3 万元;取书时再付 3 万元;余款在出书后 3 个月内结清。本合同兑现后,书版无偿归出版者所有。”并且菅雄伟 1997 年 3 月底交给辽师大出版社协作出书款 3 万元,辽师大出版社出具过收据,这有据可查。

 因而,在《送阅件》制作者上述 3 项歹意捏造事实的基础上,《送阅件》得出“铁证如山”的结论:“经查,盗版、盗印《英语考试题典》1 案的有关当事人除‘东南大学图书发行部’的业主菅雄伟外,还触及到吉林教育出版社的编辑王世斌、辽师大出版社的编辑姜忠宽2 人。”其进程就是:“96 年 10 月,辽师大出版社决定此书不再协作出版,由出版社单独出版发行,并随行将此事通知给姜忠宽。在此情况下,他们私下密谋:继续将那 5 000 册书的内页装订成书,与辽师大出版社的正版书混在 1 起拿到市场上销售。但菅雄伟所找到的印刷厂,在未见到合法的付印发排单之前不肯为其装订。无奈,他们于 98 年下半年再次找到吉林农安印刷厂,伪冒正版书的书号、封皮,将 2 000 册《英语考试题典》内页装订成书(总码洋 4.4 万元),并拿了 3 包共 96 册书在 ‘东南大学图书发行部’ 进行‘试销’,不久便被人举报并遭到查处。”并且“菅雄伟与王世斌前往辽师大出版社(大连),交给姜忠宽 3 万元‘协作出版’预支款”,辽师大出版社的编辑受贿 3 万元。

 就这样,1 个实行出版社合同的职务行动的普通编辑,便被辽宁

 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第 34 号《送阅件》堂而皇之地认定为“盗版、盗印《英语考试题典》1 案的有关当事人”。但是,在客观事实眼前,《送阅件》认定信访人为盗版盗印《英语考试题典》1 书当事人的结论是不攻自破的。但是,《送阅件》被精心制作成后,他们却又暗箱操作,背规下传文件,将《送阅件》变成了根据,并借刀杀人采取看过《送阅件》的副省长的 1 个电话,剥夺了 1 个普通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工作。这就是 34 号《送阅件》瞒上欺下的终纵目的。

 3、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第 34 号《送阅件》如此良苦用心,事出有因,并不是偶然。究其缘由有 3:

 其 1,1997 年夏的 1 天,辽师大出版社社长程培杰、副社长王星(分管印刷)、发行科长寇云田等人,私下里将我任责任编辑的 5 本中学英语辅导书书版以 5 万元的价格卖给广州私人书商——乾坤泰书店的刘富和,并定好第二天机票由寇云田送往广州,这天深夜,我从发行科发行人员谭虹处获知此事。由于此时的出版社实行简单的目标管理,责任编辑的图书发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一个编辑年终的效益和奖金,所以这 1 行动也直接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因而,我用电话深夜将社长程培杰、出版社书记张玉芬、我所在的编辑部主任郭长征约到社长办公室。此时,后两位全然不知此事。我向他们申明:1是这类行动不符合国家相干的出版规定;2 是书版卖给私人书商,会给书商盗版造成可乘之机,必将影响到出版社乃至我本人的效益;3是 5 本书中有的已发行近 10 万册,以区区的 5 万元卖版,价格上也难以接受。因此我不同意这类行动。我申明的理由,得到张玉芬的赞成,郭长征没有表态,而程培杰仍坚持己见。终究,我没有说服程培杰,非常气愤,便拂袖而去。我临走前扔下这样的话:“如果你们明天飞广州,那末我明天就飞北京告你们。”1 个小时后,程培杰给

 我来电话说取消这次卖版行动。稍有出版知识的人均知晓,出版社少数人这类卖版行动是 1 种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的行动。事后,得知此事的编辑们莫不拍手称快,但是我的这类行动为以后大祸临头却埋下伏笔,由于我的这类行动冒犯了辽师大出版社利益团体的利益。发行科的谭虹为此及以后向新闻出版署举报他们的非法出版行动已被他们开除公职。顺便提 1 下,今年我流落到广州,从侧面了解到乾坤泰书店的刘富和屡次因盗版被当地图书管理部门查处过。

 其 2,1998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4 时,出版社通知我到辽师大文化交换中心 208 室,室内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的 59 岁的处长丁永福、年轻的小白和大连市新闻出版局的梁先生。没几句话,丁处长便凶神恶煞般地说我极其不老实,参与盗版不讲实话,并狮子大开口要我交 13 万元罚金,否则马上叫警察来。对 59 岁的丁处长如此粗鲁无理的举动,我天经地义地予以还击。我对丁处长说,你如果叫警察我就到法院告你。208 室处于僵持气氛,1 直延续到傍晚 6 时 30 分。随后,59 岁的丁处长怒气未消便赶赴出版社为其准备的丰盛晚宴,并有辽师大 58 岁的校长何洪斌作陪。事后,据出版社的书记刘民讲,当晚的宴会丁处长情绪非常不好,在杯觥交错间丁处长主动要了白酒。当晚 11 时 30 分,酒后的丁处长往我家打电话,要我马上到交换中心交 13 万元的罚金,我回答说没钱,丁处长却说有多少就交多少。我气愤地扣上了电话。第 34 号《送阅件》中陈说,为调查《英语考试题典》盗版案,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9 月末至 11 月初,3赴大连,两赴长春,屡次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从《送阅件》制作的时间看,丁处长此行明显是第 3 次来大连,是来拿我的钱的。这是我唯一的 1 次与丁处长的正面接触。在此之前,我虽然被《送阅件》列为《英语考试题典》盗版案确当事人,但从未见

