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宪法铺下政治文明路】 现行宪法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2004年1月,笔者作为海淀区人大代表第一次参加了海淀区人大会议,亲身感受了人大会议的现状以及未来进步的空间。这里有大会发言制度,代表们敢讲真话能讲真话,这里有候选人接受质询制度,一些代表的质询尖锐而且热烈。在这次人大常委会选举中,我们10人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有3名进人正式候选人之列,最后虽然没有1名当选,但主席团推荐的候选人有1名大家不太满意的被选了下来,导致人大常委会1个名额暂时空缺,等待2005年第二次会议补选。这说明,基层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不是没有改变既有政治生态的希望。
  曾经有人把村级民主的广泛实践当成中国民主化自下而上进程的前兆,也曾经有人努力把村级民主向上推进。然而迄今为止,四川步云乡等一些乡镇直选的尝试也仅仅是作为特例,这样的尝试很容易被有关部门以法律的名义否定,因为我们国家仍在适用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首脑由人大选举而不是由选民直选。当然,从长远来看,直选总是要实现的,但至少现在看来,这条道路和完善人大选举相比却更为艰难,因为从农村开始的民主,其自身性质决定了它向上的推动力是很有限的。
  
  村级民主产生不了职业政治家
  
  虽然1998年民政部官员在总结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10年经验时自豪地宣布,1996年完成的最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中,河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的参选率都在90%以上,虽然2001年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的白皮书中认为“1998年11月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约有6亿农民参加了直接选举,参选率高达80%以上”,但根据作者对河南、山东、河北、辽宁等地部分村民的调查,村民参选率不高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以至于在一些地方,乡镇政府想尽办法组织动员甚至不得不用物质奖励的办法鼓励人们参加选举,除了少数由于乡镇政府压制公正选举或者选举程序不公正导致人们抗议性的弃权之外,很多村民对选举漠不关心。
  村民对选举的冷漠不能说明他们民主意识差,而是因为相关制度剥夺了真实的民主或者村级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在辽宁省铁岭市地运所村,曾经带领农民为征地补偿事宜持续上访最后赢得选举的村主任让村民们“非常失望”,这名主任更是满腹无奈和委屈,他面临着地方政府的压力:“要么跟党走,要么靠边站”。与此同时,一些村集体资源面临枯竭,没有集体收入,也没有公共资源可供分配,谁当村委会主任都没有多少好处,对于村民来说,自身生活状况也不可能有多少改观,选谁都一样,村民认为选举意义不大。
  参选热情很高的村庄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原村领导班子贪污腐化,村集体利益被严重侵害。集体土地被侵占或者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最容易出现这种选举热情的现象,从地域分布来看,这类村庄在城郊结合部的比较多,因为城郊结合部土地的升值,集体资产剧烈变化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
  但是,这类村庄村民们的参政热情不是恒定的,不能说明民主素质或者民主意识水平的高低,他们之所以如此热情,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下一次选举如果他们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受到威胁,他们就可能像从前一样冷漠。
  从长远来看,20多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中国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动,很多人离开了或者正在准备离开他们曾经世代居住的乡村,他们的利益交换早已经超越了村庄,他们已经不在乎可能从村集体得到的一点利益,不在乎那张村委会选票所代表的对自己而言的价值。这种人口的流动还模糊了村庄的边界,如何确定谁是村民都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
  村级民主走向平静是必然的趋势,从沉默到喧嚣再到沉默是中国特色的宿命,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都不多,舞台太小,资源有限,不需要也产生不了职业政治家,村级的矛盾经过激烈冲突和整合以后终将平息,难以产生持久地向上的冲击力。
  
  乡镇长直选实际上被否定
  
  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的乡长直选,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直选直接过渡到乡长直选,而且选举比较规范,接近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政治模式。应该说,这将是中国未来各级政府的选举模式,这是政治体制改革努力的方向。
  但遗憾的是,这一探索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中国现行的有关选举法规规定,乡镇选民只能直接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乡镇长则需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步云乡的直选模式不易为现行政治体制框架所接纳,实际上也被有关部门否定了。正因为如此,步云乡全体乡人大代表1999年1月4日在乡人大第12届第1次会议上以举手方式通过决议,确认步云乡选民直接选举乡政府乡长的过程和结果合法有效,以人大代表来确认全体选民的选举结果,这就是步云乡不得不面对的尴尬。
  《法制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认为,步云乡此次乡长选举不合法。该文的看法是,当前中国政治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选民不能直接选举各级政府的行政长官,而是很多地方的人民代表选举未真正贯彻民主原则,流于形式;当务之急是要严格依法组织好各级人代会代表的选举,切实保障广大选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杜绝各种搞形式、走过场的民主选举,严禁各种侵犯甚至剥夺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而不是在直接选举问题上抛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另辟蹊径。
  笔者并不认为这样的另辟蹊径有什么不好,直接选举的探索当然是有意义的,但这篇批评的文章提醒人们,人大选举是一条道路,是一条更加现实的道路。
  
  一个大胆的假定
  
  人大选举和乡镇长直接选举的重要区别在于,人大基层直接选举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让我们来做一个假定,如果某县几百名人大代表都是竞争选举上来的,那么,这些代表当然就会有自己的主张和利益诉求,根据现行的选举办法,10个以上的代表就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县长候选人,那么县长选举就不得不开始竞争了。如果全国所有区县人大都实现了竞争性选举,那么区县一级行政首脑也就接近直接选举了,这将意味着中国政治文明生态发生很多积极的变化。
  也许有人抱着悲观的态度认为这样的想法太天真了。的确,现实的问题在于,虽然基层人大选举有了法律依据,可从一开始很多地方的选举就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导致人大代表自身的选举流于形式,结果是人大选举被操纵,政府官员选举也就容易流于形式。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社会进步的一面。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已经成为政治正确的话语,即使有个别人试图操纵选举,也不可能回避法治的旗号,那么,我们就可以用法律的工具来完善选举完善人大。
  在法治的旗帜下,我们可以努力完善选举制度。比如,只要候选人赢得了很高的支持率,只要努力做到了足够的公开性和合法的程序,就有可能当选。如果有很多人积极参与选举,就有可能促成选举程序规范化和人大代表政治素质的提高。
  同样,在法治的旗帜下,我们可以逐步实践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
  社会变革就是这样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政治文明、民主法治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实实在在的努力。也许这个过程很漫长,但总要有人积极行动起来,并且努力抓住一切可能的机会参与并推动选举规范化和人大制度的变革。不管怎样,人大是一条宪法铺下的通往政治文明的道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认真研究,更需要我们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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