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11-03 来源: 调研报告 点击:

 清远“8 8 · 27 ”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视察陈诉

  日前,《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视察陈诉》已经省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宣布。

  2013 年 3 月 1 日

 2012 年 8 月 27 日 14 时 31 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位于清远英德市望埠镇的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133 平台产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2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051.2 万元。

 事故产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汪洋、省长朱小丹、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副省长刘志庚等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抢险,做功德故处理和蔼后事情,同时要尽快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宣布事故真相,吸取事故教导,严防再次产生重大事故。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宁静羁系局局长杨富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和清远市委市政府主要卖力同志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惩罚和事故视察事情。国度宁静羁系总局、产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卖力同志也实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惩罚和事故视察事情。

 凭据《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理惩罚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实时批准创建清远英德市“8·27”重大爆炸事故省政府视察组(以下简称事故视察组),由省宁静羁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冯寿宗任组长,省宁静羁系局、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法制办、总工会和清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人员参加,邀请省人民查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视察事情。事故视察组聘请了刑侦、爆破、采矿和宁静治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视察,并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等 3 名知名爆破专家到英德指导事故原因阐发并对事故技能阐发结果进行评议。事故视察组经过现场勘查、物证查验、视察取证、技能判定、综合阐发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产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惩罚发起和事故防备及整改步伐发起。现将事故视察情况陈诉如下:

 一、根本情况

 (一)

 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

 民爆公司创建于 1993 年 11 月 11 日,法定代表人凌小燕,经营范畴为产业炸药、产业雷管、产业索类火工品等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证号:(粤)MB 销许证字--〔05〕,有效期自 2010 年

 7 月 19 日至 2013 年 7 月 18 日,2012 年 4 月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审。

 民爆公司下设办公室、宁静科、财务科以及龙头山堆栈(含英中堆栈)、英东片堆栈、英西片堆栈、英城片堆栈等4 座堆栈。总经理凌小燕卖力公司全面事情,副经理钟志勇卖力宁静科和信息系统治理,龙头山堆栈主任陈承佩卖力龙头山总堆栈等堆栈的治理事情,周平是龙头山堆栈副主任兼2 号雷管库保管员。2009 年 9 月 10 日,民爆公司 4 座堆栈通过由原广东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并投入使用。龙头山堆栈分为 2、3、4 号库,其中 2 号库审定储存产业雷管 50 万发;3、4 号库审定储存产业炸药均为 50 吨。

 2012 年 1 月 14 日民爆公司与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条约》,买方条约号:YDCFC12002,约定由民爆公司向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二)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

 龙山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10 日注册创建,港台独资经营,原由安徽省海螺团体在香港注册的昌兴水泥投资有限公司提倡创建,现实际控制人是台湾台泥团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义钦,总经理吴建平兼公司宁静生产委员会主任。该公

 司现有 3 条日产 5000 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熟料年产 540 万吨、水泥 340 万吨。

 龙山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由清远市工商局核发,证号:44180040000,经营期限为 2003 年 3 月 10 日至 2029 年 11月 25 日;第三期技能改革情况掩护验收于 2008 年 12 月 29日经情况掩护部批复同意,文号:环验〔2008〕293 号;龙尾山石灰石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清远市领土资源局核发,证号:G440002009037120006482,有效期自 2009 年 3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法为露天开采,生产范围是 720 万吨/年;宁静生产许可证由广东省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核发,证号:(粤)FM 安许证字〔2006〕(延期)1666 号,有效期自 2009 年 8 月 24 日至2012 年 8 月 23 日,许可范畴为露天水泥用石灰岩开采;龙山公司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英德市公安局核发,证号:公爆使证字 2006019,审定使用品种为炸药和雷管。

 龙山公司下设矿山分厂等 14 个部分,员工 950 名。总经理吴建平卖力全面事情;副总经理何武华卖力生产、宁静、环保等事情,分管矿山分厂。

 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为龙山公司直属二级单位,开采石灰石,设计生产能力 720 万吨/年,开采标高为+222.29 米至+40 米,开采方法为自上而下分台阶露天开采,矿体上部的表土笼罩层已根本剥离。民爆物品由

