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驴友”,政府该不该全额买单_买单吧怎么全额还款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四姑娘山救援失踪“驴友”事件在中国引起了强烈关注。这样一幅图画,越来越触目惊心:   一大帮所谓的“驴友”为了追求好玩刺激,进入风景区“探险”,走难度大的路线,甚至谎报线路或逃票,最终陷入困境。于是自己或家属报警,政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救援。救出人后,“驴友”像英雄一样拍屁股走人,所有的烂摊子,则让政府和风景区管理部门来收拾。
  看一下这类事件所浪费的公共资源:在此次救援中,四姑娘山、小金县、卧龙等方面共出动人力300多人次,成本约13万元。而在今年4月初,北京为在房山失踪的36名“驴友”共出动警力、消防、救援队人员及村民等共290人,甚至出动了3架直升机。另外,在去年的12月,18名复旦大学“驴友”在安徽黄山遇险,最终导致一名民警牺牲。
  在公共领域,很多人和“驴友”的心态一样,认为政府和民间救援队的救援天经地义,对浪费公共资源毫无愧色。但是,政府和纳税人要为一些人追求好玩刺激的后果买单,这凭什么?
  
  反思:“驴友”获得救援只因生命权利
  四姑娘山管理局和四川省登山协会在此次救援中不仅表现优异,甚至可以说是忍辱负重。
  救援结束后,有消息传出,四姑娘山管理局要求驴友支付核心的搜救费用2.6万元。此举引发了网络上和媒体上激烈的争论。四姑娘山管理局表示,这是国内第一次针对户外活动搜救产生的费用,向被救者进行收费。所花费的13万元中,10万元是政府的救援经费,四姑娘山景区的救援费用是2.6万元,山地救援队的是3600元。
  但很快,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副秘书长高敏告诉媒体记者,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的2.6万元救援费用由政府承担,9名登山者需缴纳的费用只是登协支付的3600元救援费及500元罚款。
  在政府和四姑娘山景区所释放的最大善意中,“驴友”导致公共资源大量浪费的违规成本,几乎降到零头。
  但一些观点并不认为这是政府和景区的美德,相反认为这是应该的,坚持认为救援方没有向“驴友”追要救援费用的权利。
  与此相对应的态度,就是“驴友”“你就该救我”的心态,而其家属,哪怕在报警时说承担全部费用,但搜救一结束就绝口不提。尤为令人寒心的是,在去年的复旦大学“黄山门”事件中,被救出的“驴友”面对为自己而牺牲的民警,不仅显得冷血,甚至还认为,他们有“纳税人的权利”。
  可以说,在一些“驴友”以及其他人身上,浪费公共资源时的恬不知耻,以及对救援者的冷漠,其行为没有受到足够的惩罚。
  就政府来说,一个或一群公民,比如在四姑娘山谎报线路的“驴友”失踪,不排除有生命危险,它当然有责任尽全力去救援。但需要搞清楚的是,政府去救援,不是因为这些人有什么“纳税人的权利”,而只是因为他们是人,他们有生命权利,这样的生命权利,可以启动政府、景区,以及民间救援队的救援。
  但是,政府有责任尽全力去救“驴友”,绝不意味着它就有为救援掏钱、让“驴友”免费的义务,景区、登山协会这类民间救援队更不用说。也就是说,“驴友”的生命权利,只能启动救援,并没有赦免他们付费的义务,他们并没有要别人掏钱救他们的权利。
  四姑娘山景区最后没有向“驴友”要钱,那只是意味着在做好事,并不意味着就不应该收。
  
