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政协“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 调查报告 点击:

 县市区政协“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基层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持续深入的政治参与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有效促进政协协商同社会治理相结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40 号)、《中共 XX 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X 发〔2019〕X 号)、《政协 XX 省委员会关于建好用好“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促进政协协商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指导意见》(X 政协发〔2020〕9 号)、《中共 XX 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X 发〔2018〕X 号)和《XX 市政协“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建设工作规范(试行)》 (X 政协发〔2020〕X 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以镇(区)政协委员会联络组、各界别政协委员之家为依托,通过在镇、、园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建好用好“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着力构建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新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搭台、各方参与、服务群众的协商民主新格局,实

 现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努力打造党委政府“好帮手”、人民群众“连心桥”、委员履职“新平台”,更好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把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 XX 建设新篇章贡献更多的政协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政治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镇(区)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的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责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牢政协性质定位,把好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边界,到位不越位、融合不替代。

 2﹒坚持人民性。聚焦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众利益、公益事业,围绕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助力解难题、办实事、聚人心、促和谐。

 3﹒坚持开放性。坚持开门协商、开放协商,邀请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参与协商议题征集或参加协商活动。通过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进一步平等对话、理性沟通,建言资政、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4﹒坚持创新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支持鼓励基层在组织形式、协商方式和运行办法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努力创树特色和品牌,不断提高协商议事水平。

 5﹒坚持实效性。坚持质量导向,把提质增效贯穿协商议政全过程、各方面,切实做到议题有活力、协商有实招、落实有成效。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在党(工)委领导下,建立政协搭台、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以镇、园区政协委员会联络组等为依托建立政协工作联络机制,原则上由担任政协委员的镇(区)党(工)委副书记兼任政协委员联络组组召集人,组织并主持协商议事活动。积极推进政协委员深入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联系群众机制建设,推动协商议事活动向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延伸。

 第五条

 镇(区)政协委员联络组是“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建设与运行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县政协党组要求,统筹协调、指导镇(区)、村(居、社区)管好用好“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开展协商议事工作。

 第六条

 县政协成立指导组,加强对“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建设与运行的指导,把好政治方向,确保运行有序、务实有效。

 第三章

  职责定位 第七条

 协商议事室主要任务是协商议事、凝聚共识。要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协商经验丰富、渠道畅通、智力密

 集的优势,通过组织开展协商讨论,宣传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思想沟通,反映群众呼声,汇聚民智、凝聚人心,助推党政科学决策有效施策,助推群众关心关注的实际问题的解决,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协商议事室活动可与政协开展的协商议政、视察调研、提案办理、委员界别活动等相结合。

 第八条

 在不增加基层负担的基础上,坚持“一室多用”,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资源,建好用好“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融政协委员工作室、政协委员之家、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功能于一体,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协商送到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助推发展、惠及民生、促进和谐。加快推进智慧政协建设,建立与协商议事室工作相适应的网上协商平台,为协商议事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九条 统一使用“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名称,努力创树协商工作品牌。

 第四章

 协商主体 第十条

 协商主体包括:

 1﹒市、县政协委员。其中,以住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和县政协委员为主体。

 2﹒利益相关方代表。

 3﹒镇(区)负责人、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所在村(居、社区)负责人。

 4﹒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主题确定 第十一条

 聚焦当地党政关注的要事、民生改善的实事、社会治理的难事,注重选择切口小、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开展协商议事,让协商更加贴近群众、更接地气,促进政协协商同社会治理有机融合,为推动区域治理现代化发挥政协应有作用。

 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党委政府已有明确要求或明文规定的、属于个体矛盾纠纷或涉法涉诉的、已经达成一致共识的不列入协商议事议题范围。

 第十二条

 议题提出:协商议题可采取面向社会征题、群众出题、委员荐题、党政领导点题等多种形式产生。

 第十三条

 议题筛选: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分组协商、网络投票、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议题筛选,拟定上会协商议题。

 第十四条

 议题确定及公示:镇(区)

 “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协商选题,经同级党(工)委审定并报县政协备案。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协商选题,一般由同级党组织审定。协商议题确定后,原则上应在协商会议召开一周前,就会议相关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协商流程 第十五条

 深入调研。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围绕协商

 议题,组织委员及相关人员深入一线查实情、深入群众听民声、深入研讨出真知。对协商议题中敏感的问题、多年积累的难题等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提前与相关部门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开展协商。通过政协网站、委员微信群和政务公开栏、征求意见书等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人员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注重协商形式与协商内容相匹配,通过“请进来、走出去、联起来”等方式,灵活运用会议协商、网络协商等多种形式,实现面对面沟通协商、线上线下互动协商、场内场外联动协商。

 协商中,要坚持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遵循规则、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第十七条

 成果报送。会后及时汇总整理协商意见建议,以协商建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向党委政府报送协商议事成果。

  第七章

 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协商议事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推动协商议事成果转化为党委政府决策、民生实事项目、改进社会治理和广泛凝聚共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需要落实的事项,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组

 织实施,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受基层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条

 对协商过程中群众反映的全局性情况、苗头性问题、建设性意见、可操作建议,可通过政协渠道及时向上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协商建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政协可通过组织委员开展民主监督、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形式跟踪办理情况,推动协商成果落到实处。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镇(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的运行管理,每年每个协商议事室举办协商议事活动不少于 2 次。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协商议事活动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协委员联络组要结合履职工作计划安排,把协商议事活动纳入年初制定的委员履职菜单中,以便委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政协委员和协商议事骨干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示范引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杂志等,加大对“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工作的

 宣传报道力度,选树先进典型,展现新时代政协工作的新样子,促进政协协商同社会治理有机融合。

 第二十六条

 把建好用好“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协年终将评选优秀协商议事室,并将委员参加“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纳入委员履职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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