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宪章》:四十年磨一剑|十年磨一剑

发布时间:2020-03-14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11月20日在新加坡召开的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主要有三大议题:批准《东盟宪章》、签署《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以及讨论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其中,东盟10国领导人20日下午签署的《东盟宪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是东盟成立40年来第一份对各成员国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东盟一体化的目标、原则、地位和组织结构,强调东盟应具有一个目标、一个身份和一个声音。它为改善东盟目前这种松散状态、提高决策效率、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区域性组织提供了法律框架。
  《东盟宪章》是东盟积40年心血磨砺的“宝剑”。东盟各国渴望一部属于自己的宪章已久。早在成立初期,东盟即已表明实现地区一体化的长远目标。上世纪90年代,成功实现“大东盟”(东南亚十国全部成为东盟成员)理想的东盟在《河内宣言》中提出“2020年远景规划”,再次规划出一体化文件的宏伟蓝图。2004年,东盟《万象行动计划》首次明确提出制定宪章的设想。2005年12月,《吉隆坡宣言》正式启动宪章制定进程。2007年是东盟成立40周年,这为东盟各国完成制宪进程提供了最佳时机。今年1月。《宿务宣言》进一步提出“宪章蓝图”,8月公布“宪章草案”,最终文本在11月峰会上通过。
  东南亚与欧洲虽然同为中、小国家密集的地区,但东盟版的宪章与欧盟的相关一体化文件相比,却具有鲜明的“东盟特色”,两者在一体化思路和文化思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欧盟2004年10月通过《欧盟宪法条约》,十分强调主权对一体化的让度,重视约束力和强制力。但这一点却引起了众多质疑,导致条约2005年在荷兰、法国的全民公投中遭遇挫折。与之相比,《东盟宪章》在强化共识、加强机构建设和推动经济一体化等方面与其有相似性,但在基本精神、落实方式和约束力方面却大异其趣,并非欧盟道路的简单“翻版”。
  宪章强调不干涉内政和协商共识的“东盟理念”。宪章原则部分明确表示“尊重各成员国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性,通过和平对话、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倡导以和平为取向的价值观,维护本地区公正、民主、和谐的环境”。这实质上仍延续了“东盟方式”,与欧盟一体化偏重维护“民主、人权”的做法存在着差异。
  宪章突出了东盟一体化特别是建设经济共同体的历史使命,通过了《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提出经济共同体“路线图”,确保“实现单一市场与生产基地”、“形成竞争力强的经济区域”、“维护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和“推动与国际经济体系融合”四大目标。这些目标类似于欧洲一体化进程早期的欧共体,但与欧盟现阶段的经济一体化程度仍不可同日而语。
  宪章细化了东盟组织体系和机构建设,规定东盟峰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一年召开两次,下设协调理事会(由外长组成)及政治一安全、经济、社会一文化三个理事会。东盟秘书长授权扩大,可发起签署协议、监督各国执行,并向峰会提交年度报告。这些规定有助于缓解东盟长期面临的“议而不决”、行动力低下等问题,但仍属事务性权力,而最终决策权仍严格掌握在各国首脑手中。
  宪章还突出了“包容、中庸”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对强制性条款的处理方式上。《东盟宪章》起草期间,一些专家建议将“设立东盟人权委员会”、“对争议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制”、“对违反规定的成员国予以制裁直至取消其东盟成员国资格”等写入宪章。但各方对此看法不同。今年8月,东盟外长会议决定成立“东盟人权委员会”,但规定“成员国可保留暂不加入的权利”。9月底,缅甸发生大规模群众性示威,强制性条款再度引起关注。经过反复酝酿,宪章最终并没有将强制性条款纳入正式文本,而是重申“以协商共识的原则处理争端,争端无法解决时交由东盟峰会讨论决定,东盟人权委员会也须服从东盟外长会议的决定”。峰会期间,东盟领导人还发表缅甸问题声明,再次强调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该问题。在缅方要求下,东盟领导人也未听取联合国特使甘巴里关于缅甸问题的“汇报”。这些均显示东盟在处理民主与人权、主权与稳定问题上仍持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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