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4940

发布时间:2020-10-06 来源: 调研报告 点击:

 项目编号:

 5111112019000184

 沙湾区 9 2019 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中国·四川( 乐山 ·沙湾)

  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

 编制

 代理机构: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 2019 年 年 0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公告 ........................................................................................................................... 3 第二章

 谈判须知 ...........................................................................................................................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3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3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33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33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5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6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86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 95

 第一章

 谈判公告

 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采购人)委托,拟对沙湾区 2019 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 项目编号:5111112019000184 二、 项目名称:

 沙湾区 9 2019 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三、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四 、 项目内容简介:

 沙湾区 9 2019 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项目

 。

 (具体项目内容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9、报价产品有机肥须提供生产厂家的有效《肥料登记证》;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其在本项目谈判公告/(获取谈判文件)开始时间后,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

 网页截图。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没有提供的视为资格性不通过。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供应商报名及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本项目报名费用:人民币 0 500 元/ / 份。

 现场报名:谈判文件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 月31 日上午09:00- 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金茂苑写字楼702号】获取。

 本项目谈判文件有偿获取,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

 1. 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注:报名时留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被介绍人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2.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9 2019 年

 11 月

 4 4 日

 14 :

 00

 (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9 2019 年

 1 11 月

 4 日 日 14

 :

 00

 (北京时间)。

 谈判响应文件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并提交。逾期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快递的谈判响应文件。

 九、 谈判 地点: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金茂苑写字楼702号 十、本项目采购活动采取专家和采购人推荐的形式,结果公告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www.ccgp- - sichuan.gov.cn )、乐山市政府采购网

 ( www.lszfcg.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茶溪路13号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833-3443692 采购代理机构:

 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金茂苑写字楼 702 号 邮

 编:614000 联 系 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0833-2052199

 2019 年 10 月 29 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不少于 3 家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3 评审方法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共 1 包,采购预算:

 11.14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壹仟肆佰元整); 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5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共 1 包,最高限价:

 11.14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壹仟肆佰元整); 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6 无偿、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2、供应商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鲜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注:

 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评审委员会现场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审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担承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3、项目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三章 竞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4、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标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竞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7、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竞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竞标人报价清单进行认定,竞标人的表述不清的,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定的,应要求竞标人现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竞标人在编制本项目竞标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竞标文件中进行监狱企业声明(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三章 竞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竞标人在编制本项目竞标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竞标文件中编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三章 竞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四、支持脱贫攻坚政策 1、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

 定,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或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优先采购政策。

 2、若本项目采购涉及农副产品的,对于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在价格上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若本项目为物业服务采购的,对于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在价格上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涉及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竞标人在编制本项目竞标文件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竞标文件中编制《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三章 竞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无声明及证明材料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5、属于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竞标人,在编制本项目竞标文件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竞标文件中编制《贫困地区物业公司声明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三章 竞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无声明及证明材料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五、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惩戒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竞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2、竞标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构成行政

 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竞标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政府采购竞标人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对已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竞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惩戒,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竞标人报价评标。竞标人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注:竞标人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5、竞标人在编制本项目竞标文件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竞标文件中进行声明及承诺(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三章 竞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无声明及承诺的按无效标处理。

 8 谈判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组织部

  联系电话:0833-2052199。

 10 成交通知书领取(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在本项目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发出日期以成交通知书中的落款日期为准); 2、成交公告中的成交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同时一次性缴纳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3、成交人逾期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视为放弃成交。

 供应商须对此条款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全面响应承诺(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未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1 供应商询问与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询问与质疑均由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和答复。

 2、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的询问与质疑,采购人不予受理和答复,询问与质疑的内容需要采购人答复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请采购人回复后,由代理机构统一答复。

 3、供应商的所有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并现场提交以外的其他形式提出的,不予受理和答复,即便有答复的,答复无效。

 4、本项目不接受除当面递交以外的其他递交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递交的供应商询问、质疑。

 5、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因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质疑,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权利失效和其他各类损失,

 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本项目询问、质疑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冬宇。

 联系电话:0833-2052199。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金茂苑写字楼 702 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2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

 联系电话:

 (0833)3441071

 联系地址:

  乐山市沙湾区沫若大道南段 124 号

  邮政编码:

 6149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3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采购人:

 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

 杨老师

  采购代理机构:

 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马冬宇 负责本采购项目各项具体事务经办工作人员:丁涛 回避:

 1、供应商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2、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3、上述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供应商如有回避申请,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一并单独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如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对属于应当回避人员通知其回避。

 14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 依据采购代理协议内容或采购人书面通知: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是:

  /

  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15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盖章 1、(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当分别准备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各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用于报价审查的报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

 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2、(实质性要求)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供应商响应文件因其编制版面、排版等原因,在同一页面中如有多处要求供应商签署、盖章的,此页面有供应商一个签署、盖章即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盖章要求。

 3、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报价审查的报价文件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

 4、谈判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鲜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实质性要求)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对于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也须胶装成册;其他清单报价可不胶装成册。

 6、谈判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要求加盖鲜章的地方加盖单位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8、谈判响应文件统一用 A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图纸或其他需要大幅纸张展现的或谈判文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幅面纸印制。

 9、响应文件正本每页加盖有供应商鲜章。

 16 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和标注 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正副本、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正副本和报价文件,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报价文件”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供应商鲜章)。

 4、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因页数较多,无法按上述要求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的,可以自行分装,但封面应明确表明分装的内容。

 5、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7 供应商异常经营、信用记录应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代理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 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用(实质性要求)

