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退税政策【欧盟的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欧洲的科技合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原子能联营,但是欧共体层面上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的出现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欧盟(欧共体)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与技术发展框架计划(以下简称框架计划),到目前为止,欧盟(欧共体)已制定实施了6个这样的计划,并正在执行欧洲信息技术研究和开发战略专项计划(ESPRIT)。
  
  创议:推动欧盟科技进步
  
  框架计划的形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欧共体委员会负责工业、科研和能源的委员爱提尼?达维南与欧共体委员会第十二总司的负责人保罗?法赛拉,都想把联合研究中心的工作与欧共体正准备实施的新的研究和开发项目联合起来,结果出现了第一个框架计划,时间跨度是1984年到1987年,预算为37.5亿埃居(欧洲货币单位,后为欧元)。框架计划的设立和随后在资金方面的不断增长得到了欧洲许多大型跨国集团的支持,它们认为欧共体应该出资对协作研发项目进行资助。但是在政治层面上,有些成员国,尤其是西德和英国,强烈反对欧共体对研究和开发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
  正是由于成员国对第一个框架计划的不满态度,更有助于解释达维南的继任者――欧共体新的科学、研究与信息技术委员卡尔?亨氏?纳杰斯在1985年准备第二个框架计划的提案时所遭遇的困难。1985年6月,欧共体委员会发布了题为“朝着欧洲技术共同体奋斗”的通讯,在这份文件中,委员会提出“共同体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改变欧洲目前面临的这种局面:市场份额降低,就业机会减少,技术对外依存程度增加,人才流失严重。委员会深信,欧洲应对这种技术困境的措施就是建立一个欧洲技术共同体”。但是,这份通讯遭到了各成员国的反对,甚至包括刚刚提议进行欧洲科技合作的法国。
  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欧盟委员会面临着需要对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作出一个重大的变革:把重点从技术的生产者转向技术的使用者,从技术的生产转向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技术进步的关键因素已经变成了技能和基础设施,从而形成第三个框架计划。很明显,那些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单位的技术生产商们不再仅仅需要研发资助或者只在欧洲范围内进行合作的机会。他们需要在先进技术领域与那些欧洲以外的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要占领欧洲以外的市场。
  1995年,法国在为仅10个半月的首位女总理克勒松被任命为欧盟委员会科研委员。她决定把在第四个框架计划预算谈判中各方妥协的产物――7亿埃居的储备金,作为“机会窗口”来实施大型的、具有战略性的项目。因为这笔资金需要成员国的同意才能获得,克勒松决定把它用于由一些特别工作组提出的特定的、经过严格筛选的大项目。每一个合作项目都被设计为该领域欧洲研发力量的集合,而欧盟的资助则被视为这些力量的催化剂。特别工作组提出了“未来的汽车”、“未来的火车”、教育软件和病毒疫苗等工作主题。实际上,欧盟委员会组建特别工作组最重要的目的是希望能使框架计划更加集中,防止成员国随意增大框架计划并在其中“安插”更多的本国急需资助的科研项目。
  2000年1月,在新上任的欧盟委员会科研委员菲利普?布斯甘的推动下,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题为“建立欧洲研究区”的通讯。这份报告指出,欧盟目前在科研方面的状况令人担忧。欧洲各国在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平均投入只占GDP的1.8%(这个比例在每个成员国中都是不同的),而美国的这一比例是2.8%,日本是2.9%,并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如果欧洲不迅速采取措施改变目前的状况,欧洲在日益全球化的经济中的经济增长和竞争力将会下降,欧洲与世界上其他科技强国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
  2000年3月23-24日,欧洲理事会在里斯本召开会议,批准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建立欧洲研究区”的提案,把建立“欧洲研究区”作为创建欧洲知识社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并确立了未来10年欧洲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的总体战略目标,即在2010年前要将欧盟建设成为以知识经济为基础、在世界上最具竞争力和最有活力的经济实体,能够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创造更多、更好的工作和更大的社会聚合,这个计划通常被称作“里斯本战略”。
  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了第六个框架计划的建议书。这份建议书指出,框架计划要致力于提高欧洲的、欧盟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尤其是那些候选国)的大学和企业中科学和技术的卓越性,也应该在欧洲的创新进程以及实现欧洲研究活动的一体化方面发挥作用。欧盟的研究活动和成员国的科研活动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第六个框架计划的执行需要在欧盟、成员国及其他欧洲科学协作机构之间建立一种真正的伙伴关系,而这种关系在协作过程中也会得到加强。
  由于欧盟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所特有的技术官僚性质,欧盟(欧共体)委员会在其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基于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政治的作用也十分突出。此外,一些公司和企业,尤其是那些在高新技术研发领域处于领先位置的企业,经常和欧盟委员会结成联盟,促使它提出一些既能提高欧盟的国际竞争力,又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提案。
  