 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统一配送、采取,不设储存堆栈。

 龙山公司矿山分厂下设破碎工段、运输工段、维修工段、采矿工段等。矿山分厂设厂长、副厂长、厂长助理等职位,其中,厂长魏法伟主持全面事情,分管宁静、人事、本钱、文化建立等事情;厂长助理周平卖力装备技能治理、开采治理,分管采矿工段。

 采矿工段主要卖力矿山的采准、穿孔、爆破、铲装事情,共有 41 人。采矿工段设工段长、副工段长、技能主管等职位,其中,工段长王冠卖力工段的全面事情,包罗日常治理、人员治理、设备治理、宁静治理,配合分厂完成公司下达的事情任务;副工段长吴利主要分管采准和爆破。

 采矿工段下设钻机班、工程机器班、988 装载机班、正铲班、爆破班等五个班组。其中爆破班有 7 人,宣守兵担当班长,成员有邱定陆、曾志国、钟锦富、范秀云、罗永培、李万厂等六人。

 (三)英德市祥兴保安办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

 保安公司经广东省公安厅批准、英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于 2007 年 3 月创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刘志刚的另一身份是英德市公安局职工)。工商营业执照由英德市工商局核发,有效期为 2007 年 3 月 30 日至 2027 年 3 月 30 日,经营范畴包罗宁静技能防备、宁静风险评估等。《保安办事

 许可证》由广东省公安厅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核发,办事范畴为门卫、巡逻、守护、区域秩序维护、随身保护、宁静查抄、宁静技能防备、宁静风险评估等。

 2011 年 9 月 1 日,保安公司与民爆公司签署《保安员监炮协议书》,约定由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 22 名保安员,其中龙头山堆栈 6 名。保安员主要卖力做好民爆物品储存、运输的保安事情;监督民爆公司堆栈保管员按规定保管、发放民爆物品;随运输车到达用户矿山进行监炮;到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民爆公司人员与用户对民爆物品进行交代登记等。

 保安公司属下 200 多名保安员,均只有公安部分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派驻民爆公司的保安员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押运从业资格证。

 (四)英德市鑫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创建,法定代表人金和林,经营范畴为劳务派遣。2012 年 1 月 11 日,该公司与龙山公司签订条约,派遣 150 名劳务人员赴龙山公司从事劳务事情,完成龙山公司指定的事情任务。条约未明确劳务人员具体事情内容。

 2012 年 1 月 1 日,劳务公司分别与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签订《劳动条约书》,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条约约定上述 4 人的事情内容为手风钻作业,事情所在为英德龙山产业园区。

 (五)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司机、押运员、装载情况。

 民爆公司共有 14 辆汽车(其中,龙头山堆栈有 7 辆运输车)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但是,该公司未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分核发的企业危险货品运输资质,龙头山堆栈 7 名司机中仅 3 人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危险货品运输从业资格证,14 辆车均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危险货品运输资格证。

 8 月 27 日,龙头山堆栈共发出 3 辆车运输炸药、雷管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 133 米平台爆破作业现场。第一辆车的车牌是粤 RP1429,核载 1.95 吨;司机是叶本强,未取得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无押运员;装了 122 箱乳化炸药,共 2.928 吨;安装了 GPS 卫星定位系统。第二辆车的车牌是粤 RP2553,核载 1.415 吨;司机是范桂平,未取得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是缪逢春;装了 100 袋膨化炸药,共 2.4 吨;安装了 GPS 卫星定位系统。第三辆车的车牌是粤 RP0661;,核载 7.405 吨;司机是邓积环,持有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41822197411295314,从业类别为:J-货运,W-危驾);押运员是张廷柱;装了 190 袋膨化炸药和 150 箱乳化炸药,共 8.16 吨;未安装 GPS 卫星定位系统。

