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党政同责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12 来源: 调研报告 点击:

 XX 街道党政同责食品安全 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XX 市 XX 区区委办发〔XX〕X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行政村以及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街道党工委责任

 第四条、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工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

 第五条、督促办事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支持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督促各级党组工作部门、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重视和强化街道食安办、村工作站、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专业性、系统性。

 第七条、领导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三章

 街道办事处责任 第八条、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同级党工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并将其优先列入本地年度民生实事工程。

 第九条、健全食品安全专题调研机制。街道办公会议应每年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 2 次以上。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应每年带队调研或检查食品安全工作 2 次以上,分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调研或检查。街道办食品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条、强化人、财、物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四有两责”, 确保监管部门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晰事权划分,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发挥市场监管整体合力,做强市场监管平台,将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协

 作,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构筑全程监管、全链监管的完备体系。

 第十四条、夯实基层监管基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街道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站等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以全科网格为基础,强化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建设,健全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发挥、责任落实、工作考核、报酬激励等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构建社会共治体系。推动社会各方力量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鼓励行业协会、信用评定机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证等第三方组织发挥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客观、理性、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与政协协商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提升专业监管能力。优化监管队伍专业结构,明确打击食品犯罪机构、人员,加强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第十七条、强化检验检测能力保障。构建高水平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扩展检验检测项目,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强化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及跟踪评价力度,规范企业产品自检机制,强化监

 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数据联动,科学设置风险监测网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推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以食品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助推食品行业产业发展,打好“最多跑一次”改革、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品牌培育等“组合拳”,因地制宜制定促进食品产业、行业、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持续推动食品行业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村(居)党支部责任 第二十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工委、办事处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村党支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第二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站监管,配备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章

 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本村(居)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党工委、办事处和本级党支部的决策,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村(居)内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牵头组织或配合镇食安办开展专项治理。

 第二十七条、配合办事处食安办对本村(居)内协管员、信息员培训、考核,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做好农村、社区厨师登记备案、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做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协助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其他工作。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工作机制,将上级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对考核优秀的村(居)

 民委员会和网格员(协管员)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或不合格的村(居)民委员会和网格员(协管员),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相关村(居)主要干部该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客观公正”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制,层层压实食品安全责任。贯彻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约谈办法,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加大问责力度,依纪依法依规查处失职失责、履职不力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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