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6公务员统计讲义

发布时间:2020-11-18 来源: 调研报告 点击:

 2016 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讲义

 一、2016 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表修订情况 一是适应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深化实施,在已有综合管理类、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基础上,新增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对已进入员额、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的法官、检察官进行统计; 二是服务优化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需要,除 20 周岁及以下,65 周岁及以上人员外,将公务员年龄统计由区间统计细化为逐岁统计; 三是服务研究制定领导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及配套办法,在公务员基本情况表中新增任现职务层次年限统计; 四是统筹部分地方和部门特定数据需求,对副省级城市副局级干部基本情况、年龄情况进行补充统计。

 五是各分布统计去掉“设在境外”一列(基本情况、晋升情况)。

 六是录用表新增“留学回国人员”其中项。

 七是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结合去年实际填报情况,对干部培训类型和培训学时指标进行调整,将“在职培训”修改为“岗位培训”,将“在职专题研修”合并入“脱产培训”。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务员分类管理现状,目前只有公务员基本情况表、公务员年龄情况表主栏增加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其他“进、管、出”部分各表主栏,仍沿用 2015 年版式,

 相关人员按之前的职务层次和类型对应。

 另外,中组部要求组织、公安、司法、地税、工商、质监等6 部门数据进行专题统计随汇总数据一并上报。

 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分工 公务员统计工作实行各级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1、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分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统计数据的汇总,并具体负责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党委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

 2、按工作隶属关系汇总上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对统计数据进行逐级汇总,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共同审核后,分别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特别提示 1.基本原则 (1)公务员原则上由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出现特殊情况,须请示上级汇总单位,避免重统、漏统。如:

 已正式到新单位任职,但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等均尚未划转仍在原单位的,应当由新单位负责统计,但

 须及时与其原单位做好沟通衔接,避免重复统计。

 2.关于多重身份人员 (1)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人员、派驻外交机构人员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派出期间未免去原职务的,按原职务统计。

 (2)借调到中央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工作的内派人员由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联络办负责统计,派出单位不重复统计。

 (3)各级纪委、监察局派驻列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由驻在单位负责统计,纪委不重复统计。一个派驻纪检组可能管理好几家单位,可按机构序列,由第一家进行统计,其他单位不重复统计。

 (4)国有企业监事会、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人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统计。

 (5)原任机关领导职务,后转任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属人大、政协不驻会人员,由其编制所在单位或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驻会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仍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负责统计。

 3.关于各级领导班子成员 (1)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统计,同时还

 兼任本地党政部门或所辖区域领导职务的,该部门或下辖区域不重复统计。具体分工为:

 各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兼任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的),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统计。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按照任职情况分别统计在相应栏。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以及在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没有兼职的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统计。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统计在“行政机关”栏。

 例 1:某地级市市委常委兼下辖某县市市委书记,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某县市组织部不重复统计。

 例 2:某地级市检察院检察长,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检察机关”栏。

 例 3:某地级市的市委副书记、市长,由该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

 例 4: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

 例 5: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兼市公安局长,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而公安局不再统计。

 例 6:某地级市的政府副市长兼市公安局长,由该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而公安局不再统计。

 例 7:某地级市的副市长(在党委、人大、政协班子没有兼职),由该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

 4.关于乡(镇)机关公务员 由乡(镇)机关分两套报表填报,并按统计分工分别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汇总。两套表的具体统计范围如下:

 (1)报上级党委组织部的报表:统计乡(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专职党委委员,以及人大主席、副主席。部门分布情况分别统计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栏。

 个别乡(镇)存在其他党委、人大专职工作人员,经请示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也可统计在本表,注意避免重复统计。

 (2)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报表: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乡(镇)机关公务员。部门分布情况均统计在“行政机关”栏。

 5.关于派出机构人员 (1)省、市、县垂直管理部门和设派出机构的单位派驻各地的公务员 由所在单位负责统计,垂直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负责汇总上报,隶属层次按垂直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的层次填报,而不是按该人员所在单位层次填报。

 例 1:省地税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公务员统计,填报在“省、区、市”、“省区市设在地方”层次相关表、栏。