 【2016】125 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截止投标当日的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与本项目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签收时,若存在上述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8 响应文件拒收情形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未按采购文件密封包装要求单独密封包装递交如下资料的:

 (1)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2)谈判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部分);【内含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3)报价文件;【一式三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4)要求单独密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2、存在本须知附表 19 规定情形的; 3、通过邮寄、快递等非面呈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的; 4、递交响应文件时不按实办理递交手续的。

 注:

 (1)响应文件接收时间段为: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具体接收时间段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执行。

 19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成交后签订合同前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

 2、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

 3、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的,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注:

 1)本项所指的法定代表人适用于独立法人单位供应商,主要负责人适用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供应商(如分支机构等)。

 2)因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工作已经完成,为保障相关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档案及行贿犯罪信息查询的全面、完整、准确、权威,自2018年8月1日起,全国检察

 机关均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查询相关信息的,可以通 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自行查询。

 20 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 按《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5 万元以上”进行认定。

 注:1、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四川省省外供应商按所在地相关标准执行。

  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21 现场踏勘 本项目不组织,由供应商自行现场踏勘,费用自行承担 22 答疑会 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答疑会 23 采购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

 1、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方收取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报价总价之中),具体为:

 6000元

 。

 2、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未交纳的,视为不领取成交通知书,即放弃成交。

 供应商须对此条款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全面响应承诺(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不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4 谈判文件中的日期及时间说明

 1、谈判文件中标注的日期,均为公历; 2、谈判文件中标注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4 小时制; 3、谈判文件中标注的 X 年内,指截至谈判日期的时限不大于 X 周年; 4、谈判文件中对日期及时间说明已有明确标注的,按其标注。

 25 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 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第二章 十一、促进、支持、惩戒、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26 本谈判文件电子文档使用风险告知 本文件采用 wps office 文字编辑软件制作底稿,供应商的阅读、使用本文件电子文档时,请自行注意使用相应的软件,出现阅读、使用风险,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7 谈判文件解释 1、谈判文件中的规定如有前后不一致的,按相同事项在文件表述的先后顺序,以靠前的表述为准; 2、谈判文件中的相关表述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背离或冲突的,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工程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本次采购有关定义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3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又称“采购组织单位”。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谈判文件拟参加谈判响应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2.5“鲜章”系指带有印泥原始加盖的公章,非复印、扫描、彩色打印的方式取得的印章(对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法律、法规许可使用的电子印章视同有效)

 2.6 本项目所称“产品”或“货物”系指项目采购清单中对应的产品、货物,在采购清单名称栏中有对应名称描述;产品或货物经拆分后的产品或配件或部份内容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文件所称的产品或货物(采购文件有明确标注的除外)。

 2.7“资格性要求”、“实质性要求”系本项目供应商必须满足的资格性条件或符合性条件方面的实质要求条件,供应商谈判响应不满足的将按其对应情况,对供应商认定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或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 (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

 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审委员会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本次谈判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须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但联合体各方不需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谈判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7 本项目是否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谈判,将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中相关规定执行。

 7.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7.1 本项目谈判有效期为谈判截止时间届满后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谈判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谈判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8.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8.5 供应商应当在本项目的谈判响应文件中对上述本条款进行全面的响应承诺,无承诺的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三、谈判文件

 9 9 .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 .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及评审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全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由此引起供应商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解释

 10.1 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0.2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并现场提交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0.4 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须在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前全程关注、了解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如有更正公告)。供应商须

 在更正公告发布后规定的时间内(详见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更正公告书面内容,逾期不予领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采用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发送至供应商报名介绍信中留下的邮箱中。

 10.5 本项目谈判文件中的未尽事项,按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10.6 本项目谈判文件中的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或背离的,按现行有效的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11.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1.4 本项目是否组织答疑和考察以第二章 谈判须知中“一、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内容为准。

 四、响应文件

 12.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分册装订(无线胶装)。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谈判,报价文件用于报价审查。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或多个报价备选。(实质性要求)

 12.1 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格性响应文件。

 具体响应内容见谈判文件第四章,编制内容、格式见谈判文件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2.2

 其他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主要是针对本项目的报价明细、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主要合同条款、履约能力等评审内容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具体响应内容见谈判文件全文,编制内容、格式见谈判文件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2.3 报价部分。

 12.3.1 供应商报价文件格式及要求见谈判文件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2.3.2 供应商报价须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包括谈判后全部实质性响应的所有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2.3.3 供应商报价时所提供的报价明细表须按项目采购清单中所列序号逐条编制,不得拆分、合并、漏项、增项报价。(实质性要求)

 12.3.4 本项目不少于二轮报价。

 12.3.5 经过现场谈判后,如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多轮报价的,供应商后续轮次的报价在现场填制(报价表由代理机构提供),现场密封提交。

 12.3.6 本项目任何一轮次的报价都有可能为项目最终报价,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在编制报价时,应当根据自身成本等实际情况,谨慎应答。

 13.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 报价 货币(实质性 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规定为准。

 16. 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格式文档中标注为“必须提供”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没有标注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实质性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详见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 时及时处理)

 详见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19.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所有的谈判响应资料按本文件规定密封后送达谈判地点并递交。谈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19.2 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应当与本项目报名供应商名称及其报名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与本项目报名供应商名称及其报名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实质性要求)

 19.3 响应文件拒收情形详见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20.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处理)

 20.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现场提交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补充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补充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 采购人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适用如下:

 22.1.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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