 (六)现场勘验及查验情况。

 事故现场共提取 207 份生物检材、5 份理化检材、汽车零部件碎块 106 块、导爆管 7 截、雷管脚线 10 对。

 1.理化查验情况。现场中心炸点处提取的尘土、现场钻机处提取的淡黄色块状物、现场钻机处提取的灰白色粉末、

 现场钻机处提取的白色粉末、现场离炸点约 300 米处提取的尘土均检出 NH 4+ 、NO3- 身分(硝胺炸药身分)。

 现场发明的 7 截塑料导爆管经查验,在距离爆炸中心南侧边沿的塑料导爆管内检出黑索金身分和金属铝颗粒,其余6 份导爆管内未检出黑索金身分。

 2.陈迹物证查验情况。现场提取电雷管导线两扎共 10对,一扎蓝色一扎灰色,其中 1 对没有雷管,另外 9 对连接有雷管。凭据实验结果,查验认定现场提取没有雷管的两根导线的断离陈迹切合被拧断的行动形成。

 3.生物检材查验情况。现场共提取 207 份人体组织块,49 份死者亲属及伤者血样。经 DNA 查验,169 份现场人体组织块检出有效的基因分型,共检出王小东、郭孔桥、杨家松、朱光胜、邓积环、马定佳、付日旭、罗永培、陈远和、张廷柱 10 人的 DNA。

 4.现场未引爆的民爆物品查验情况。事发后经现场清理,共采取未引爆、残留的炸药 4.5905 吨和雷管 411 发入库;已采取和库存同批次炸药样品,经国度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查验,切合《乳化炸药》(GB18095-2000)或《膨化硝铵炸药》(WJ9026-2004)标准规定的要求。

 (七)中心炸点认定。

 凭据现场炸坑位置、形状、体积,周边尘土检出 NH 4+ 、NO 3- 身分,粤 RP0661 汽车碎片漫衍情况,认定此次事故中心炸点为粤 RP0661 汽车车厢内后轴位置偏右后。

 (八)

 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发时龙山公司正在召开周例会。矿山分厂副厂长范海涛听到 133 平台爆炸声,立即领导几名矿山分厂人员乘车赶到爆炸现场查察情况并开展救援。随后,矿山分厂厂长魏法伟等救援人员陆续上山,摆设车辆送伤员去医院救治。由于爆炸现场有大量遗留未引爆的炸药、雷管,随即对现场戒严并在爆炸现场拉警戒线,要求 133 平台人员迅速撤离至现场,并在主要路口设置警戒点,向英德市政府和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宁静羁系等相关部分陈诉爆炸事故情况。

 14 时 50 分左右,英德市政府接报后,英德市委、市政府卖力人组织宁静羁系、公安、消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立、政法委、望埠镇等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理事情。27 日晚,清远市委、市政府和省宁静羁系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等部分的卖力同志和专家先后赶到龙山公司指挥事故处理事情,并召开事故处理事情聚会会议。国度安监总局羁系一司副司长李峰于 28 日凌晨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事情。

 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的主要事情:一是摆设警力对事故现场周边进行宁静警戒,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防备产生次生事故;二是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设备、衡宇损坏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和统计;三是核实伤亡人员数量,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受伤者;四是组织信访维稳及善后处理惩罚,开展死伤者眷属安慰事情和受伤人员的慰问事情,审定了 10 名死者扶养亲属抚恤金,10 名死者眷属情绪稳定;五是做好宣传报道事情,28 日由英德市政府和龙山公司召开新闻宣布会,主动向媒体和社会宣布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六是进入爆炸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收集并生存相关证据,全部清除现场遗留爆破器材,完成现场防疫事情。

 (九)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此次事故共造成王小东、郭孔桥、陈远和、罗永培、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邓积环和张廷柱共 10 人死亡,已经 DNA 查验确认。

