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啃老的解决办法 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发布时间:2020-02-29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编辑同志:   我们儿子已年近三十,身体状况很好,因不思进取,一直找不到稳定工作。即使我们帮他找到一些临时性工作,他也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极不负责任,很快便被辞退。以至于他整天无所事事,长期靠年逾七十的我们度日,而且常常向我们要零用钱,稍不如意,就骂骂咧咧,甚至摔打东西。如今,我们已忍无可忍。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他搬离我们的住所,不与我们共同生活,拒绝其“啃老”?
  读者 文泉 李兰
  
  文泉、李兰读者:
  你们所提的要求是正当的。虽然《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同时也指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应当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对象,只局限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一般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而你们儿子年近30,并不在其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你们的儿子既非在校接受相应教育,也非没有劳动能力无法谋生。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啃老”,实际上是对父母的财产权的侵犯,父母有权拒绝。如子女我行我素,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如返还财产、责令搬出、排除妨碍等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 江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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