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高等教育决策的价值基础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年发布的《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并不是第一次提出人文主义,但却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要让“共同利益”取代传统概念“公共利益”。从“共同利益”到“公共利益”的概念更替,蕴含着教育理念的重大变化,将对教育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在“共同利益”的价值指引下,我国高等教育将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办学主体越来越多元、学习形式越来越多样,教育国际化纵深推进,政府办学方式发生改变等。顺应这些变革趋势,政府应该推进非政府主体参与办学,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关注高等教育公平,完善政府监管与服务职能。
  关键词:反思教育;共同利益;公共利益;高等教育;教育决策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8)05-0011-05
  收稿日期:2018-06-1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十三五”教育学一般课题“大学教师学术创业研究”(BIA180207)。
  作者简介:付八军(1976-),男,湖南岳阳人,教育学博士,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绍兴,312000。
  继1972年《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简称《富尔报告》)与1996《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简称《德洛尔报告》)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年发布了第三份关于教育的重要报告——《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以下简称《反思教育》)。这三份报告,承继了作为全球思想实验室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贯教育理念与价值主张,但亦各有侧重与追求。有文指出,“如果说《富尔报告》倡导科学主义和经济主义,《德洛尔报告》倡导理想主义和乐观主义,那么《反思教育》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提出了人文主义价值观”[1]。应该说,人文主义价值观还不能具体说明《反思教育》的特色与贡献,《德洛尔报告》就“具有濃厚的人文主义色彩,工具性和市场导向较弱”[2](P7)。从而,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三份重要报告中,《反思教育》不是第一次提出人文主义,而是“重申人文主义教育方法”[2](P2)。但是,《反思教育》第一次明确提出要让“共同利益”这个概念取代教育领域中的传统概念“公共利益”,“将知识和教育视为共同利益(common goods)”,以便“摆脱‘公共利益’(public goods)概念所固有的个人主义社会经济理论的影响”[2](P3)。那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什么要提出让“共同利益”取代“公共利益”?在“共同利益”的价值指引下,高等教育变革将会呈现什么样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我国政府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高等教育政策?这三个问题实质上正是“共同利益”价值指引下对高等教育决策价值基础的具体回答,值得每位高等教育理论工作者与实践工作者在《反思教育》的基础上再度反思。
  一、从“公共利益”到“共同利益”的 合理性分析
  长期以来,“国际教育讨论往往将教育作为一项公共利益事业”[2](P68)。在我国的许多政策文本中,教育亦被纳入民生工程。在人们的观念中,教育的第一属性便是公益性。总之,教育是民生工程,是公益事业,已成世界框架。但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近发布的《反思教育》中,却明确提出,“公共利益理论有着悠久的传统,在市场经济学中有其存在的基础……将原本属于经济范畴的概念引进教育领域,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共同利益’概念或许可以成为具有建设性的替代品”[2](P69)。本文认为,在教育领域,以“共同利益”概念来取代“公共利益”概念具有合理性。
  其一,“公共利益”的内涵极为复杂,影响人们对于教育本质的认识。“公共利益”简称公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传统概念。然而,这个传统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统一界定,以致有文转引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 L.Cooper)的话说,“要想给出一个能得到理论界或实际工作者公认的‘公益’定义,是不可能的”[3]。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赋予“公益”不同的元素;不同的学科,偏重“公益”不同的方面,其英文词汇亦不尽一致。例如,法学偏重公益(public interest)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伦理学偏重公益(public welfare)的人类幸福与终极追求,经济学偏重公益(public interest)的非营利性与非排他性,政治学偏重公益(public good)的社会治理与公共投入[4](P87-88)。正因为公益性的内涵如此复杂,以致该概念移植到教育领域之后,人们根据不同需要取其不同含义,广泛应用到教育的方方面面,在很大程度上反而模糊了我们对于教育本质的认识。例如,有的是从非营利角度来运用公益概念[5],有的则是从社会价值来看待公益内涵①,不仅让我们找不到教育公益性的确切含义,而且从这些相互矛盾的界说中理不清教育到底是什么了。
  其二,教育私有化现象无法避免,且在不断加强,“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和非排他性已经无法揭示教育的本质特征。尽管教育的公益性或者公益性的教育尚未在内涵上达成共识,但是,无论学术文体还是民间话语,主要还是从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来看待教育领域的“公益”属性。也就是说,所谓公益性,意即公共产品属性。这种属性具有两个最为突出的外显特征:一是非营利性,二是非排他性。从而,教育的公益性,首先意味着教育具有非营利性,教育服务不是纯粹的商业产品,教育不能产业化、私有化;同时,教育具有非排他性,教育服务不能像奢侈品一样,富裕者可以挤兑贫因者,教育应该是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公平性是教育的内在要求。然而,在教育私有化现象逐渐扩大并不断纵深发展的今天,非营利性与非排他性的“公益”解读,已经不能深刻与准确地揭示教育的本质特征了。“由于各种形式的私有化复制甚至加剧学习机会的不平等,教育作为一项公共利益事业的概念以及国家在确保受教育权方面的作用都受到严重质疑。”[2](P67)这就表明,“公共产品”已经不能成为指导与规范教育活动的一个核心概念,我们需要寻找一个新的概念,以便既能涵盖公益“共同善”(common good)的理念和精神诉求[4](P88),又能应对无法避免且不断加剧的教育私有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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