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及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0-02-14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要】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信贷业务。信用风险是众多金融风险中最重要的一种,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甚至关系着整个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因此,研究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对其发展至关重要。
  信息不对称、信用缺失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是造成我国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本文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在管理制度、内部评级、征信体系、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信用风险;内部评级;银行监管;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0)12-0086-1.5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基本组织体系为:总行→省市分行→地市分行→区县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这样构成了典型的“金字塔”结构,其缺点突出表现为管理层次多,传递信息慢,决策滞后,风险集中,代理成本高。商业银行治理构架不健全,决策执行体系构造不合理,监督机构有效性不足,使得信用风险管理基础薄弱。不完善的组织体系为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二)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资产历史数据库在数据系统性、真实性、及时性和一致性方面都存在不足。目前采用的是简单的打分法,数据资料的缺乏使评级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评级过程中,商业银行只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未对贷款评级,其评级结果仅用于银行内部授信额度的确定,并未对外公开,这就使得评级结果的准确性难以判断。现阶段虽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但在指标的选择和权重比例分配上仍比较落后。在信用风险识别、监测等方面的客观性、科学性不够突出。一些信用评级的工作人员并未充分理解评估模型的内涵,只是机械地去对客户进行打分,不能及时认识到借款人的内在风险,加之客户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不完善,使得借款人评级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对不同等级客户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的估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个环节经营责任不到位,考核评价不到位,激励机制不配套。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方面,我国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仍相当薄弱,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风险方面的作用。
  (三)信贷过程过于重视抵押担保
  目前,我国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住房抵押担保、权利质押担保和第三方法人保证担保。由于后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少数客户能够满足相关条件,所占比例甚小,使得住房抵押担保成为最常用的担保方式。然而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抵押物面对着升值或贬值的风险。抵押物升值,对贷款违约风险的压力较小,而抵押物贬值将使贷款的违约风险的概率增大。在实践当中,抵押物常出现抵押物不足和抵押物处置困难等情况,影响商业银行的风险收益。
  (四)银行监管力度不强,法律不完善
  我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正在由合规性向风险性转变,这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有着重要作用。由于我国开展此项工作的时间短、经验不足,目前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仍然停留在表层阶段;我国宏观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金融、投资、财政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从而加大了信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力度
  针对我国总分行制管理层次多、市场信号反应慢、风险管理独立性差的问题,应调整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起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从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分析相关风险点。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解决重业务拓展轻风险管理的导向机制;强化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资产的实际损失追究相应责任。实现审贷分离和风险监管分离,保证贷款审批和风险控制的独立性。加强借款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把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关。
  在商业银行的部门设置上,应该加强内部监督部门的职责力度,该部门可以对商业银行各部门、各岗位和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对情况进行有效的反馈,从而实现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的立体交叉控制效果,对商业银行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防控。
  (二)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信用数据的获取与信用数据的共享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必须打破当前各自为政的状况,共同打造全社会共享的信用数据库网络,并不断加大银行信息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及有效的交流共享渠道,增加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能够覆盖银行所有的业务活动,并具有准确性和一致性,充分满足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
  (三)完善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
  首先,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提前做好准备。针对我国目前单一的打分法评级方法,要做到对客户和债项的同时评级,由信用分析师和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初评,上报贷审会批准通过。其次,联合各方力量,不断健全完善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机制。由于评级系统建设需要较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和数据支持,可以由中央银行或银监会牵头,以国内中型商业银行为主体,联合开发内部评级系统。将各银行业务数据集中整合后,运用统一的方法和分析标准,建立内部评级模型。
  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主要的是对银行面临的整体风险进行测量、监控和主动管理,用统计模型测算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指标,全面准确地把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状况。
  (四)建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文化,培养高素质人才
  信用风险识别知识含量高,汲取了现代金融理论、数学、统计方法和计算机技术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因此需要高素质综合性人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相对匮乏,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识别和管理的现代化进程。要想获得高素质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一是商业银行自行培养,投入足够的费用和精力,加强对信用风险管理人员相关知识培训的力度,为信用风险量化识别和模型构建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二是与高校合作培养,与高等院校携手创办信用管理专业,开设风险管理、资信调查、资信评级等课程,培养信用管理的专业人才。三是从国外引进。引进国外商业银行的高级人才有利于我国在信用风险方面的发展与进步,并带动我国商业银行人才质量的整体提升,实现长远发展。
  (五)加强信用风险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信用风险监管可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即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国家要对我国信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体制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继续支持分业经营;第二,要用法律规定业绩的透明度,完善银行保险体系;第三,规定评级数据真实有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完善住房按揭贷款的配套法律法规,有效降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第五,完善抵押、拍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切实解决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第六,明确消费信贷中的相关主体职责,合理分散信贷风险;第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相关环节均有法可依,通过立法强制推行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虽然已经有了一些发展和进步,但与西方发达银行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在日后的管理实践中逐步完善。从国家宏观角度上,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整体环境和秩序上支持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建设;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上,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创建有自身特色的风险管理文化,培养高素质团队,为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必将以高速度稳步向前推进,带动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良性发展。
  
  【收稿日期】2010年11月6日
  【作者简介】何宜: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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