 例 2:某县法院负责其派驻乡(镇)法庭的公务员统计。

 (2)各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公务员 各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公务员,由派出机构填报,由政府人事部门汇总。

 例 1:城市街道办事处属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填报,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部门分布情况填写在“行政机关”栏,隶属层次按上级政府的层次填写。

 例 2:开发区属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由开发区填报,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部门分布情况填写在“行政机关”栏,隶属层次按上级政府的层次填写。

 三、公务员统计工作的统计范围、统计对象 (一)概述 公务员统计年报表分为 3 套报表:《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

 《公务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公务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1)公务员统计仅针对已登记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2)暂缓登记人员主要包括: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 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尚未确定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因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而暂缓登记人员等。

 2.关于同一单位多类人员 本单位为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同时下属有参公事业单位,需要上报两套表:机关本身填一套《公务员统计表》,下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各填一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由本单位统一汇总《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各一套,一并报上级汇总单位。报上级汇总单位时,两套报表的“填报单位”均为本单位。

 如:某厅下属两家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厅机关公务员由厅人事处统计并填写《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单位各自负责本单位参照管理人员的统计并分别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然后报厅人事处汇总。某厅向人社部门上报两套表,一套《公务员统计表》、一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填报单位均为某厅。

 关于特殊身份人员:

 (1)聘任制公务员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4 号),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或者备案,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任人员不再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

 聘任制公务员如果进行了登记,列入公务员统计范围。如年报表报告期(当年 12 月 31 日)前聘任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则不再列入统计范围。

 (2)选任制领导人员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在任期内并进行过公务员登记的,列入统计范围。任期满后退出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岗位,不再统计。

 (3)已免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A.领导干部因到龄或满足提前退休条件,已免去职务,但尚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原职务层次统计。

 B.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 号), 对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具体操作: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如果内退后占用编制,则仍纳入统计;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但内退后不占用编制,仅享受国家财政供给,则不纳入统计。其他问题按错统漏统反映在“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中,并在报表说明中详细录入情况说明。

 (4)接受调查免去职务人员 公务员因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已免去职务,尚未结案的,按“其他”进行统计,并统计为“非领导职务”。

 (5)新录用公务员中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按“试用期人员”进行统计。

 (6)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人员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所任较高职务统计。

 (7)在机关担任职务,同时在非参公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兼任更高级别职务人员,按照其在机关所任职务进行统计。

 (8)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

 人员,按法律职务统计。

 (9)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员 已完成职务套改的按警员职务序列统计,未完成套改的仍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统计。

 (10)副省级市正局级和副局级人员 副省级市正局级和副局级人员,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进行统计。

 如:杭州市政府内设机构的局长统计为“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巡视员统计为“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副局长统计为“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副巡视员统计为“县处级正职非领导职务”。

 此外,从 2016 年起还按其专属职务名称进行补充统计。需要注意的是,补充统计是作为“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其中项进行统计,上述人员在“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栏仍然要进行统计。

 (11)地方机构改革中涉及机构合并 报告期内已经完成合并,职能机构人员“三定”已经落实到位的,按照合并后新成立的单位统计,否则仍然按合并前的单位分开统计。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指标 (一)“具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4〕27 号):“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

 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公务员统计工作中,暂按以下规定确定基层工作经历范围:

 1、对于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工作经历,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工作经历纳入统计。

 2、对于企业、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经历,全部纳入统计。

 3、对于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工作经历,纳入统计。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工作经历,纳入统计。

 4、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纳入统计。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要求同 1、2 条)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纳入统计。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纳入统计。

 6、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工作岗位在 1-5 条范围内,纳入统计。

 (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1、“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 (组厅字〔2007〕5 号):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在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出台前,法院、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2、区分“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时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要遵循“领导职数”原则,仅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在此统计范围。

 (1)市、县、乡领导班子成员 A.副市级干部、副县级干部:按非领导职务统计 B.市委副书记(正厅级)、县委副书记(正处级)、县委书记(副厅级)、乡镇党委书记(副处级),如果是超机构规格配备,按非领导职务统计;如果是正常机构规格配备,按领导职务统计,如副省级市的情况。

 (2)省、市、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干部 正厅级干部、正处级干部、正科级干部:按非领导职务统计 副厅长(正厅级)、副局长(正处级)、副主任(正科级):按

