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0-16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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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办法

 (修订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为统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党政责任,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肇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除了履行自己对应的业务岗位职责外,还要承担本业务岗位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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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全市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党委常委会要专门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研判形势,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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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强环境保护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四)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心环境安全、关注环境质量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七)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支持同级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调查,支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其他有关领导成员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联系、分管环境保护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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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实现生态环境优化和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

 (二)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及管理措施、办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对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完成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协调或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划定和公布,并加强管理。

 (四)负责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

 (五)依法关闭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六)恪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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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度,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各类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实施相应的预警体系和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负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经费投入,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信息能力和管理水平。

  (九)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对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组织部门职责

 (一)做好环保系统领导班子的配合工作。

 (二)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对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需要组织部门给予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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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职责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作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政法部门职责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职责 统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生活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市、县(市、区)、管委会、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二)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配置和调整意见,指导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职责 依法受理群众提出的环境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环境信访事项,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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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环境权益。

  第 十六 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份、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行政约谈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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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和职责清单实施环评审批等行政许可。

 (七)负责牵头推动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管理等工作。

 (八)指导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定生态保护规划,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等环境信息。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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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 七 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编制本区域热电联产规划、集中供热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三)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该类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推进能源战略性结构调整;积极争取天然气用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推动工业园区开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工作。

 (四)负责制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五)负责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

 (六)协调做好减排配合工作,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

 (七)研究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按照定价目录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

  第十 八 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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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二)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节约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三)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四)依法对无线电(站)、移动通信基站、电视广播发射塔等进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五)协调电信运营业务部门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六)负责协调供电企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企业停产停业的决定。

 (七)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审核和规范持证企业经营行为。

  第十 九 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督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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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并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二)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加强学校环境安全管理,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落实应急保护措施。

  第 二 十条

 科技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第 二 十 一 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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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放射源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拥有 X 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四)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及黄标车淘汰相关工作;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按照相关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的交通管理工作。

 (五)按照职责,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 二 十 二 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三)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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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

 (四)负责引导村居基层政权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第 二 十 三 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二)加强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

 (三)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力度。

  第 二 十 四 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核环保部门编制的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经费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贯彻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研究制定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 二 十 五 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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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第 二 十 六 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加强对村庄建设用地、禽畜养殖场用地合法性的监管,引导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控制零散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农村闲置,废弃物建设与工地组织复垦。

 (三)负责组织划定禁止开采区;负责对矿山地质及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地下水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四)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将市级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建设纳入规划,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五)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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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 七 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者货运为目的的车辆)的扬尘及尾气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控制。

 (二)组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再提交规划审批机关或市人民政府审批。按职能范围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三)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四)指导城市污水、污泥、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牵头指导、推进和监督检查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清运和处理的日常监管,推进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理。按照相关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的有关扬尘控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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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考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负责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以及污泥处理处置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第二十 八 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参与调查并协助处理营运车船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负责加强对地方公路、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

 (五)负责加强本区哉散货码头粉尘扬尘污染管理。协调推进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共同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

 (六)负责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系统,积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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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

 (七)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行业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港口、码头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 九 条

 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资源保护,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二)组织编制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三)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的平衡。

 (四)负责督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对其供水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五)组织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综合性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内滩涂地的管理和生态维护,配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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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源区滩涂地内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按职能范围负责河涌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七)负责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河道漂浮物清理工作。

 (八)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污染河涌治理工作。

  第 三 十条

 农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二)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三)组织开展农业推广与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露天焚烧。

 (四)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畜禽养殖场基础数据统计,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批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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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五)结合名村、示范村、新农村的创建,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六)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水域的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二)加强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配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商贸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三)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环境保护、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四)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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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标车的回收、拆解。

 第 三 十 二 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避免噪声扰民。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指导和督促印刷行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印刷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 三 十 三 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二)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三)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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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五)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六)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及大气重污染天气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开展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

  第 三 十 四 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

 加强财政筹集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审计结果。

 (二)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

  第 三 十 五 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酬薪管理相挂钩。

 (三)参与或协助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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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第 三 十 六 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企业上报的能源消耗,印染布、机制纸、陶瓷、水泥等重点排污行业产品产量数据,合理反映出真实情况。

 (三)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第三十 七 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推进国家森林城市等创建、巩固活动,积极促进绿化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强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体系的建立,深入推进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

 (四)负责督促各地政府制订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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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 八 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 九 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配合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 A 级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二)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

  第 四 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人文生活、生态资源保护的协调,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混杂引发环境问题。

  (三)优化空间布局,科学划定我市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 四 十 一 条

 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城区绿化工作,加强公园绿地建设,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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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建立多物种、多层次的绿地系统;指导和监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制定园林绿化维护管养的标准。

 (二)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污染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查处。

 (三)依法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查处。

 (四)依法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查处。

 (五)负责肇庆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能范围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行为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查处;负责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控制,督促对扬尘污染严重的路段进行洒水作业。

 (七)加强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监管,严查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

  第 四 十 二 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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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处理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二)配合职能部门查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行为。

  第 四 十 三 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依法办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负责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初步审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材料。

  第 四 十 四 条

 公路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路发展的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二)按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省养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时,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

 第 四 十 五 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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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对生产领域的工业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

 (三)依法查处违规生产不符合《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T21660-2008)国家标准要求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 四 十 六 条

 海事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辖区内通航水域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等的安全监管,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 七 条

 西江航道管理机构职责:

 会同有关单位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第四十 八 条

 税务部门职责:

 (一)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二)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第四十 九 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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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的市场主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营业执照。

 (三)依法开展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违法违规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查处。

  第 五 十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第 五 十 一 条

 电力监管机构职责:

 (一)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二)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三)负责依法依规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等措施。

 (四)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西江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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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西江沿岸林业基地建设,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江流域管辖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利用好国有森林资源,保持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局 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 五 十 四 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发现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报请同级政府进行联合执法,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各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 五 十 五 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上级规定开展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当将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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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十 六 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及抄告组织部门。

  第 五 十 七 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确保实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对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责任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对环境事故多发、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环境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对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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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八 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 五 十 九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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