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烟叶复烤企业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19-08-26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 要 烟叶复烤企业每年加工长达半年,目前,复烤厂将用工较多的环节进行劳务外包,由用人单位变为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公司用工,意在减少人力资源成本,降低潜在的用人风险。但实际运行中的劳务外包很容易与另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混淆,从而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必须对此加以有效防范。
  关键词 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李俊杰,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复烤厂。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79
  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形式,劳务外包现在被广泛应用于烟叶复烤企业。那么,劳务外包是一种怎样的用工形式,相比传统用工方式,它的优势何在?与另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又有哪些异同?在复烤企业劳务外包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风险,又应如何有效防控?
  一、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之异同
  现行法律并未对劳务外包做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劳务外包是指发包方将自身某些业务交由承包方来完成,承包方到期向发包方交付工作成果,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企业外包的通常是非核心业务,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企业核心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很难被认定为是劳务外包,某些情况下,甚至会被认为具有勞动关系的实质特征。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及其相关事项有明文规定。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均是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有不少相似之处:承包方仅与发包方、用人单位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签订合同;劳动者为第三方(发包方、用工单位)在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提供劳务,仅与承包方或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两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
  (一)所属法律部门不同
  劳务外包是承揽合同关系的一种,属于民法范畴,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适用劳动法,属于经济法部门。
  (二)从业资质不同
  法律尚未对劳务外包企业的资质作要求,任何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从事劳务外包业务,当然,企业也要取得相应行业的准入资质;而劳务派遣企业除此之外,还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从业条件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条件。
  (三)应用范围不同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而劳务外包一般应用于非核心性业务,也就是辅助性岗位。
  (四)合同标的不同
  劳务外包,发包方向承包方购买的是实物或者服务等工作成果;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这亦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劳务外包关系涉及到的当事方只有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对承包方员工进行直接管理;而劳务派遣关系则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用工单位必然要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这也使两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不同,劳务外包一般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报酬;而劳务派遣则是按照派遣时间长短和派遣人数来计算报酬,还有同工同酬的要求。
  (五)法律责任不同
  在特定情况下,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甚至主要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对而言,劳务外包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更轻。
  相比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明确清晰,受到的限制也更多,这也凸显出劳务外包降低用工成本、合法规避用工风险等诸多优势。
  二、烟叶复烤企业劳务外包的风险与原因
  烟叶复烤企业生产期间用工需求巨大,但一年中仅有半年处于生产状态,周期性、临时性用工需求突出,如直接用工成本显然过高。因此,复烤企业将原烟收储等用工较多的环节的劳务进行外包,意在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同时降低潜在的用人风险。
  目前复烤企业的劳务外包用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以及特种作业岗位上为弥补正式员工人手不足而招聘的辅助工;另一类是以挑选、搬运等体力工作为主的外包工,这类人员数量最多,构成了劳务外包人员的主体。
  对照劳务外包的标准,不难发现以下问题。第一类工人虽然被称为“辅助工”,但其出发点主要在于弥补人员不足,并非指其所从事的工作只是辅助性质,实际上仅就其工作内容、职责而言,有些甚至与正式员工并无二致,在同一岗位交接班的两人,一人是正式员工,一人却是外包工,相对于劳务外包,此种用工形式显然更接近于劳务派遣。
  对于第二类人,虽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却主要是由企业人员进行管理。而在典型的劳务外包中,发包方看重的是结果——即产品或服务,而承包方对其员工的管理包括业务上的指导则不作干涉。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发包方为了保证产品(服务)质量会依据合同对承包方实施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建议,甚至进行局部修改,但这种反馈、督促的范围与程度显然与直接管理难以相提并论。在业务层面受用工单位而非派遣单位的领导,这正是劳务派遣的一个显著特征。
  对外包工的管理过深、过于直接的原因在于,劳务公司驻厂人员不足,无法确保全程管理监督到位;更重要的是,企业的核心业务——复烤生产是流水线作业,各环节紧密相连,很难像安保、保洁那样清晰地完全区分割裂后进外包,为确保生产顺利进行,只能由企业来主导,其间对外包工的指挥调度亦是如此。简而言之,难以将仓储、生产等环节完全交给劳务公司,即使交给劳务公司,也无法保证按质按量完成,企业与劳务公司间也形成了“我招人,你管理”的默契,现行各个环节的用人实际上是“职工——外包工组长——外包工”的模式,不但管事(生产),还要管人,核心业务中也不乏外包工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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