 非领导职务统计 副处长(正处级)、副科长(正科级):按非领导职务统计 (3)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例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科级):领导职务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人社局局长:领导职务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以此类推。

 3、今年报表不再统计领导职务“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五、审核要点(以公务员统计表为例)

 第一表:《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 1.列 1 各层次“上年末总数”(行 8、、9、10、11、12、13)必须与 2015 年度报表“本年末实有数”绝对一致。

 2、列 3“录用”各层次人数与其他各表中试用期人员栏相应数据一致,并且与表 21 本年内录用公务员情况表中的数据一致。

 3、列 5、6“从国有事业单位调任”、“从国有企业单位调任”栏的人数与表 33 公务员交流情况中列 29、30 中的人数一致,且均应为乡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4、列 11 “选举登记”和列 31“因选举退出登记”出现数字需报情况说明。

 5、列 13、16 中的公开遴选是指由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

 一组织的从下级机关遴选优秀公务员,用人单位自己组织的选调不纳入统计。同级机关之间转任的不纳入统计。

 列 33、37 公开遴选人数之和应该等于表 33 公务员交流情况中列 20 的人数。

 6.列 18,“本年度增加”的“其他”类型(列 18)栏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哪些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的具体人员情况; 7、列 20“退休”与表 22 本年内退休公务员基本情况中人数保持一致,且一般为乡科级副职以上,出现科员、办事员、试用期人员退休的情况需进行说明。

 8、列 22-24“辞去公职、辞退、开除”与表 35 中列 3、11、27 中的数字一致,其中“辞去公职”不同于“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是指“彻底离开公务员队伍”,一般不应有试用期及其他人员。

 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内因本人提出辞职而被取消录用的,统计在表 1 列 40“其他”栏,且需要进行情况说明。

 9、列 27、28“调到国有事业单位”、“调到国有企业单位”人数应与表 33 公务员交流情况中列 24、25“交流到国有事业单位”、“交流到国有企业单位”人数一致。

 10、由于表 33 公务员交流情况中列 26、27 只统计平级交流的情况,故表 1 列 32“调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人数”应等于或略大于表 33 公务员交流情况中列 26“交流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表 1 列 36“调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人数应等于或略大于

 表 33 公务员交流情况中列 27“转任到其他实施公务员法机关”。

 表 1 列 34“被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和列 38“被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录用”出现数字需说明情况。

 11、列 40“本年度减少”中的“其他”栏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哪些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的具体人员情况。

 12、列 43 “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一般不应出现数字,如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具体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员的情况。

 13、列 45 各层次“本年末机构数”以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为标准,与去年数据相比变化大于 5%的需报情况说明。

 14.本年度增加中“国有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国有企业单位整建制转入”(列 7-10)、“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整建制转入”(列 14)、“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转入”(列 17)与本年度减少中“整建制转到国有事业单位”、 “整建制转到国有企业单位” (列29-30)、“整建制转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列 35)、整建制转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列 39)等涉及到整建制转入转出的情况,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汇总数据后应仔细进行相互核对并报详细情况说明。

 15.各市组织人事部门在会审过程中,要审查所辖每个县(市、区)2016 年度调入(调出)该县(市、区)的人员转任情况。市级汇总单位在上报报表时,由市委组织部将 2016 年度从本市之外转入和转任到本市之外的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并上报。

 16、各市组织和人社部门在会审结束后,要对公务员数量变

 化总表中的“进”、 “出”数据进行重点核对计算,相差较大的(“进”、“出”差数大于“进”、“出”中较大数的 5%),由各市党委组织部报情况说明。

 第二表:《公务员分布情况》 1、组织系统报表在“行政机关”栏不应出现数字。

 2、组织系统的报表第 13 行“乡(镇)”中除“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外不应出现数字,其中“人大机关”人数应与班子表中的乡(镇)行政区划个数大致相当。

 第七表:《公务员基本情况》(副省级市一级机关)