 2.受伤人员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 20 人受伤,其中作业现场 9 人,周边群众 11 人,最后一位伤员已于 10 月 3 日治愈出院。

 3.经济损失。据统计,爆炸现场一辆运输车和一台大型钻机被炸毁,损失约 341.2 万元;外围(英红镇)损失约 710 万元(含卷闸门约 70 万元,铝合金窗、木窗约 310 万元,

 天花吊顶 110 万元,其他经济损失(包罗家具、家电、杂物、墙体裂缝等)约 22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约 1051.2 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12 年 8 月 23 日,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批准龙山公司于 8 月 27 日使用炸药 11.328 吨、雷管 535 发。8 月 27日上午 10 时 30 分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吴利打电话给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主任陈承佩,要求于 13 时 30 分前配送炸药、雷管到矿山。12 时 05 分左右,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摆设 3 辆车共登记装载炸药 13.488 吨和雷管 469 发(其中由 4 号库实际发放、运输炸药 13.488 吨,2号库登记出仓雷管 469 发),先后出发赴龙山公司 133 平台爆破作业现场。其中,粤 RP0661 号车刚运载民爆物品给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回到龙头山堆栈,未扫除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 133 平台。具体运输情况如下:

 27 日龙头山堆栈 3 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情况表

 序号

 车牌号

 核载重量(T)

 登记装货

 情况

 司机

 押运员

 姓名

 有无危险货品运输从业姓名

 有无危险货品运输从业资格

 资格

 1 粤 RP1429 1.95 122 箱乳化炸药,共 2.928 吨 叶本强 无 无押运员 2 粤 RP2553 1.415 100 袋膨化炸药,共 2.4 吨;469 发雷管 范桂平 无 缪逢春 无 3 粤 RP0661 7.405 190 袋膨化炸药和 150 箱乳化炸药,共 8.16 吨 邓积环 有 张廷柱 无

  13 时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钻机班郭孔桥、王小东、赵维报、马超等 4 名工人,驾驶 2 台钻机到矿山 133 平台清理炮孔,为爆破工装填炸药做准备。

 13 时 30 分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吴利、宣守兵、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 5 名爆破工和劳务公司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等 4 名手风钻工到矿山 133 平台准备爆破作业。

 13 时 35 分左右,爆破现场卖力人吴利和龙山公司保安陈远和随粤 RP1429 号车到达矿山 133 平台,该车直接开到炮孔四周,紧随其后到达矿山 133 平台的另外两部车(粤 RP2553 和粤 RP0661)在爆破警戒线外期待。吴利和爆破班长宣守兵指挥爆破员、手风钻工共 10 人将炸药从车上卸下,

 并将炸药直接搬到炮孔四周。约 20 分钟后,粤 RP1429 号车卸完炸药驶离爆破事情面,粤 RP2553 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事情面内,爆破工曾志国从车厢尾部将雷管(雷管存放在专用箱中)搬下放到地上,由宣守兵卖力清点(清点时是一捆一捆的清点,没有一发一发的清点),确认数量后由宣守兵分两次将雷管搬至车头左前方约 3、4 米远的地方存放。其他人员继承从车上卸下炸药并直接将炸药搬到炮孔四周。其后,爆破班长宣守兵和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共 4 名爆破工开始将炸药、雷管装填到炮孔,期间,应搬卸炸药工人的要求,粤 RP2553 号车退却了约 20 米,以方便工人将炸药从车上直接搬到炮孔四周。约 20 分钟后,粤 RP2553 号车卸完炸药和雷管,驶离爆破事情面。粤 RP0661 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事情面内,爆破工罗永培和劳务公司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等 4 名手风钻工卸炸药,爆破班长宣守兵和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等 4 名爆破工继承往炮孔装炸药和雷管,钻机操纵工人王小东、郭孔桥两人在离停车处约 3 米的地方使用钻机套孔作业,吴利因口渴离开粤 RP0661 号车到警戒线旁边喝水。

