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cle数据库菜鸟教程_特色数据库多元化版权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要]版权问题已成为制约特色数据库发展的主要因素,为此,拟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特色数据库建设与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根据相关法规的适用性,提出特色数据库的多元化版权解决策略与方案,以期对解决特色数据库的版权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特色数据库 版权 著作权 授权模式
  [分类号]G250.74
  
  1 问题的提出
  
  据有关研究者对我国三大系统图书情报机构的特色库建设情况调查显示,70%的特色库仅限于馆域网或局域网使用,外网无法查阅。笔者通过对CALIS建设项目的63个专题特色库的访问,发现只有22个数据库提供远程用户的全文免费浏览,但其中10个是以题录文摘为主的数据库;14个数据库可浏览题录、文摘信息,无全文浏览权限,其全文数据只对建设单位和CA-LIS成员馆开放;另有27个数据库则无法打开。
  为此,本文拟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特色数据库建设与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根据相关法规的适用性提出特色数据库的多元化版权解决策略与方案,以期对解决特色数据库的版权问题有所裨益。
  
  2 特色数据库建设与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分析
  
  特色数据库的建设与使用过程几乎所有环节均涉及到版权问题,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寻求特色库的版权解决方案,必须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各环节的法律性质做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2.1 特色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分析
  特色数据库的建设过程主要是对资源的采集与整合的过程。为了实现对用户的“一站式”服务,提升数据库的利用价值,目前特色库特别是以学科为特色的数据库建设,均力图集成该学科的各类型信息资源,除了文本型文献,还收录了图像、音频、视频、网页等信息资源,由此,资源的采集方式也呈多样化,主要有:对馆藏特色文献的数字化,对已购数字资源的下载转化,对网络资源的下载与链接等。
  2.1.1 馆藏特色文献数字化的版权问题将现有馆藏中具有特色的纸质文献(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等)以及随书光盘、视听资料、多媒体资料等进行数字转换,经加工整理后导入特色库,这是特色库最主要的建设方式,这些资源构成了特色库的基础数据。那么,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该如何界定呢?
  将文献数字化定性为复制行为,国际方面的法律法规早已做出明确认定。依据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数字化行为的主观目的、特定方式以及无创造性特征等属性分析,馆藏文献的数字化也均符合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且已经得到判例的支持。
  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公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关于复制权的阐释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数字化复制的方式,但其开放式列举的表述,已涵盖了数字化方式。
  而复制权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而受到保护。《规定》第三条也明确指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图书馆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施数字化行为,如不符合合理使用范畴,则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否则将面临侵犯复制权的风险。此外,文献数字化后所进行的加工整理入库行为,也将涉及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利。
  2.1.2 已购数字资源采集的版权问题各图书馆或多或少购买了一些商业数据库,并通过局域网或注册控制提供给用户使用,但为了实现对相关学科或专题的“一站式”检索及获取原文服务,图书馆通常会从本单位已购买的各类数据库(包括电子期刊、电子图书以及事实型数据库等)中,选择相关资源内容进行批量下载,进行二次加工转换后,整合到特色库中,这也成为特色库的一个重要的资源来源,而这种资源采集方式同样将面临版权问题。
  数据库由于其符合智力创作的条件,因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国家著作权法都将数据库视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在对那些收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汇编型数据库进行采集和二次加工转换时,涉及到数据库中原作品的著作权和数据库创作者对数据库自身享有的著作权两个方面的问题,未经许可可能构成双重侵权,即使对收录公有领域作品的集合型数据库的采集利用,也必须尊重数据库创作者享有的著作权。
  此外,对已购数字资源的采集还受到合同法的制约。由于目前商业数据库大多采用许可方式发行,图书馆仅获得有限制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在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中,数据库商甚至将合法用户的大批量下载及永久保存也视为非法使用,严重的违约行为会导致数据库被停用,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2.1.3 对网络资源采集的版权问题开发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是特色数据库建设的又一条重要的途径。其方法有:①对网络上相关学科或专题的信息资源进行搜集、筛选、下载,经加工后整合到特色库中;②采用链接技术,进行与相关网站的主页链接,实现对相关网络信息资源的导航。
  根据2006年11月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外,“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因此,特色库建设过程中对网络资源的下载、加工、存储、整合等行为可能涉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利。
  而在网站链接方面,链接方式不当则可能涉及侵权问题。例如将他人网站以内链方式链接,让人感觉被链网站是特色库自己网站,或者是对他人网站信息进行增删、编辑等,则可能涉及到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2.2 特色数据库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分析
  特色数据库建完后,必然要将数据库上网发布供用户使用,因此,网络传播是特色数据库使用的必经阶段,图书馆面临的将是更加核心的版权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条(十二)款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之一。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而给予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豁免权却十分有限。首先是数字化作品传播的范围仅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即在线传播数字化作品的计算机终端应为安装在图书馆实体建筑内的,而未赋予图书馆的馆外传播权;其次,可以在上述限定 性范围内传播的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而现实情况是:目前图书馆多采用IP地址认证等技术措施,在局域网范围内(如校园网)传播特色库,有的还通过注册控制向外网授权用户开放资源,这些都已经超出了《条例》所规定的馆域网范围;再者,各特色库所采集的数字化复制品,其类型涉及方方面面,并不仅限于《条例》所规定的那几种特殊情况。可见,目前相当数量特色数据库的传播使用或多或少都面临着侵权的风险。而特色数据库的建设目的,固然有陈列和长期保存文献资料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提供传播使用,并尽可能地扩大资源共享的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求,即便是在类似校园网的局域网范围内提供服务,都无法充分发挥特色库的效益,更别说局限于物理馆舍内的服务了。因此,解决特色数据库的网络传播权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3 特色数据库多元化版权策略研究
  