 此表仅由杭州、宁波填写。

 列 14-23“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也应连续计算。

 1.杭州、宁波一般不应出现正省部级及以上干部、厅局级正职非领导职务,如出现,需报情况说明。

 2、中共党员人数、具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数较去年增减幅度应与总人数较去年增减幅度大致相当;各职务层次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数应不少于上年数。

 3、列 2 各职务层次女性公务员数量、列 3 少数民族公务员数量以及非中共党员公务员数量应与表 38、40、42 中的数量一致。

 4.“中专及以下”学历的县处级副职以上人数应≤去年,“中

 专及以下”学历的厅局级副职以上干部需报情况说明。

 5.杭州、宁波省部级副职以上干部人数一般应等于“中共党员”数。如有特例,需报情况说明。

 6.杭州、宁波参公群团、参公事业表一般不应出现厅局级正职以上干部,如确有特例,需报情况说明。

 第九表:《公务员基本情况》(市、地、州、盟机关)

 1、中共党员人数、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数较去年增减幅度应与总人数较去年增减幅度大致一致;各职务层次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数应≥上年数。

 2.地市一般不应出现副省部级及以上干部、副厅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如出现,需报情况说明。

 3.“中专及以下”学历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数字应≤上年,“中专及以下”学历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需报情况说明。

 4.地市厅局级正职以上干部人数一般应等于“中共党员”数,如确有特例,需报情况说明。

 5.地市参公表一般不应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干部,如确有特例,需报情况说明。

 第十表:《公务员基本情况》(县、市、区机关)

 1.杭州、宁波的县(市、区)一般不应出现厅局级正职及以上干部、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其他 9 个地市的县(市、区)一般不应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干部、县处级副职以上非领导职务。如确有特例,需报情况说明。

 2.“中专及以下”学历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数字应≤上年,“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以上干部需报情况说明。

 3.杭州、宁波的县(市、区)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干部人数一般应等于“中共党员”数;其他地市的县(市、区)县处级正职及以上干部人数一般应等于“中共党员”数。如确有特例,需报情况说明。

 4.杭州、宁波的县(市、区)参公表一般不应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干部;其他地市参照表一般不应出现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如确有特例,需报情况说明。

 第十一表:《公务员基本情况表》(乡、镇机关)

 1.本表各行各列与 2015 年度报表相应栏目差别不应过大,否则需要核实。

 2.杭州、宁波一般不应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干部;其他地市一般不应出现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如确有特例,需报情况说明。

 3.“中专及以下”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数字应≤上年。

 4.第十一表《报表说明》中的内容须准确填报。其中特别注意:“2、副省级城市辖区下辖乡镇出现县处级正职及以上人员名单”和“3、副省级城市辖(县、市)、地级市辖(县、市、区)下辖的乡镇出现县处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名单”要与相应表项数字相一致。

 5.组织系统报表“合计”数应基本等于“中共党员”数。

 第十四至第二十表《公务员年龄情况》 年龄总数:“20 岁及以下”、“66 岁及以上”要将相关人员的实际年龄计入年龄总数。

 第二十一表:《本年内录用公务员情况》 1.各层次“录用合计”数与相应公务员基本情况表中“试用期人员及其他”合计数应相等,其中:“录用合计(列 1)”中的女、少数民族、非中共党员人数的学位、学历、年龄应与表 38、39、40、42、43、44 等“试用期人员”行中相应的学位、学历、年龄一致。

 2.列 19-33 “来源”为被录用人员在被录用前的最新身份,列 30“村干部”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且出现数字需报情况说明;“农民”(列 29)与“村干部”(列 30)出现差数需报情况说明。列 31、32、33 出现数字需报情况说明。

 3、“应届毕业生”:指新录用的公务员,为本年度从各类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含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境外教育机构的应届毕业生(能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达到有关报考要求),以及初次参加工作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

 根据最新公务员招录政策,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

 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但在统计工作中,仍按“往届毕业生”统计。

 4、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计入这几项指标统计的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前其身份是当年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或“西部志愿者”。符合这些条件但考取非定向岗位的,也纳入统计。具有身份,但服务期未满,不具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不纳入统计。曾有相关经历,但被录用前身份已转换的不纳入统计。

 Tips: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四个项目的人员报考,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

 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面试时需交招录机关审核,审核通过予以认定。

 5、列 31、32“参照管理人员”、“公务员”:指新录用的公务员,录用前身份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

