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9-08-23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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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全面实施增值税是国家财税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作为金融保险业子行业的银行业同样面临改革要求。本文在对银行业“营改增”难点问题展开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同类增值税制度设计和我国已有的增值税政策,给出合理的改革方案,同时从理论和银行业实际运行两个角度对方案设计做出论证,检验方案设计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并对方案实施提出部分补充意见。
  关键词:“营改增” 银行业 税率
  作为金融保险业的核心构成,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面,对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无法估量的作用。当前我国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银行业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且较高的营业税税率让银行业承担了相对其实际能力而言更高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存在银行业内部税负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阻碍了银行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阻碍,影响着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可见,银行业改征增值税已成为我国“营改增”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一、银行业“营改增”的难点
  (一)理论争论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的一种,由消费者负担。因此,部分观点认为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业务都是对消费基金的跨期配置和进行的余缺调剂,而货币数量上的变动也更多是资金本身时间价值的体现,是对市场主体违约风险和通货膨胀的补偿,不能算作银行业业务活动增值额被征收增值税。但是,更多的观点还是认同对银行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在他们看来金融服务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原本可能闲置的资源通过其他诸如生产企业等间接创造出了新的价值,故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等同于其他行业和部门所提供的应税商品和劳务,应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是在增值税具体征收政策上可能会有所区别。
  (二)政策选择
  1.税基的确定。考虑到银行不同的业务收入取得方式不同,或为利息收入、或为利差收入等其他形式,且收入核算方式也不同,再加上银行日常运营受某些特殊因素影响,在计算增值额时无法像其他行业那样直接通过流转中资金的增减或产品的流通价差予以确定,还要考虑诸如汇率变动、通货膨胀等影响。因此,银行业增值税税基确定存在困难。
  2.计税方法的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各有优缺点。其中一般计税法允许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能够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减轻税负,但是存在纳税操作上的困难;而简易计税法虽然计算简便、便于征管,但在减轻税负、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上作用又十分有限。那么,未来银行业实施增值税选择何种方法,需要认真权衡各自的利弊审慎选择。
  3.税率的确定。税率的确定可以说是整个税收政策选择问题中最为关键的一点,也是对市场各个主体利益影响最为直接的因素,它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整个“营改增”的成败。增值税税率如确定得过高,不仅无法产生改革红利效应,相反可能由于过重的税收负担抑制企业的发展,让经济变得缺乏活力;如确定得过低,虽可以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的积极性,但也会破坏公平的市场规则,使经济运行变得低效。因此,审慎确定一个合理的、社会各方普遍能接受的增值税税率十分必要,唯有如此才能使现有的税制问题得以平稳解决,同时又为国民经济的高效、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4.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的确定。由于银行业业务的特殊性,成本中很大部分是人工费、存款利息支出,很难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申请抵扣的真实性审查、抵扣数额的确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存在困难;至于占比较低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容易的外购设备等是否按照一般企业的进项税抵扣标准执行也有待具体考量。
  5.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比例的确定。我国增值税作为地方与中央的共享税,地方和中央按照1∶3的比例分配;而营业税则主要归地方财政所有。具体到银行,除各总行外的其他分支行应缴营业税由地税机构负责征收,计入地方财政收入。若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仍然按照1∶3的比例分配,将打破原有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平衡,造成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匹配,引发其他深层次矛盾。
  (三)成本-收益分析
  银行业“营改增”不仅是构成上层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社会福利举措。但银行业“营改增”是否可行,以何种方式推行,每个具体的政策部分各个方案如何取舍?这些都需要通过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确定,以保证改革的红利效应能够充分释放,整个社会都能共享改革的红利,与此同时又能将负面的不利影响限定在一个可接受和控制的范围内。鉴于银行业本身涉及面广,测算数据难以准确获得且数据过于庞大,再加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难以量化,银行业“营改增”的成本-效益分析也就随之成为改革道路上一道暂时无法解决的难题。
  二、国际国内参考借鉴
  (一)国际上三种主流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启示
  国际上在进行增值税税制分析时,一般根据银行收取的服务费用是否直接体现在银行的金融服务收入中把银行业务分为显性和隐性收费业务两类展开讨论。其中隐性收费业务构成了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关于隐性收费业务增值额核算却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技术性难题,对此各个国家在实务中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式。正是基于这种对隐性收费业务处理上的差异,目前国际上形成了三种主流模式,包括欧盟模式、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和新西兰模式。
  比较三种流行的模式,可以发现各国都在致力于解决重复征税、隐性收费业务增值额难以确定这两个问题,但各有侧重。考虑到实行增值税改革的根本点在于它能更好地避免重复征税,相对而言,增值额难以确定问题则更多地体现为一个技术性难题,随着科技进步必定能找到完美的解决方案。更多考虑免除重复征税方面的意义,我们可以参照采取新西兰模式。一方面,在新西兰模式下银行所有业务都纳入应税范围,即使零税率项目也得负有纳税义务,所有的进项税额都能得到抵扣,从而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新西兰模式能避免进项税额分摊上的困难,消除分摊中人为因素的影响,降低实务工作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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