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法修改须便民尊权 身份证大权全18岁以上带姓名

发布时间:2020-03-12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新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尽管变更的内容不多。譬如,它增加了“指纹信息”的要求,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随着技术的进步,指纹越来越成为鉴别个人身份的一种重要信息,正在获得广泛的使用。但在办理身份证时要求登记指纹信息,仍存在一些需要追问的问题。
  
  首先,这种指纹要求是否必要?众所周知,身份证是用来证明一个人身份的证件,里面记载一个人的姓名、年龄、身份号码等信息。其实,用来证明一个人身份的独一无二的信息主要是身份号码,因为它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有了这个号码,就可以鉴别出来一个人是谁,正如国外的社会保障号码一样。
  
  还有,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以必要为限,恪守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讲,政府收集的个人信息越多,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在一个前法治社会里。
  
  其次,指纹信息的要求,增加了公民办理身份证的负担,尤其是对于长年不在户口所在地的流动人口而言。为了登记指纹信息,申领或者换补身份证的公民必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大大增加了办证的成本,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对于两亿多流动人口而言,这无论如何都不算一个人性化的要求。众所周知,这个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本来就经济状况不好、工作时间紧张,再让他们千里迢迢回乡办证,实在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情。
  
  公安部负责人表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身份证技术上是可以办到的,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但为避免通过多种渠道换领可能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仍然要求流动人口回原籍办理。这种说法令人不解,因为它一方面承认技术上无障碍,另一方面又将“球”踢给了技术。何谓“通过多种渠道换领可能产生的信息安全”?这难道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这样的技术问题难道很难克服吗?只要身份证信息全国联网,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似乎并不难,因为所谓“多种渠道换领”无非是“异地换领”而已。如果全国联网的技术问题还没解决,急着收集指纹信息有何意义?又如何从技术上防止这样的信息被泄露或者窃取?
  
  这次修法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扩大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权限范围。新法在原先四种查证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样的内容:“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可实际上,法治社会的通常做法是,只有当警察有理由怀疑一个人存在违法犯罪的嫌疑时,才有权查验其身份证件。如果一位公民进入火车站,警察就无缘无故地查验其身份证,不仅令其反感,而且可能给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如果因为查证而耽误了旅客买票或者乘车,谁为此负责?负何种责任?没有责任约束的警察权是危险的。
  
  还有,条文中还提到“重大活动”,但什么是“重大活动”?由谁来界定?规定中只字未提,这恐怕给警察不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众所周知,中国的警察权不是太小,而是太大;不是太少,而是太多。迈向法治社会的第一步,应当是限制而非扩张警察权。没有对警察权的良好制约,民权就难以张扬,建立法治社会不过是一个梦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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