 6、“留学回国人员”:作为其中项统计,指取得我国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国(境)外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强调具有经历即可,不强调录用前最新身份。

 7、选调生村官纳入公务员录用统计。

 第二十二表:《本年内退休公务员基本情况》 1、列 1“总计”数应与表 2 本年度减少人员中列 20 的数字相一致。

 2、列 18、19、20 和列 29、30 出现数字需报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至三十一表:《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 1.填报前要详细阅读指标解释。

 2、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或只是提高政治、生活待遇不作为晋升统计。

 3、按晋升后的职务统计,在 2016 年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的,按最后一次晋升的职务统计。

 4、统计期内在本机关提拔并工作一段时间后平级交流到其他

 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该晋升情况由原单位负责统计,新单位不统计; 在本单位提拔并工作一段时间后因辞职等原因彻底离开公务员岗位,该晋升情况也要由原单位纳入统计; 直接提拔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的,由新单位负责统计; 直接提拔交流到新单位后在统计期内再次变动工作单位的,由最新任职单位统计。

 5、本表人员基本情况(合计、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年龄)应小于《公务员基本情况》中相对应职务层次人数。

 6.列 6、7、8“越级提拔”、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不满 1 年”、“1 年至不满两年”的人数之和应≤“破格提拔”人数。

 7.“中专及以下”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应≤“破格提拔”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

 8.报表说明中的 7 项内容须准确填报。特别注意:破格提拔的厅局级、县处级人员如果是由于学历为“中专及以下”情况的,在“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的情况说明中需要重复填写。

 9、试用期人员期满任职定级不统计为晋升。

 10、研究生学历晋升科员以下的人员需报情况说明。

 11、“科员”行一般不会出现数字,否则需报情况说明。

 Tips:比较特殊的情况,副厅局级单位的处长(正处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同样为正处级),按晋升统计;副处长(副处

 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按越级晋升统计。

 第三十二表:《公务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情况》 1、要严格界定概念,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竞争上岗是面向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且公开选拔中出现数字应仔细进行核实。杭州、宁波竞争上岗一般为处级以下,其他市竞争上岗一般为科级以下。

 2.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干部需报情况说明。

 3.杭州、宁波的“乡(镇)”竞争上岗县处级干部,其他市的“县(市、区)” 竞争上岗县处级干部需报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表:《公务员交流情况》 1.公开遴选(列 20)应等于表 1 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中列 33、37 之和; 列 24、25 应分别与表 1 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中列 27、28 一致; 列 26≤表 1 列 32; 列 27≤表 1 列 36; 列 29、30 应分别与表 1 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中列 5、6 相一致。

 2.情况说明须准确填报。另:列 22 中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干部“交流到下级单位”需报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表:《公务员上年度考核情况》 1.该表统计的是上年度(2015 年)的年度考核情况。考虑

 人员流动情况,按“谁考核谁统计”原则分工。

 2、统计的对象是填报单位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规定考核,不适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不纳入本表统计范围。

 考核人数“合计”(列 1)与“不进行考核人数”(列 13)之和应等于填报单位上年度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数,小于该单位上年末总数;列 9“不定等次人数”应等于“新录用公务员、正在接受审查、受处分”三项之和,如不相等,需报情况说明。

 3.“优秀”比例异常(大于 20%)需报情况说明。

 4.厅局级以上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不进行考核人数”需报说明。

 第三十五表:《公务员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受奖惩和申诉情况》 1、统计前详细阅读指标解释。

 2、注意统计时间节点,在统计公务员的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情况时,按公务员的原任职务级别统计;在统计公务员的受奖励、政纪处分和申诉情况时,按公务员受奖励、政纪处分和提出申诉时的职务级别统计。

 3、奖励:报告期内 1 人受到 2 次以上奖励的,按奖励等次较高的 1 次统计,受到 2 次以上等次相同的奖励,按 1 次统计。政纪处分:报告期内 1 人受到 2 次以上政纪处分的,按较重的 1 次

 统计。

 Tips:奖励中记功与公安系统记功要区分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人民警察奖励条例》荣记一等功、二等功等,与本表统计范畴不同,暂不纳入统计。

