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商业使用权利边界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 调查报告 点击:

 摘要:蚂蚁金服等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案是我国首例因政府数据不当商业使用引发的司法纠纷案件,法院做出的维持政府数据公信力的要求和对政府数据原始主体权利的肯认反映了社会对数据治理的普遍认知。市场主体享有使用政府已开放数据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亦有边界。对于政府数据的不当商业使用,可能会对数据原始主体权利、政府公信力、消费者利益和数据产业形象造成破坏。为此,市场主体在对政府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时,需要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包括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获取数据,确保数据的可用性和可信性,充分保障数据安全和对数据进行合法加工使用等。

  1 引言

  2019 年 7 月 16 日,因朗动公司将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的有关蚂蚁微贷清算信息在其运营的企查查平台上进行不实和误导性推送,蚂蚁金服及其子公司蚂蚁微贷共同将朗动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 年 4 月26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 8601 民初 1594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朗动公司在其运营的企查查上发布、推送有关蚂蚁微贷清算的误导性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朗动公司赔偿蚂蚁金服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60 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由于企查查所发布信息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数据,此案也成为了我国首例因政府数据不当商业使用引发的司法纠纷案件。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但对政府数据的不当开发利用,除了可能减损原始数据主体权利,破坏市场竞争外,还可能会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消费者的信赖利益等造成影响。为此,市场主体商用政府数据等公共数据资源的权利边界何在,则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2 企查查推送涉蚂蚁金服误导性信息的事实

  企查查系朗动公司运营的一款企业信用查询工具,其利用爬虫技术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局、国家版权局等政府机构官方网站和互联网公开数据中爬取企业信息,进而向用户提供企业工商信息、法律诉讼信息、失信信息等商业数据查询服务。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 8601 民初 1594 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 年 5 月 5 日,朗动公司在企查查上向用户推送了内容为“2019 年 5 月 5 日,蚂蚁微贷公司新增清算组成员应君”的监控信息,并将该信息风险级别列为“警示信息”。但该监控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信息存在一定偏差。

  一是标注的主体信息与实际不符,清算行为是蚂蚁微贷公司更名前的主体重庆阿里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实施的,而非本案的蚂蚁微贷公司;

  二是推送的内容与实际有出入,企查查推送提示为“新增清算组成员”,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蚂蚁微贷公司存在一位清算组负责人和两位清算组成员,并无新增清算组成员的变更信息;

 三是推送的变动时间容易引人误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阿里小微发生清算的时间为 2014 年,而企查查却将推送日期“2019 年 5 月 5 日”表述为“变动时间”。可见,企查查所推送数据的时效性、清算时间的准确性和清算内容的完整性均存在缺陷。《征信业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国家标准《GB/T36344-2018 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也提出了数据质量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的要求。为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朗动公司在其企查查平台上推送有关蚂蚁微贷的误导性监控信息,违反了征信业法定义务和大数据行业规则,且未及时消除影响,对蚂蚁微贷及其母公司蚂蚁金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做出的维持政府数据公信力的要求和对政府数据原始主体权利的肯认符合当下社会对数据治理的普遍认知,较低的赔偿额度也反映出法院在努力平衡数据原始主体和大数据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3 政府数据不当商用可能引发的权利冲突

  3.1 政府数据商用的基础和实践

  蚂蚁金服等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所指向的争议内容,即被告是否如实引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数据。而何为“政府数据”,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数据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指出:“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政府数据通常可以分为公众用数据和公务用数据,前者主要指普通公众可以直接获取并使用的数据,而后者主要指行政机关出于公务需要而使用的数据类型。依据政府数据的开放属性,又可以将政府数据分为主动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3 种类型。

  政府可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和数据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属于公众用数据,公众享有平等和自由使用的权利。在蚂蚁金服等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案中,企查查获取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用数据即具有正当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 21 条指出,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近年来,我国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利用并深入挖掘政府数据价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

 一方面,政府数据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发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作为三大立法目的之一;另一方面,就政府数据的使用主体而言,市场主体拥有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的资金和技术优势,且能更直接地了解并回应市场的政府数据服务诉求,是发挥政府数据最大效用的重要力量。

  3.2 政府数据不当商用引发的紧张关系

  对于政府部门已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政府信息和数据资源,社会公众享有自由和平等使用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亦有边界,若在界限范围内,私主体享有行使权利的自由;若肆意逾越,则可能与他权存在交叉,进而发生权利冲突。

  企查查等基于政府数据形成的相应商事服务,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传递的及时性、解决市场内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数据使用行为亦需要在合法、正当的框架下进行,否则将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政府数据不当商业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以下 4 种情形。