 14 时 31 分,粤 RP0661 号车车厢内产生爆炸,该车完全炸毁,抛掷物(汽车碎片)由炸坑处向四周抛射,最远距离约 500 米。事故共造成王小东(龙山公司钻机工)、郭孔桥(龙山公司钻机工)、陈远和(龙山公司保安)、罗永培(龙山公司爆破工)、马定佳(鑫力公司劳务工)、朱光胜(鑫力公司劳务工)、杨家松(鑫力公司劳务工)、付日旭(鑫

 力公司劳务工)、邓积环(民爆公司司机)和张廷柱(保安公司押运员)等 10 人死亡,20 人受伤,经济损失重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粤 RP0661 运输车车厢炸药产生爆炸,凭据综合视察结果可排除炸药质量不稳定、车辆部件起火、雷击、钻机打残眼和撞击摩擦等因素引起的炸药爆炸,存在雷管或热积聚引发炸药爆炸两种可能。

 一是雷管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由于平时爆破作业结束后,民爆物品退库曾违规用炸药箱装雷管、炸药,且民爆物品治理杂乱,不排除 8 月 27 日粤 RP0661 运输车车厢内炸药箱夹带雷管,在搬运历程中引发炸药爆炸。

 二是热积聚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炸药在装卸、运输途中因颠簸、摇晃、摩擦等因素产生热积聚,当热积聚到达一定水平时可以引起炸药爆炸。凭据气象陈诉,27 日 14 时气温达 34.9℃、相对湿度 51%,现场处于无遮拦的矿区,室外气温较高,粤 RP0661 配送司机没有按规定实时清理残留在运输车厢内散落的炸药粉,该运输车违规严重超载,且卸炸药历程中未熄火,在曝晒状态下,有可能因热积聚导致车厢内的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民爆公司对民爆物品治理杂乱,违规发放和违法运输民爆物品。

 (1)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8 月 27 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民爆公司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 13.488 吨炸药和 469 发雷管。

 (2)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8 月27 日,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登记出仓运往龙山公司 133 平台的雷管总数是 469 发,但是事故产生后通过现场勘查清理出的雷管仅为 468 发,其中一扎(10 发为一扎)电雷管少了一发,但该发电雷管的一对导线却还在。经进一步核查民爆公司的堆栈收支仓登记台账,该发仅有导线的雷管编号为 5210718601581,台账显示该发雷管在 2012 年 6 月 14 日就已登记出库使用,8 月 27 日该雷管却又重复登记出库被运往事故现场。

 (3)民爆公司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8 月 27 日,民爆公司在将炸药、雷管运往龙山公司 133 平台的历程中,存在下列违章作业行为:

 ①粤 RP0661 号车司机邓积环、押运员缪逢春在运输炸药和雷管到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返回龙头山堆栈后,未凭据操纵规程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 133 平台。

 ②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装卸资格证的情况下,龙头山堆栈陈承佩(堆栈主任)、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等人违规将炸药、雷管装上车辆,其中叶本强等人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③龙头山堆栈陈承佩(堆栈主任)、周平(堆栈副主任兼 2 号雷管库保管员)、邓积环(司机)、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缪逢春(押运员)、张廷柱(押运员)之间均没有严格凭据按规定查对装卸、运输的民爆物品,且装货期间范桂平(司机)独自一人在 2 号雷管库装雷管上车。

 ④三部车辆均超载。粤 RP1429 号车的审定载重量是 1950 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 2928 公斤;粤 RP2553 号车的审定载重量是 1415 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 2470 公斤(其中炸药重量为 2400 公斤、雷管重量约为 70 公斤);粤 RP0661 号车的审定载重量是 7405 公斤,当日实际载重量为 8160 公斤。

 ⑤司机叶本强驾驶的粤 RP1429 号车未按规定随车配备押运员。

 ⑥粤 RP1429 司机叶本强、粤 RP2553 号车司机范桂平违规携带手机进入龙山公司 133 平台爆破作业面,其中叶本强的手机在作业区警戒线内还处在开机状态。