 4、列 1“免职”不包括因晋升、交流、辞去领导职务、辞去公职、退休等需要“程序性免职”的情况。

 5.厅局级副职以上干部“免职”、“降职”、“辞去公职”、 “辞退”、“辞去领导职务”、“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政纪处分”、“申诉”的情况需报情况说明。

 6.县处级及以下干部被“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 “省区市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需报情况说明。

 第三十六表:《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 1、填报前请认真阅读指标解释。

 2、“初任培训”总计数应与其他表中“试用期人员”(2016年新录用人数)一致; 3、列 4 不应出现数据; 4、列 5 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列 1; 5、培训方式及渠道(列 13-25)应按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的机构层级填报。

 第三十七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级分布和晋升情况》 1、本年底享受职级待遇情况是统计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日所有享受职级待遇的人数,本年内晋升职级待遇情况是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晋升职级待遇的人数。

 2、本表统计的是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级分布和晋升情况,市级以上机关不应出现数字。

 第三十八表到第四十三表:女性、少数民族和非中共党员公务员的基本情况和年龄情况要与前面有关表、项保持一致。非中共党员人数与前面有关表、项中共党员人数之和应等于总数。

 除上述情况以外,各汇总单位在统计中,对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也可以附情况说明。

 六、上报要求 (一)电子文件上报要求

 1.上报电子文件内容包括:年报上报数据包(含录入完整的年报表说明)、word 版年报表封面 2.年报上报数据包应为《公务员统计系统》最新版软件生成的 BKRS 文件,报告期为 2016 年度,能正常接收,数据与纸质报表一致。

 3.word 版年报表封面内容与纸质报表一致,填报单位(规范全称)、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时间、联系电话(含填表人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无缺项。

 4、2016 年度公务员转任情况汇总表。

 5、对所辖 2 个以上县(市、区)开展年报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6、 、 报表上报时, 统计专用信息库数据一并上报。

 。

 (二)纸质文件上报要求

 1.上报纸质文件内容包括:年报表、年报表说明 2.关于纸质年报表的封面 (1)填报单位名称使用规范全称。

 (2)必须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3)填报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

 (4)填表人必须签字。

 (5)必须填写“报出时间”。

 (6)必须填写“联系电话”(含填表人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3、2016 年度转任人员名册(由各市组织部门汇总并加盖公章)。

 4、对所辖 2 个以上县(市、区)开展年报检查情况总结 (三)关于组织、公安、司法、地税、工商、质监等 6 部门数据随汇总数据一并上报 这是从工作需要出发开展的专题汇总工作,中组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具体要求如下,请各市对照要求专题汇总相关数据上报。

 1、统计范围 组织:省、市、县三级党委组织部; 公安: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包括县级公安局驻乡镇的派出所); 司法:省司法厅、省级监狱管理局及直辖监狱、省级劳教局及直属劳教所;有直属监狱、劳教职能的市,市司法局、市级监狱管理局及直辖监狱、市级劳教局及直属劳教所也纳入统计;

 工商:省、市、县三级工商局(包括县级工商局驻乡镇的工商所); 地税:各省地税系统;个别市、县地税单列,未纳入省垂直管理的,也纳入统计; 质监:省、市、县三级质监局。

 2、统计内容 上述范围内机关《2016 年公务员统计表》《2016 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全部内容。

 3、上报要求 分系统汇总数据电子版(《公务员统计系统 V6.0》上报生成的*.bkrs 格式文件六个)随公务员统计汇总数据电子版同步上报。

 4、其他有关情况 (1)专题汇总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各级人事部门配合,共同开展; (2)为减轻工作负担,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六部门领导职务的,仍按公务员统计工作原分工,无需补录数据。

 (3)部分地方工商、质监等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后,以原工商、质监等多部门为基础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此类情况,按照“来源就多”原则纳入汇总,如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市工商局、原市质监局合并组建,其中 60 人来自工商系统,40 人来自质监系统,则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本省工商系统汇总。

 5、时间要求

 2017 年 1 月 6 日前各市级汇总单位按归口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和省公务员局综合处。

相关热词搜索:浙江省 讲义 公务员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