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保障民法典实施探析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 调查报告 点击:

 纪委监委保障民法典实施探析 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纪委监委承担监督执纪执法的职责,是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力量。展望纪委监委的民法典实施职能,可助益民法典的全面落实。

 务 一、落实好民法典是重大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责 二、纪委监委保障民法典实施职责 纪委监委保障民法典实施职责,可以从监督履行职责和禁止渎职失职两个方面予以理解。

 责 (一)监督履行职责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监委是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

 纪委监委保障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落实的职能,要求各公权机关认真、规范、正确履行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秉公用权、模范遵守党纪法规。纪委监委对公职人员、公权力、公共财物的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三公”的规范正确运行,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其中就包括民事权利。

 当前,对纪委监委的认知,需要避免两个误区。一是限缩机关职责,认为纪委监委是反腐败机关,负责职务犯罪调查;二是限缩知识储备领域,认为监察官无需学习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知识。如果从廉政建设 + 维护党纪法规尊严 +

 反腐败三个维度看,纪委监委的机关职责和监察官知识素养,将会获得更准确的理解。

 职 (二)禁止渎职失职 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纪委监委通过党纪、政务、问责、刑责 4 种处置,让公权机关和公职人员“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禁止渎职失职,有利于从反面规范公权运行,进而

 保护民事权利。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遵守、维护民法典,在履行职责时还应严防渎职失职侵害民事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党纪四种形态、政务处分立法、问责条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构建起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纪法衔接体系,织起了严防渎职失职的法网。纪委监委执纪护法一体推进,党纪审查与立案调查并行的机制,形成党纪问题线索深查违法甚至犯罪问题的格局,将对民事法律的实施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对纪法衔接的认知有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民事违法不归纪委监委管辖,不会触犯党纪和政务处分;二是认为侵犯民事权利,不会引发立案审查调查。其实,违反民事法律,也是违法;以公权力侵犯民事权利,则是渎职失职。纪委监委执纪护法的职能定位,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可以启动追责,捍卫民事权利。

 度 三、纪委监委保障民法典实施维度 纪委监委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民事权利保护两个维度,保障民法典的实施,助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将原来分散于各单行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定,整合于总则编中,并新增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需要在监察改革、纪法衔接的宏观背景中予以更全面的考量。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范围,是民事法律的疑难,纪法衔接使公序良俗的范围更趋模糊和复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公职人员道德操守、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是否属于公序良俗并可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将是民法典实施的疑难,也有待于纪委监委和人民法院的实务解惑。

 民法典第八条还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律一词的理解,是广义还是狭义?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将“法律”一词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内,但监察法规是否也应列入该条“法律”的范围内,尚需立法和司法解释。全新类型的监察法规,引发法律渊源、立法位阶、部门法划分等疑难,也将成为实务中是否可以引用监察法规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疑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党纪违规、政务违法、刑事犯罪,往往是虚假意思表示掩盖的行为。纪委监委在监督执纪执法中,甄别出这些行为,启动处置程序,是否一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需实践检验。目前,刑事犯罪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没有困惑,但虚假意思表示掩盖的如果是政务违法行为、党纪违规行为,是否可以因之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仍是疑难问题。

 护 (二)民事权利保护 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把我国法律划分为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民层面,三者和谐统一。公民的民事权利保护,融入社会、国家,考量公序良俗、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是纪法衔接的重要内涵。纪委监委通过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实现民事权利保护。

 在公职人员的监督上,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职人员是否遵守民法典,是反映其道德操守情况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相对方民事权利的保护机制。例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的规定中,就有强化民事义务履行的内容。其第四十条规定:公职人员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的违法成本,增加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纪委监委打击学术腐败,落实党纪、政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与民法典的规定紧凑衔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公权力运行的监督上,民事权利的实现,有赖公权力的规范运行。纪委监委为公权力的监督提供了强力支撑,对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职”,当然也涵括了依据民法典履职。例如,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就是一项全新的民事权利,同时也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机关职责,纪委监委可以对公职人员履职登记居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再如高空抛物侵权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对公权力的职责做了明确要求。还有人格权编的性骚扰问题,民法典不仅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和侵权责任,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近期社会广泛关注的“冒名顶替”事件,曾经山东省齐玉玲借民事姓名权,实现教育权的保护,创造了“宪法第一案”。纪委监委则为姓名权的保护开通了另一种维权路径,不仅查明事实真相,揪出顶替者,更要对涉权腐败一查到底,以风清气正回应公民的诉求。

 结 结 语 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是几代人辛勤努力的结晶。民法典实施前的时间,是学习、宣传、领会的宝贵阶段,各党政机关更应全力准备迎接民法典实施。纪委监委保障民法典实施的职责是监督履行职责和禁止渎职失职,进而指

 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保护民事权利。监察改革、纪法衔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在民法典的实施中,仍有诸多疑难,尚待关注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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