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劳动合同法》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宗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企业在实施该法的三年多时间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劳动合同法》未能得到正确全面的贯彻落实;少数法律条款无法有效执行;短期内部分企业市场竞争力下降;少数企业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等。本文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深入分析其原因,并结合笔者所在企业的实际,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粗浅的理论参考。
  一、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劳动合同法》未能得到正确全面的贯彻执行。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至今已经三年多了。本人在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平时接触《劳动合同法》较多,与各企业同行交流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机会也相对较多。从三年多的实践中发现,该法在实际工作中尚未能够得到正确全面的贯彻执行。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缺乏正确的理解,忽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作用,片面认为该法加大了对企业的约束,增大了用工成本。因此在行动上把规避责任作为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第二、企业管理层劳动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劳动者的权利,违法现象经常出现。第三、传统的人事管理理念制约《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主要表现在一些国有企业。这些企业过去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制度,现在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但没有及时彻底地修改完善,在程序和实体上都与《劳动合同法》有相抵触的地方。
  2、少数法律条款无法有效执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尤其是有些条款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劳动者积极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改变了过去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要的推动者的弊端。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种明确的法律规定让劳动者有维权的抓手和获益的动力,从而得到执行。但是我们也遗憾地发现,该法在某些条款的规定上还不够具体,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或因缺乏标准而无法执行。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那么何为“严重违反” “严重失职” “重大损害”“严重影响”?同样,第四十一条中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又该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些原则上的规定还有待国家立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相关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以便能够顺利、全面的得以贯彻执行。
  3、少数企业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由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范用人,企业的人力成本必然上升,因此有的单位不惜铤而走险,恶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采取各种手段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少数企业违法的手段更高明,更隐蔽。例如,有的企业只签劳动合同,不申报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投诉,他们就以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为由,逃避双倍工资的责任,至于养老等各项保险,他们就采取软拖硬磨的方式与劳动者周旋,实在偷逃不了,他们就以返还少数现金的方式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即使补交,也只需要补交养老和失业两个险种,而工伤、医疗、生育险因无法补交也就自然减少了企业的支出。还有一些企业,诱导劳动者主动提出不愿参加社保的书面请求,同时在支付的工资中故意列支保险费用,以此达到企业逃避缴费的义务。以上这些手段都显示出少数用人单位违法手段更加隐蔽。
  4、员工违法现象仍然存在
  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虽然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劳动者违法的现象也还是存在的,他们有的是因为不懂法而违法,有的是想追求理想的职位获得更高的薪酬福利而违法,如为了获取理想的岗位,或者想为跳槽做好准备,有的劳动者经常伪造学历、随意离职。还有的是故意钻法律的空子,找出各种理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的单位本来就存在违法的动机和侥幸,正中下怀。结果当这些员工离开时,会以单位违法提出仲裁,以此向用人单位索要更多的经济赔偿。
  二、对策探讨
  1、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普及教育和学习,提高遵法守法意识。一项法律的制定出台只是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如何强有力地执行是决定法律推行成败的关键。在具体的贯彻执行中两大主体是关键,一是各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他们肩负着普法和执法的双重职责,应该建立一套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普法教育,充分利用当地各项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工作,通过举办论坛或深入工厂一线,与员工和用人单位进行面对面的答疑解惑,使广大劳动关系参与者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让《劳动合同法》家喻户晓,变事后违法处罚为事前学习预防,既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发挥了本部门的功能,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二是用人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也肩负着两项职责,即宣传和遵守。用人单位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者也是遵守者。用人单位从管理者开始重视并不断地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是一个企业能否按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员工管理的前提。本人所在的公司把劳动法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定期邀请本市劳动执法部门的专家和法律界人士来公司给管理者和一线员工讲解劳动法律法规,帮助大家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新员工入职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学习《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的《员工手册》,使他们一进公司就形成遵守法律和制度规约的意识。
  2、加快制定实施细则,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制定出台的,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为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情况下的新时期劳动关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其中有些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实施细则,无论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还是用人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都难以把握。因此,国家相关立法部门或地方政府加快制定实施细则,通过三年的实践情况调研,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已经迫在眉睫。只有把所有法律条款规定的内容都明确化,界定清楚,才能让法律执行得更到位,才能让遵守法律的人得到法律的保护,让违法的人受到追究,让企图钻法律空子的人望而却步。
  3、加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的监察和处罚力度,维护法律的威力。各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监察的常态化和处罚的公开化。尤其对大量使用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违法“重灾区”,要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必要时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对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除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外,可以联合其行业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恶意违法企业,劳动监察部门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让他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所得,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使《劳动合同法》更好的得以贯彻执行。
  4、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用合法、规范的制度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如何利用该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制定和实施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来实现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以奖惩职工的法律性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成为企业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从法律上赋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权利,同时也对规章制度的程序和实体上的合法性进行了规定。在程序上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体上要求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进行制度规范。同时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所作的明确性规定,充分显示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旨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法律。我们相信,只要各级机关和广大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认真学习,模范遵守,该法一定会焕发出夺目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光辉,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作者单位: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实习编辑:方钰涵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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