 ⑦粤 RP1429 号车、粤 RP2553 号车在 133 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与龙山公司相关人员认真清点查对和登记确认。

 ⑧粤 RP1429 号车和粤 RP0661 号车在龙山公司 133 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熄火和切断电源,而是一边卸炸药一边移动。别的,运输车辆在爆破作业区域内卸炸药、雷管时,仍有两台潜孔钻机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套孔作业。

 ⑨粤 RP2553 号车押运员缪逢春和粤 RP0661 号车押运员张廷柱未持有交通部分核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⑩8 月 26 日 0 时至 27 日 18 时龙头山堆栈 2 号库(雷管库)无视频监控记录。

 (4)民爆公司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8 月 27 日,民爆公司在企业自身、司机叶本强和范桂平、3 台车(粤 RP1429 车、粤 RP0661、粤 RP2553)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运输资质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

 2. 龙山公司违法 使用民爆物品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

 (1)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承组织生产,最终导致该事故产生。

 (2)龙山公司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违章作业:

 ①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卖力人陈承佩,申领了 8 月 27 日民爆物品。

 ②在民爆物品运抵 133 平台后,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宣守兵(爆破班班长)等人均未认真查抄民爆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未如实记录领取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姓名。

 ③吴利指挥车辆在正套孔作业的钻机四周卸民爆物品,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品装卸治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 名手风钻操纵工卸炸药。

 ④在同时同地卸炸药和雷管。

 ⑤在同一事情平台上同时卸炸药雷管、装药、使用钻机穿孔。

 ⑥组织生产爆破作业,宁静员程军不在岗亭。

 3. 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证押运员(保安员),违规从事押运办事运动。

 (1)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办事范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办事。

 (2)保安公司派驻龙头山堆栈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4. 公安部分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

 (1)英德市公安局(含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一是推行、允许“辖区派出所在《使用单位爆炸物品出库申请表》上审核同意后,民爆公司即可将民爆物品出库、运输给使用单位”的做法,使得《民用爆炸物品宁静治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造成 8 月 27 日民爆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给龙山公司时并无法定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运输的民爆物品的包装质料,未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以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三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拟购买的每种炸药的具体数量、未提供银行账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四是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下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落实民爆物品登记制度的行为,运输民爆物品时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五是未采取有效步

 伐实时发明、制止龙山公司违反有关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

 (2)清远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队。该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构造的民爆物品羁系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到位,自身也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 经济和信息化部分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羁系不力。

 (1)2010 年民爆公司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历程中,未依法提供该公司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切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证明质料,仅提供了该公司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的委托协议。在此情况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羁系处未严格审核该公司的申请质料,没有见告该公司补正申请质料,也没有对该公司和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之间的委托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便报请省经信委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而实际上,民爆公司长期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未真正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给购买单位,且这些自有车辆均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羁系处未能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在销售民爆物品中的违法行为。

 6. 宁静羁系部分羁系不严,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不力。

 (1)英德市宁静羁系局的责任。一是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处。二是 2010 年 4 月,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存案的情况下,英德市宁静羁系局为民爆公司出具了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存案”的证明;事后,英德市宁静羁系局也未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存案。

 (2)清远市宁静羁系局执法监察支队的责任。该支队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龙山公司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宁静羁系局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到位。

 7. 交通运输部分羁系事情 不到位。

 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

 8. 英德市政府、英德市望埠镇政府贯彻落实国度宁静生产事情目标政策和执法规矩不到位。

 (1)英德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度宁静生产事情目标政策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宁静生产领导责任制,未有效督促公安部分增强民爆物品羁系事情,未有效督促安监部分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也未有效督促交通部分查处非法运输行为。

 (2)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宁静生产宣传教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分实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宁静生产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惩罚意见

 (一)发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共 9 9 名)。

 1.凌小燕,民爆公司总经理。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凌小燕作为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2.陈承佩,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主任。8 月 27 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陈承佩仅凭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

