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7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维护政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等磋商、起草、订立、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资料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民事协议。市政府及其办公室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

  第三条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承担确保政府合同合法合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主要责任。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合同项目的主管部门、合同涉及不同单位多项职责的牵头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门。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定的政府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政府合同登记编号和实行目录管理。

 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指导合同承办单位拟订、审查政府合同工作,加强政府合同备案管理,对市直单位办理合同有关事项选聘法律顾问、案件代理人、仲裁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参与政府合同磋商、谈判和争议解决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对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二章 合同的拟订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拟定、修改合同文本。合同承办单位在拟订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主动履行牵头责任,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初始合同原则上由我方提供。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名称包括项目合同、协议、承诺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第八条 拟订政府合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内容包括:

  (一)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包括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二)审核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出机制、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等主要条款,风险或者潜在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否与已生效的其他合同约定不一致;

 (三)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等程序;

  (四)意向引进项目是否违反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五)政府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组织成立工作小组,并就磋商权限范围做出明确授权。成立工作小组的,应当安排本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派员参加。

  第十条 磋商人员或者工作小组应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记录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合同条款的情况,形成备忘录。必要时,合同双方应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应为中文文本。确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原则上应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政府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定。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将政府合同报请市政府审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送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一)提请审查的合同文稿;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及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三)合同前期准备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

  (四)谈判备忘录等政府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五)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合同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一律作退回处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政府合同报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后,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方面的实质审查。

  第十五条 合法性方面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是否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签约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授权等;

  (二)合同中政府一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对约定事项是否享有法定职权(事权)或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

  (四)合同中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五)合同中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合同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七)合同约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八)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退出机制条款及保密条款;

  (十)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条款:

  (一)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政府机构作为保证人;

 (三)将合同效力、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法律;

  (四)未经市政府批准,将合同争议的管辖机构约定为外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五)约定合同的内容、表述以外国语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六)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拟订、修改合同文本需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才能签订。对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采纳;确因情况特殊无法采纳或者无法完全采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市司法局及时沟通;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单位没有根据市司法局意见建议作出妥当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供市政府参考。合同承办单位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由市政府办公室初步审核并综合采纳形成拟办意见呈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涉及《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或者《肇庆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议事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程序。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文稿经市政府审定后,合同承办单位制作政府合同的正式文本送市政府办公室加盖“肇庆市人民政府”印章时,应当一并提交两份正式文本作存档备查。

  合同承办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政府合同备查文本,市政府办公室可以督促责令合同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提交;逾期不补充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可以直接向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反映情况并限期补充提交。因逾期不补充提交导致不利后果的,合同承办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合同加盖“肇庆市人民政府”印章时,应当即时登记编号,在政府合同正式文本首页的右上角标注“市政府合同〔年份〕X 号”,实行年度目录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合同加盖“肇庆市人民政府”印章 3 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登记编号的正式文本送市司法局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组织起草或者牵头实施的政府合同和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制作目录送市司法局备案。

  市司法局可以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合同承办单位查阅、调取其保存的政府合同和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档案及相关资料,加强对政府合同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部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合同履行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权利,拟订对策方案或者处理建议向市政府报告、请示。具体包括: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或政策修改、废止,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预期违约,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五)需要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合同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立即着手处理,按照法定和约定落实退出机制和启动责任追究,不能久拖不决导致政府工作被动或者合法权益受损。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有必要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评估合同纠纷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制定应对方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争议另一方协商、沟通,寻求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在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政府合同纠纷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但是为维护市政府正当权益,避免市政府面临更大法律风险,确需通过和解、调解方式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以解决合同争议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争议经充分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该纠纷可能严重损害政府权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请示。

  第三十一条 重大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 6 个月、一般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 3 个月仍不能妥善解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即时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请示,并优先考虑通过诉讼、仲裁解决纠纷,减少不利后果。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纠纷:

  (一)涉案标的金额或者资产评估价值达到 300 万元以上;

  (二)涉及外国、港澳台地区;

  (三)涉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人数众多;

  (四)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查明事实,多年久拖不决;

  (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六)造成社会舆论对我市产生负面评价和不良印象,损害地方和政府形象的;

 (七)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

  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属于一般纠纷。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单位需代市政府提起诉讼、提出仲裁申请的,或者利害关系人已起诉、提请仲裁申请的,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指定其业务承办机构会同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跟进合同纠纷的处置工作;

  (二)积极应对案件、调查核实案情,核查的案情清晰、信息准确,全面收集有关对方违约、对方违约给政府一方造成的损失、政府一方履行合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三)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供涉案证据、证明,形成佐证我方当事人诉求的有效证据链;

  (四)以公平、竞争、择优方式聘请符合资格条件和能力要求的人员担任的涉诉案件的法律顾问、案件代理人,进入仲裁程序后尽早选定熟悉我市情况、综合能力强、符合专业要求的仲裁员;

  (五)研究部署我方处置案件有关方式方法、应对策略、利益底线等;

  (六)及时将合同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和选聘法律顾问、案件代理人、仲裁员情况向市司法局通报。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市司法局对于其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和选聘法律顾问、案件代理人、仲裁员的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没有合法合理原因不采纳市司法局提出的指导或者监督意见的,市司法局可以向合同承办单位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同时抄报市政府领导。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包括:

  (一)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凭证、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五)签约审批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履行情况记载;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九)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处理、销毁。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磋商、履行、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或资料。

  第三十七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磋商、起草、订立、履行政府合同和制作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档案资料以及处理政府合同纠纷等工作存在失职失责情形的,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肇庆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置涉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政府(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磋商、起草、订立、履行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分工调整不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作,有关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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