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9-08-20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收入差距问题越来越严重,而垄断行业人员收入过高则是导致收入差距变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将就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出探讨。
  关键词:垄断行业;收入差距;分配制度
  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08—0143—02
  垄断行业是指那些通过国家行政授权或者依靠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形成的某个或者少数企业独占或寡占生产与经营活动的行业。例如,我国的烟草、电力、电信、航空、金融等行业都属于垄断行业。我国垄断行业职工收入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其中有合理成分,也有不合理成分。其惊人的收入差距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危害了社会稳定、和谐,对垄断收入制度的完善以促进垄断收入分配的合理化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现状,垄断行业收入明显偏高
  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及其他相关年份的资料显示:从整个大行业划分来看,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平均工资水平是6.1841万元,最低的农林渔业平均工资水平则只有1.2958万元,两者之间差距为4.7倍。若把各个大行业再细分成小行业,那么平均工资则相差更多,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平均工资比值更大。相比之下,根据西方国家公布的数据,2007年,英国、法国等国的最高、最低行业工资差距大多数基本维持在1.6~2倍左右,美国、德国等国则在2.3~3倍。2007年,《人民日报》下属某杂志针对收入差距进行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与国家垄断行业工资差距很大的人占73.5%。
  二、我国垄断行业职工高收入原因
  (一)外部传统体制痼疾
  首先,垄断行业进入壁垒高,限制市场竞争。例如我国的石油、石化行业,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长期都由独家经营,他们凭借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力阻碍其他企业进入,限制竞争。另外,即使有企业进入,这些原有垄断行业也会以压倒性的先入优势,还有自身的一些优势,如一些技术上的瓶颈因素,使有效的竞争难以实现。
  其次,垄断行业通过控制价格来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垄断分为三种类型: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市场垄断。我国现存在的多为行政垄断,其特点之一则是“政企不分”。垄断行业大多数带有国有成分,当垄断企业获取更大的垄断利润时,政府也会从中获取大量利润。所以,当垄断行业制定高价时,政府也会为使其利益最大化,对垄断企业的这种行为保持“默认”的态度。最后由于政府与企业共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不合理垄断价格无法根治,使得垄断企业一直维持高额垄断利润。
  再次,政府的政策倾斜加剧了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由于有些行政垄断行业大多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关系国计民生,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政府非常重视这些行业的发展,通常给这些行业以投资、税收、信贷优惠政策。从而使垄断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特权”,使得其他行业要想进入其市场范围更加困难,导致垄断行业长期维持其垄断地位不动摇,更是利用优惠政策获取高额利润。
  最后,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外部监管不到位,缺乏相应的规范垄断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在垄断行业收益的众多因素中包含有政府对其优惠政策等其他因素,使得这些本该归地方政府的收益留在垄断行业内部。另外,一些行业,如石油行业,拥有我国境内垄断石油开采权,但是它们却没有或者很少为其所开采的石油资源向国家缴纳资源税,无形之中这些本来属于国家资源带来的国家自身的收益就转变为石油行业内部的营业收入。另一方面,近年来国企不再向政府上缴利润,使得利润留在企业内部,进而分配给其职工以高工资、高福利。此外,国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垄断行业内部收入分配,没有对垄断企业内部的监管人员进行工资调控,使其收入与底层普通员工的工资水平相距甚远,致使企业内部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相应过大。
  (二)内部收入分配模式
  首先,由于垄断行业限制市场竞争,行业内只存在一家或是几家企业,这样,获取了高额垄断利润后,便按一定形式分配给职工。而竞争性行业中,由于不存在高额的利润,同时还要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压力,故提高职工工资与利润的愿望难以实现。
  其次,垄断行业内部除了工资收入外,还有非工资收入。职工在工资收入以外,还能获取本行业为自身提供的额外现金或实物。比如,航空公司每年会给其员工两张甚至以上的免费飞机票。即使垄断行业处于亏损状态,由于其产品的排他性、非替代性,其自身可以通过抬高产品价格转亏为盈,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也进一步拉大了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与非职工收入之间的差距。
  三、调节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建议
  (一)放松政府对垄断行业的管制
  我国垄断行业多为行政性垄断,在政府的庇佑下,垄断行业凭借其“一家独大”,限制竞争,在其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同时,往往也会出现效率低下的情况。由于其产品的无可替代性,它不仅可以任意抬高价格,也会变为质次价高的产品。西方国家,如美国、日本等逐步实行对电信、运输、金融等行业实行放松管制的政策,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这种管制值得我们借鉴。放松管制目的在于引入竞争,我国当前不可能完全将这些垄断行业由限制进入改为完全进入,但可以适度地引入竞争,可以根据不同垄断行业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与措施,以提高垄断行业的效率与服务质量。另外,由于缺乏竞争,垄断行业的高额利润使得职工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长期处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在内部分配中也不讲求效率。如果适当地引入竞争,则可以适当地改变这类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问题。同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可以使资源、劳动力等在各行业、各部门间自由流动,使劳动力及资本结构得到优化、调整,促进了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及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生产力的提高。
  (二)加强有关部门对垄断行业的监管
  政府的行政介入是垄断行业长期维持其垄断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既是对垄断行业的监管者,又是垄断行业的受益者,这种政企不分的格局加剧了收入差距。所以要努力打破这种格局,政府要撤出垄断行业,仅仅作为企业的监督者,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同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价格的控制与高管人员工资之外的灰色收入监督、管理,防止垄断行业通过制定高价而将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控制监管垄断行业的乱收费及各种附加收费,维护市场公平,严厉监督灰色收入,“权钱交易”,合理调控高管人员与底层职工的收入差距,规范分配制度。
  (三)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离不开相应的法制建设,我国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高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相应的立法、执法。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完善皆相对滞后。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其中涉及到行政垄断的内容少之又少,惩罚的力度也相对有限,使行政垄断得不到很好的治理。为此,我国必须建立起反垄断的法律体系,扩大并健全反垄断的内容,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效制约行政权力对垄断行业的干预、庇护。同时,由于自身起步较晚,可以立足于我国国情,吸收国外反垄断法中的有益成分并加以应用,制定出可以有效遏制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使我国经济得以有效的运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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