  3.1 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项权利限制条款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中为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创设的权利限制条款。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法定许可是指他人依法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版权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必须按规定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我们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种制度来解决特色库的版权问题。
  具体而言,我国法律条例中的合理使用规则对特色数据库建设具有如下适用性;①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合法免费地将特色库所需要的,且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以及超出保护期限、进入公共领域的馆藏特色文献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并提供全文的互联网传播服务;对于因特网上存在的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信息和权利人公开颁发许可的“开放存取”资源,除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声明不许转载的以外,图书馆可不经许可免费下载或链接到特色库中并提供传播服务;依据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规定。对享有著作权的馆藏特色文献(含纸质、光盘等各种载体),可以“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为由,进行数字化复制,既作为长期保存的数字资源,又为今后解决版权问题后入库提供传播服务打好资源基础;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六)款以及《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及版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将特色库中未解决版权的各类资源先建立元数据,以题录、文摘形式在网络上发布,并通过文献传递方式为需要的读者提供原文服务,同时可向社会发布启事,寻求权利人的授权。②依据互联网行业相关规定,对没有明示不准的网站主页,在不对被链接对象作任何编辑与修改的前提下,可不经被链者的许可,采用外链(主页链接)形式进行免费链接。③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出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建的特色库可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但这一针对限定性资源的馆内传播豁免条款对大部分的特色库没有太多的适用性。
  在与商业数据库签订购买合同时,应极力争取将出于合理使用目的复制和传播作品作为必备条款。
  同合理使用相比,法定许可扩大了可使用作品的范围,同时又省去繁复的授权环节,节约获权的社会经济成本,图书馆应尽可能利用这一高效率的授权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第三十二、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虽然没有具体提及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但有学者认为,应将网络媒体视为报刊,对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的规制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32规定的“法定许可”,即网上转载或摘编国内一般作品视同为报刊的“法定许可”。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图书馆的特色数据库建设应具有“从网至网”的转载和摘编法定许可权,即可以不经许可从国内相关网站上转载和摘编特色库所需要的资源,由此,可基本解决特色库中对网络资源(包括各种文本、音频和视频作品等)的搜集、下载、整合、转化以及传播使用的版权问题。但在行使该“法定许可”时,须注意两个限制条件:①利用作品的范围是没有明示不准的;②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特色库在以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作品时,所采用的资料均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注明出处,并且不得删除或修改附载于原作品上的权利管理信息。
  
  3.2 认真做好授权许可,并尽可能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得间接授权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种模式对特色数据库建设的适用范围都较窄,在使用方式和作品类型上受到很大限制,远不能解决问题。对于无法采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方式解决的版权问题,图书馆必须不怕麻烦,认真做好授权许可。
  获得版权许可使用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三种:①获得著作权人的直接授权;②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获得间接授权;③授权要约模式。
  直接授权模式即逐一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并支付使用费的方式。由于特色库所使用的作品数量较大、种类繁多、涉及的权利人范围广泛,因此该模式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差。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该模式,特别是可以利用交叉许可来解决经费不足的困难。交叉许可即版权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置换,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商业数据库如超星数字图书馆的做法,以免费使用数据库资源为交换条件获得作者的授权。
  而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得间接授权,图书馆只需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有关代理协议就可获得众多作品的合法使用权,极大地提高了授权效率和降低授权成本,因此应尽可能地采用该模式。
  第三方机构的最佳选择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由于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还未健全,数量很少,机制不够灵活完善,这使图书馆通过该类组织解决特色库授权的类型、数量、规模受到局限,难以全面满足特色库的授权许可要求。为此,图书馆可以通过出版机构以及各类学会、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来解决作品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授权要约是数字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高效率、低成本的授权许可模式,但该模式使用的前提是权利人愿意采用这种模式,在目前尚未推广的情况下,该模式只能作为一种补充形式,不具有普遍意义。
  
  3.3 积极采取数字版权技术保护措施
  图书馆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数字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帮助自己在实现数据库利用最大化的同时,规避侵权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现有数字保护技术完全可以实现对数据库分层次的发布方式和访问权限控制,而且可以有效控制对数据库的复制行为。图书馆可以根据数据库中各子库资源版权问题解决的成熟度,决定资源的开放度和共享度,从而分别或分步实施不同的技术保护措施。对未解决版权问题或版权问题解决不彻底的资源,可先将对象数据和元数据分开存放,设定网络浏览系统的访问权限,授权用户可以检索并访问全文数据,对非授权用户则只发布元数据,原文数据采用文献传递的方式解决;又如,可采用DRM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防止用户将数据下载复制、打印或输出到外置存储设备,由于用户的访问和浏览只在显示器上暂时显示,并没有形成永久的拷贝,因此不属于复制范畴。待版权问题得到逐步解决后,再不断扩大特色库资源的开放与共享范围。

相关热词搜索:多元化 版权 策略 特色数据库多元化版权策略研究 幼儿语言多元化教学 谈幼儿语言多元化教学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