  一是政府数据不当商用可能对数据原始主体造成的侵害。政府部门对外开放的数据,既包括宏观统计数据,也可能涉及部分私人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公示信息。而企业在对承载着私人主体的政府数据进行不当商业利用时,有可能损害到相关数据原始主体的利益。一方面,可能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利益和信誉造成侵害。将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政府数据进行扭曲或不当增删后的失真发布,尤其是负面信息的偏差,会使相关主体的商誉受到影响,引发负面的社会评价,进而会因关联交易方、客户群体的错误认知而减少了其本应实现的交易机会,增加了其信用修复、客户维系和同监管部门释疑等不必要的成本和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对自然人主体的人格权利造成侵害。例如,对政府部门已匿名化处理后数据的再识别利用,可能侵害到数据原始主体的隐私利益或个人信息保护权益;对政府部门发布的个人信用惩戒信息的失真利用,可能使相关主体的社会评价无故降低,名誉权被动遭受侵害。

  二是政府数据不当商用可能对政府公信力造成的不良影响。政府数据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过程输出的成果,具有确定性和公信力。一方面,企业若对政府数据进行不当增删篡改,或在政府数据中植入数据、掺杂无效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则会影响公众对政府数据的信任和依赖,会对政府数据的客观性和权威性造成破坏;另一方面,企业若在基于政府数据的衍生产品中植入不良商业广告或违规贴上“官方”标签,打上官方旗号进行商业营销,不仅会对公众造成误导,也影响了政府部门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三是政府数据不当商用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侵害。一方面,企业将政府数据进行失真发布,不但与消费者购买此类服务的初衷相悖,也会使消费者由于错误信息而做出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决策,进而可能会使消费者置身于潜在的法律风险之中。例如,用户因信赖企查查平台上错误的蚂蚁微贷清算信息,而可能放弃了与蚂蚁微贷关联主体交易的机会,对消费者经营决策形成的充分性和自主性造成了障碍,也不符合企查查对用户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将基于政府数据的衍生产品进行不合理定价或进行捆绑搭售,则会破坏了政府数据的公益属性,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

  四是政府数据不当商用可能对行业整体形象造成的破坏。对于政府数据的商业使用,需要平衡企业的盈利需求和政府数据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政府数据开发利用产业仍处于初期,若让企业盲目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对数据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把控,以及对于数据治理基本义务和责任的漠视,则会形成负面的示范效应,继而引起行业发展的乱象,最终可能导致公众对公共数据再利用产品乃至整个大数据市场失去信任,对行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三、不确定性时代几个确定性判断

  政府数据内含权利的交织性和复杂性,要求企业在对政府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时需要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为此,需要探讨政府数据商业使用的合理边界,以促进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平衡。

  一是获取方式须正当合法,不应以非法方式或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政府数据。企业所获取的作为生产材料的政府数据,应是政府部门已向社会主动开放,或是企业经过合法申请获得的政府部门授权提供的数据。企业不应未经允许非法刺探、爬取政府部门未公开的数据,也不应以非法寻租方式获取政府数据,包括不应公开的政府数据和可以公开但尚未开放的政府数据。

  二是数据质量应可用可信,不应传播虚假、失真数据。保证数据质量既是维护政府数据公信力的要求,也是企业增强用户黏性,提升产品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保证数据质量至少应满足以下 4 个维度的要求。

  (1)准确性。基于政府数据的市场服务,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数据的呈现应反映事物的真实状态而不会引起歧义,不得有虚假、歪曲失真或误导性的表述。

  (2)完整性。企业在对政府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再提供时,应确保数据完整,没有重大遗漏,不得随意对数据进行增删修改、糅杂错乱。

  (3)时效性。时效性反应了数据在时间变化中的正确程度,政府数据作为社会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公众对政府数据服务的及时性要求较高,数据服务企业及时提供和更新才能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4)可信性。企业的数据来源须明确合法,加工处理过程透明可信,数据具备抗抵赖能力,并可关联追溯到相关数据,为用户提供可信赖的政府数据服务。三是数据安全有保障,不应忽视数据安全风险防控。政府数据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资源要素,数据服务企业要建立完备的数据安全体系,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方面,要做好数据防篡改、防丢失工作,完善数据容灾备份和恢复功能,保证政府数据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要提升对政府数据传播路径和传播内容的可控性,出现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控制影响范围。四是数据加工使用要合法,不应对他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当权利行使造成妨碍。一方面,不应对数据原始主体权益造成侵害,包括不得对已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再识别,不应对政府部门未有效进行脱敏处理的政府数据进行再传播和扩散,也不应借助政府数据刺探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不得滥用政府数据,破坏数据市场竞争秩序,包括不应对基于政府数据开发的产品和服务设定不合理高价,不应在数据产品中植入不良广告,不应将政府数据用于不正当竞争,形成新的数据垄断或破坏其他市场主体商誉,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

  5 结束语

  蚂蚁金服等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发了公众对政府数据商业使用权利边界的思考。对于政府数据的商业使用,有助于实现公共数据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利用,但数据的使用需要以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妨碍为前提,进而才能实现政府数据的合法、安全、有序利用,推动数据相关产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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