 过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案人员。59 岁的丁处长愿望未能满足,于心何甘?这类情况下,不管我如何解释都是徒劳的,客观事实在钱权交易眼前显得那末苍白无力。

 其 3,《送阅件》最后宣称:“目前,此案的有关当事人正在听候处理。”既然这个《送阅件》已将我列入《英语考试题典》盗版案确当事人,那末我就是 1 个 10 足的“监守自盗”的编辑,其罪不可赦,《送阅件》的制作者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堂而皇之地下达处罚令,大可没必要苟苟且且地下传《送阅件》。事实是,时至本日,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除背章下传给辽师大出版社《送阅件》外,未对我出具任何正式处罚的文件。其意图何在?2000年 12 月 1 日,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的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递交的《关于姜忠宽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名誉权法院不应受理的情况说明》中,不厌其烦两次援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1998] 26 号第 2 条:“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说明》中称, 《送阅件》是“1 份机关内部供领导参阅的调查情况公文”,1 语道破天机。

 4、信访人被出版社消除工作后,辽师大将其中缘由 1 概推到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访人向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辩,他们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信访人 3 次上书副省长张榕明。1999 年 3 月 3 日,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赵颖、田 来大连核实情况。本以为这 1 次便可以真相大白,可是他们回去后便杳无音信。从此,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订立攻守同盟,前者不再提及我盗版 1 事,而后者也对我构成的任

 何书面要求不做任何答复。这样,我就不明不白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姜忠宽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名誉权法院不应受理的情况说明》中有:“据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于 1999年 3 月 3 日给我局的 1 份说明中对姜忠宽被出版社解聘 1 事有明确记载,其被解聘是由于‘不合适编辑岗位工作,根据《校内管理条例》,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出版社不再聘请,交由学校人事处罚配。’(见复印件)由于姜忠宽工作失误,给出版社造了成很大经济损失,对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确当事人,出版社在现代用人机制下的今天,对其予以解聘,这完全是辽宁师范大学作为 1 个独立的事业单位内部的人事管理行动,与姜忠宽指责的我局客观公正的工作汇报送阅件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类掩耳盗铃的解释已将事实原委彰明较著。

 2000 年 11 月,我作为原告 1 纸诉状将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的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告到法院,状告其名誉侵权。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最初受理了此案。

 11 月 28 日,法官孙秀梅、肖琳和信访人 1 同前往沈阳投递法院的文书。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不但将法官驱逐门外,法院文书也被掷于走廊。无奈,两位法官只好在出版局旁边的邮局用特快专递将法院文书寄到出版局。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姜忠宽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名誉权法院不应受理的情况说明》1开始是这样写道:“11 月 29 日,接到贵院寄来的姜忠宽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其名誉权的起诉状及法院传票。”嗣后,出版局领导人亲身驱车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工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处主任也亲赴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授意不受理此案。这终究决定了法院的判决。

 12 月 21 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这桩民告官名誉侵

 权案。在法庭上,出版局断章取义曲解法律条文,要求法院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并再次诬告信访人参与盗版和盗取出版局内部公文。同日,辽师大出版社派人全国各地整理信访人的黑材料。

 2001 年 1 月 16 日,迫于压力,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送阅件》“系仅供领导内部参阅的资料,原告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我的起诉。事后,法官孙秀梅对我的代理律师葛虹说,他们不敢判。

 5 月 31 日,这 1 天是我的 40 岁生日。就是这 1 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问青红皂白枉加裁定:“被上诉人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所属的‘扫黄办’编印的第 34 号送阅件,系提供给省政府有关领导内部参阅的资料,并未下发到辽师大。1 审认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正确。” ?

 1 审法院和 2 审法院的裁定与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姜忠宽诉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名誉权法院不应受理的情况说明》保持高度的1 致性。1 个 x 公民就这样失掉了《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信访人几近成了辽宁省的公敌。

 其后,信访人 1 系列的申述均杳无消息。

 6 月,辽师大在没有任何公然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停发了我的生活费。失去法律的保障,从此我仅存尚有 1 息的躯体,其他 1 无所有,其景遇还不如 25 年前上大学所离开的山东小山沟的农民。我已被逼上万劫不复的茫茫不归路。

 事实已证明,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 个胡说八道的所谓内部文件,对我本人及家庭的伤害是致命的。

 辽宁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少数人利令智昏,为了消除 1 名普通编辑的工作挖空心思,历代奸佞惯用的、

 反动的、腐朽的“指鹿为马”、“莫须有”、“只许州官纵火,不准百姓点灯”之伎俩,他们无所不用其极。1 介书生面对 1 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穷凶极恶的职业政客,其生存空间尚存几多。正所谓“恶人当道,好人碌碌无为”。

 尧天舜日、朗朗晴空之下竟有如此结党营私之徒,无疑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以上所陈说的事实完全属实,望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依法明察,救黎民于水火当中。

 信访人:姜忠宽 ?

 20**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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