  深究:私人偏好只能自己付费
  有人认为,只要没有法律规定救援费用必须由公民自己负责,“驴友”就不用掏钱。其论证采用了类比:如果要“驴友”掏钱的话,那么,“119”也应该宣布,今后救火,火灾是由谁的责任造成的,就由责任人承担救火费用;对于跳楼自杀者救助,事后肯定也应该让自杀者付费;公安机关派人处理打架纠纷,是否也要发起打架的责任人负担出警费用?中心思想是:可以对“驴友”处罚,但不能要求他们掏钱。
  这种观点完全混淆了概念。“驴友”玩登山探险,逃票或谎报线路而出事,和一个人因为某种原因引发火灾、跳楼自杀、或打架斗殴完全是不同范畴的事情。引发火灾等行为,属于一个人基本的行为范畴,它们或者会对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影响和危害,或者根本无法由一个人自己来解决。这两个条件决定了,大家需要组成一个政治社会,成立政府,纳税让警察、消防等机构运作,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应对这类情况的出现,这也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所以,一旦这类行为发生,不仅政府有救助、制止责任,而且不能收钱,因为纳税人为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已经掏了钱。
  这就如同一个人没饭吃了,他可以去找民政局要求救济,或者,实在穷得没有房子住,他可以去找政府,希望能够住上保障房一样。政府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
  但是,像“驴友”们的那种登山探险,并不属于一个人基本的行为范畴,也不是基本的需求,那只是一种纯粹的私人偏好。大家在组成政治社会时,从政府成立的逻辑上,并没有约定要为这类纯粹的私人偏好买单。
  个人既然选择了这类行为,那么掏钱的事情,就必须自己解决。这就像你没饭吃可以找政府,但你想吃山珍海味也找政府,就没道理一样。同样,政府可以保障一个人能够有基本的房子住,但他要住别墅也想找政府,那就过分了。
  简而言之,发生火灾、跳楼自杀、打架斗殴,政府机构要免费救助和制止,是出于契约,背后是公民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但是,“驴友”们为追求刺激而让自己出现危险,从而导致政府的救援,绝不是来源于什么公民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而是上面所说的诉诸于生命权利。
  纳税人在纳税让政府机构运作时,没有一项是为这类私人偏好及其错误后果埋单的。当“驴友”们获得救助时,他们不仅欠政府、景区、救援人员一声“对不起”,而且必须掏钱支付救援费用。
  
  建议:法律健全有必要抓紧
  无论是基于公民权利、纳税人权利,还是基于生命权利,一个人出现了危险,政府肯定要救助。但是,一个人有这类权利,从来就不能预设他可以滥用这些权利,从而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并且还把救援人员置于危险之中。如果这样,他们必须受到惩罚,因为在道德上,他们不能这样做。
  “驴友”遇险,如果其行为没有过错,启动救援并成功获救后,视其能力支付一定比例或全部救援费用即可。但是,如果是自身的过错,比如谎报线路之类,则在支付救援费用之外,还必须受到惩罚。
  可以想象得到,如果任何一种基于私人偏好的行为,即使错误地行使都可以获得免费救助,那今天你当“驴友”,明天我就玩更稀奇古怪的刺激性行为,公共资源就会被掏空。对于辛辛苦苦地工作,以及还在为一日三餐发愁的人来说,公共资源都往私人的偏好上用,就极不公平。
  个人要玩登山探险,当“驴友”,这种私人偏好无论被吹捧为“勇敢”也好,还是被贬为“吃饱了没事干”也好,都是一个人愿意选择的行为。只不过,得明确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能让别人来为自己收拾烂摊子。像这类事情,为防止出事,可以考虑购买商业保险,就像开车一样。
  在美国,关于是否向被救援者收费的问题,也经历过一个反思过程。一开始,或者觉得那是政府的责任,或者基于人道主义,也不好意思收钱,但这等于鼓励一些人放纵自己的行为,用公共资源来为自己形形色色的私人偏好埋单,引发民众的不满,而且公共资源也经不起折腾。因此,目前已经有8个州通过了向被救援者收费的法律。
  这个道理已经明确: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没有义务为少数人错误地行使其私人偏好埋单。
  在中国,到现在为止,都缺乏对这类事情的法律规定。可以想象的是,若不抓紧建立相关法规,“驴友”遇险,然后又浪费大量公共资源的事情,只会越来越多。据悉,四姑娘山景区已建议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副秘书长高敏向四川省人大提交议案。而高敏表示会在四川省下一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将议案交给人大代表,由他们向政府提起。
  不仅四川,在全国范围内,也应抓紧对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制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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