 的电话通知,便向龙山公司发放、运输 13.488 吨炸药和 469 发雷管。陈承佩还在装载炸药、雷管时没有严格凭据规定与司机、押运员进行交代查对;指派未取得危险货品运输资质的叶本强(司机)和范桂平(司机)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使用未取得危险货品运输资质的三部车辆(粤 RP1429 车、粤 RP0661、粤 RP2553)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陈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3.周平,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副主任兼 2 号雷管库保管员。周平对 2 号雷管库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账目不清楚;且在 8 月 27 日发放雷管给龙山公司时未严格凭据规定与司机、押运员进行交代查对。周平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4.魏法伟,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厂长。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承组织生产。8 月 27 日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违章作业。魏法伟作为矿山分厂厂长,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5.吴利,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副段长。8 月 27 日,吴利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

 爆公司龙头山堆栈卖力人陈承佩,申领民爆物品。在民爆物品运抵 133 平台后,未认真交代清点。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在宁静员程军不在位的情况下,现场组织实施爆破作业,违规指挥,没有实时纠正爆破操纵人员的违规行为,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吴利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6.宣守兵,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爆破班班长。8 月 27 日,在民爆物品运抵 133 平台后,宣守兵未认真交代清点。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品装卸治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 名手风钻操纵工卸炸药。宣守兵作为爆破班班长,违规指挥,违章操纵,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7.巫永忠,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 年 11 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治理大队大队长,卖力主持大队全面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巫永忠作为英德市公安局卖力民爆物品治理事情的治安治理大队的大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直接责任,视察还发明巫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8.吴伟豪,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2 年 6 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治理大队治安中队中队长,卖力中队

 全面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吴伟豪作为英德市公安局具体卖力民爆物品治理事情的治安治理大队治安中队的中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直接责任,视察还发明吴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发起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

 9.丘远征,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6 年 1 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副所长,卖力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治理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丘远征作为具体卖力龙山公司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羁系事情的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副所长,对事故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东西的,待司法构造作出处理惩罚后,由本地纪检监察构造或负有统领权的单位实时赐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发起由纪检监察构造另案一并处理惩罚的人员(共 2 2 名)。

 1.郑北泉,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1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英德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2010 年 3 月起兼任英德市政法委书记,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8 月 6 日任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2012 年 8 月 7日至今任清远市公安局副处级干部。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

 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郑北泉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作为全面事情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领导不力,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该赐与规律处分,鉴于其在其它案件中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另案一并处理惩罚。

 2.谢龙生,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1 年 6 月出生,2005 年 9 月至 2012 年 8 月 13 日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治理大队等;2012 年 8 月 14 日至今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作为直接分管该项事情的卖力人,对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领导不力,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责任。视察期间,省视察组多次通知其担当视察,但其一直无故未担当视察。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该赐与规律处分。别的,谢龙生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被调任为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但其直到 2012 年 11 月 2 日仍然无故未到司法局报到上班,其真实原因和是否涉嫌违纪尚待视察。鉴于其在其它案件中另有涉嫌违纪问题,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另案一并处理惩罚。

 (三)发起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人员(共 9 9 名)。

 1.凌绿绮,女,民盟成员,本科学历,1963 年 11 月出生,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英德市安监局局长,2011 年 1 月至今任英德市政协副主席。2005 年,原为国有企业的民爆公司转制成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原经理凌绿绮成为转制后的民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 73.76%)。2006 年 6 月,凌绿绮将其股份转让给其妹妹凌小燕,凌小燕成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2010 年 4 月,民爆公司事情人员找到凌绿绮,要求英德市安监局为民爆公司出具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存案”的证明,以便将该证明提供给宁静评估单位编写《宁静现状评价陈诉》(《宁静现状评价陈诉》是省经信委向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必备质料之一)。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存案的情况下,凌绿绮交代英德市安监局副局长刘启坤、办公室副主任张月英为民爆公司出具了证明(凌绿绮自身在出具该证明的呈批表上签批同意)。对此,凌绿绮应负直接责任。事后,凌绿绮作为时任局长,也未摆设英德市安监局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存案。凌绿绮作为与民爆公司有利害干系需要回避的人员,在治理存案证明的历程中,不但没有回避,反而明知故犯,弄虚作假。凌的行为,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错误,且情节恶劣、影响很坏、

