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设计的原则 [试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原则]

发布时间:2020-02-14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要】《政府采购法》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政府采购的原则。本文对政府绿色采购的原则和相关制度的建立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政府;绿色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中图分类号】DF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0)10―0077―1.5
  
  《政府采购法》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政府采购的原则,有不少学者就政府采购的原则进行了论述,如张传将其归纳为物有所值原则、有效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人认为应该增加一个原则,即绿色采购原则。
  
  一、绿色采购原则的确立
  
  绿色采购原则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要考虑环境因素,即直接的绿色采购;另一层是指在政府采购的程序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应当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降低供应商的成本,以降低对环境能源的消耗,即间接的绿色采购。本文仅就第一层含义进行论述。
  绿色采购原则的确立应该分为两个方面:
  (一)确立政府采购的环境采购目标
  政策目标是政府在执政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订立或者确立的基本准则,其固然没有法律的效力,但是由于是政府自身制定的,根据政府行政上级领导下级的特点,往往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并且能够深入公务人员的工作思想并体现在其工作过程当中。鉴于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我们在建立绿色采购原则的起步阶段应当以政策形式确立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
  (二)建立与绿色采购相应的指导原则
  第一,在供应商的条件审查过程中,不仅要审查供应商的质量、成本等在传统政府采购中应当审查的内容,还要平等地审查供应商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环境记录,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条件或者曾经在相应年数内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审查通过。第二,在采购过程中强调污染的预防。不是所有被破坏的环境都能够恢复原状,即使可以也是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应当在采购中贯彻预防优先的理念,两个同等的方案,都可以做到节能减排,甚至排放量都是相同的,但是一个是通过事前预防另一个是通过事后治理,我们应当选择那个事前预防的方案。第三,不仅要考虑供应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本身的绿色保有量,还应当考虑在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绿色环境消耗量以及该产品可能的回收利用率。在具体开标和评标的过程中,如果两个以上的投标者其他条件相同,应当以节能环保者为优,甚至某投标者因为节能环保而使成本相应地提高,也应当以该投标者为优。第四,建立和完善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收集、归纳准确而有效的相关环境保护信息对于政府作出正确的政府采购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应当通过各种组织以可能的、合法的方式获得准确的环境影响信息。
  二、绿色采购原则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及运用
  
  绿色采购原则在政府采购方式中,其具体表现方式和应当注意的内容也因政府采购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一)绿色采购原则在公开招标中的运用
  公开招标是各国进行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在对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不仅应该包括传统采购中已经包含的内容,而且应该加入对投标人环境因素的考查内容。这些内容都必须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说明,以便对供货商进行资格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认为应当使环境保护部分成为一个单独的部分,而不是将其归入其他部分。
  (二)绿色采购原则在邀请招标中的运用
  邀请招标的公开性小于公开招标的公开性,所以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参与邀请招标的供应商应当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招标实体发出的邀请书数量不得少于三件,并且要求使用随机方式产生中标者。绿色采购原则的运用方式和程序与公开招标较为类似,只是要注意在采用随机方式产生供应商时,其随机的基础也要符合公开招标中对一般供应商的环境要求。
  (三)绿色采购原则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中的运用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的程序,在这些程序中不仅要注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环境保护因素,还由于这些程序公开程度低,因而应对程序中的相关问题予以特别注意。如专家组的组成也应当体现绿色采购原则,即其成员中应当有环境保护专家,并且不能少于一定比例,以防止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实际上不可能被采纳的现象出现;又如要更加注意公开程度,而且公开的内容必须包括供应商的环境记录,以及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的对策。
  
  三、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建全
  
  上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论述了绿色采购原则在我国政府采购中的体现和运用,但是与此同时,应当建立其他相关的制度,以保证该原则的良好运行。在这里本人尝试举出几例。
  (一)良好信息平台的建立
  任何正确的决策都是建立在准确的信息的基础上的,没有准确的信息,绿色采购原则将难以实行。如前文提到的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如果供应商的环境记录都是造假的数据,该审查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专家组人员的确定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中都离不开专家组的参与,而且专家组在其中的作用几乎可以说是决定性的。在专家组的确定方面,首先就应当建立一个数据库,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都纳入其中,并给予其相应的物质保障,防止专家为寻求个人利益,在评定过程中造假。因为专家的领域一般人难以理解,所以,即使有专家造假也很难发现。其次,应当以随机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防止供应商对专家组人员进行贿赂。最后,对于专家应当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如果造成环境问题,在专家组评议时就能够发现,但有的问题由于专家的个人不当原因未提出的,应当追究相应专家的责任。
  (三)加大对企业环境保护的支持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不仅是注意自身环境保护,而且应当制定相应政策以引导社会进行环境保护,正如在税收上对于企业的环境保护的投入予以政策上的优惠,既符合企业的利益,也符合社会大众的利益。由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无论是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都应当予以减少,但是事实上发达国家将淘汰的低产能高耗能的产业大量地转入我国,不仅损害了我国的环境,还进一步使我国的清洁产业的开发和创新受到更大的压力。但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为了本国的公共利益是可以优先采购本国的产品的。以此对我国企业进行扶持,既达到了环境保护的目的,还支持了我国企业的发展,更为我国企业节能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平台。
  (四)对于官员的绩效评判
  长期以来,以生产总值或者招商引资量对官员进行绩效评判的价值体系已经在很多官员的观念中扎下了根,要改变这种观念就应当对公务员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应当确立以地区的综合素质作为绩效评判标准,并且在环境脆弱的地区适当地加大环境保护在评判中的比例。
  总之,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不可能是孤立的,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离不开其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绿色采购原则作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应当在政府采购的架构内建立并完善,更应当跳出政府采购的框架,如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为了人类自身的发展,为了大自然的稳定,为了全球生命体和非生命体的利益,将其作为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已经十分脆弱的地球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张传.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M].北京:方正出版社,2007:166.
  【收稿日期】2010年9月5日
  【作者简介】陶循(1986― ):女,安徽淮南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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