 结果严重,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原则和立场。凌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事故的产生,但为事故的产生留下了重大隐患和提供了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等相关规定,发起依照有关步伐赐与 免职处分。

 2.李伟,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 年 4 月出生,2010 年 12 月至今任清远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队支队长,卖力支队全面事情。清远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构造的民爆物品羁系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李伟作为治安治理支队支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3.盛明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4 年 12 月出生,2009 年 5 月至今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用爆炸物品羁系处主任科员。盛明杰在 2010 年给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时初审把关不严,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4.阙柱金,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57 年 3 月出生,2009 年 3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矿山宁静羁系等。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制止。阙柱金作为

 分管矿山宁静羁系的副局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大过处分。

 5.钟伟强,男,中共党员,中专学历,1970 年 2 月出生,2008 年 9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卖力大队全面事情。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处。钟伟强作为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大过处分。

 6.蔡兵,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5 年 3 月出生,2010 年 3 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等事情。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蔡兵作为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副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7.陈日英,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9 年 9 月出生,2011 年 6 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

 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陈日英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大过处分。

 8.张光,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4 年 5 月出生。2011 年 9 月至今任英德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经信等事情。张光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度宁静生产事情目标政策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有关部分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9.李启章,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3 年 6 月出生,2008 年 8 月至今任英德市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卖力镇政府全面事情。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宁静生产宣传教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分实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李启章作为镇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四)

 发起予以诫勉谈话的人员(共 5 5 名)。

 1.朱国权,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 年 10 月出生,2006 年 10 月至今任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

 龙山公司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安监局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力。朱国权作为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事情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2.范秀和,男,中共党员,高中学历,1957 年 12 月出生,2010 年 12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局长,卖力主持全面事情。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处。范秀和作为英德市安监局局长,对事故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3.蔡荣绍,男,中共党员,学历本科,1963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5 月至今任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蔡荣绍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4.侯国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6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5 月至今任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

 品运输。侯国杰作为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5.廖贤就,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 年 1 月出生,2012 年 8 月 14 日至今任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廖贤就对英德市公安局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领导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五)发起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共 4 4 名)。

 1.钟志勇,民爆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宁静生产事情。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钟志勇作为分管宁静生产事情的公司副经理,未履行宁静治理职责,未实时发明和消除宁静隐患,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吴建平,龙山公司总经理。吴作为公司宁静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没有督促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对宁静生产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在明知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

 情况下,没有要求矿山停产,而是默认矿山违法继承生产。吴建平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何武华,龙山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矿山分厂。何未能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没有督促矿山分厂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对矿山分厂宁静生产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在明知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未提出停产发起,放任矿山分厂违法继承生产。何武华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周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厂长助理,分管采矿工段。周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没有督促下属遵守相关执法规矩、宁静生产操纵规程;对采矿工段宁静生产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没有实时纠正爆破操纵人员的违规行为。周平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公安局依法取消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六)发起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共 3 3 家)。

 1.民爆公司。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

 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对其处以执法规矩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龙山公司。该公司在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宁静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承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违章作业,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对其处以执法规矩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英德市公安局吊销其《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3.保安公司。该公司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办事范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办事,且派驻龙头山堆栈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对其处以执法规矩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省公安厅吊销其《保安办事许可证》。

 (七)发起由单位进行内部处理惩罚的人员(共 1 1 名)。

 刘志刚,英德市公安局在编职工,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办事范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办事,且派驻龙头山堆栈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刘志刚作为保安公司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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