  决策:多方利益角力
  
  为欧共体的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并确定其决策规则的《单一欧洲法令》,是1986年签署的。它规定,理事会应就委员会的提议并经征询欧洲议会和经社委员会的意见,以全体一致议决框架计划的预算和总体框架,然后,理事会应就委员会的提议,经征询经社委员会的意见和与欧洲议会合作,以特定多数议决ESPRIT这样的专项计划。根据《单一欧洲法令》,在决策的第一阶段,适用咨询程序,理事会只需咨询欧洲议会的意见,但在第二阶段,由于合作程序的存在,欧洲议会在参与立法方面有了更多的主动性和回旋余地。
  关于第二个框架计划预算和总体框架的争论十分激烈,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1986年,纳杰斯为第二个框架计划提出了100亿埃居的预算。作为欧共体总预算的纯贡献国,英国和西德对于这个预算金额表现出强烈的不满,联合起来反对如此大规模的增加研发经费。最终,理事会批准了第二个框架计划54亿埃居的预算。但是,这个预算金额并没能让各方满意,西德和英国政府一直认为预算数目太大,而那些在技术密集型工业中缺少大型的、综合的“国家冠军”的小成员国认为,欧共体的项目有利于那些大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同时,那些原以为《单一欧洲法令》可以为研发经费的大幅增长扫清障碍的欧共体研究政策的支持者们认为,这个增长数目毫无实际意义。
  于1991年12月签署的《马斯 特里赫特条约》为欧盟的研究政策规定了新的、不同寻常的决策规则。一方面,确定框架计划的预算仍旧需要理事会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另一方面,关于框架计划的预算和内容安排的决策需要共同决策程序才能作出。这样,欧盟的研究政策和文化政策一样,既需要在理事会中一致同意,同时又适用于共同决策程序。此外,“双立法”程序得到了保留,理事会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并同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磋商后,以特定多数同意制定各专项计划。在这一阶段,欧盟委员会被赋予了一定权力,由于欧盟研究政策的技术官僚性质,理事会通常对委员会提案的改动很小,在理事会内部比较容易出现通过提案所必需的特定多数。
  在第四个框架计划预算的谈判中,欧盟委员会最初提出了131亿埃居的预算金额,较之第三个框架计划66亿埃居的预算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因此又遭到了德国、法国和英国的反对。虽然欧盟委员会作出了妥协,提出了120亿欧元再加上10亿欧元的提案,但是,在1993年12月布鲁塞尔欧洲峰会之前召开的一系列科研部长理事会会议上,三大国还是一直拒绝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欧盟轮值主席国比利时决定把关于第四个框架计划的提案列入布鲁塞尔峰会的议程中。会上,各国首脑没有经过讨论,就批准了委员会提出的预算方案。因此,理事会内部在和欧洲议会的谈判过程中非常团结,分歧很少。但是,欧洲议会执意要为欧盟的研发活动争取更多的经费,最终,理事会同意在123亿欧元这个数目再加上7亿欧元的“储备金”。很多欧洲议会的议员认为,关于第四个框架计划预算的谈判可以用来检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否真正增加了议会的权力。然而,欧洲议会始终无法说服某些成员国脱离理事会顽固的、一致同意的共同立场,这也严重削弱了它的谈判能力。
  第五个框架计划的谈判也花费了较长时间。欧盟研究理事会在经过了长达12小时的、马拉松式的谈判后,在它的共同立场中通过了140亿欧元的预算。因为各国的科研部长都想把符合本国利益的项目加到框架计划中,因此,最终通过的框架计划的项目数量要比委员会提议的多。尽管欧洲议会提出了167亿欧元的预算,但是后来经过共同决策程序,最终勉强只接受了149.6亿欧元这个数目。
  总的说来,在决定框架计划的总预算和确定具体哪个项目能获得资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空间。如上文所述,欧盟委员会在决定框架计划的总预算方面权力是很有限的,但是,它在决定欧盟的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的具体内容方面却拥有巨大的权力。欧盟委员会权力的一个重要来源在于,它能够引导欧洲的企业和研究机构发现它们的共同利益之所在,并与其一起说服各自的成员国政府同意一项高效的、强有力的欧盟政策。随后出现的政策不仅给欧盟委员会提供了相当大的自主性,还给它带来了一笔可支配的资金。
  
  实施:手段日趋多样
  
  欧盟的前四个框架计划的执行手段大体一致,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手段是成本共担研究。这种研究不是由欧盟委员会的雇员实施,而是由数以万计的大学、研究机构、公共和私人公司的研究人员进行实施。欧盟的作用是确定各项研究工作所遵循的原则、目标和项目条件,协调各项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这些经费通常占研究总费用的50%左右。第二个手段是协作行动。欧盟对这类研究工作并不提供资金支持,只是负责协调成员国的科研项目,避免重复研究。第三个手段是联合研究中心,它是欧盟实施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联合研究中心由分布在不同成员国的7个独立的研究机构组成,有大约2000名雇员,每年的资金预算大约为3亿欧元,均来自欧盟委员会的研究预算和竞争收入。中心的活动小到儿童玩具的安全标准评价,大到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新技术以及监测土地利用和森林砍伐的卫星体系的应用。中心的指导方针是创造“欧洲附加值”,而不是直接和成员国国内的科研活动竞争。
  第六个框架计划引入了两个新的执行手段:卓越网络和集成项目。卓越网络主要解决欧洲研究的碎片化问题,并通过聚集资源和专家以加强特定研究题目的卓越性。集成项目主要通过调动必要的研发资源和能力来提高共同体的竞争力或解决主要的社会问题。那些以目标驱动研究为主的大型和中型项目将得到资助,也就是说,这些项目在科技知识的转移过程中具有明确的目标。此外,第六个框架计划的新执行手段还包括国家项目网络。为了构建欧洲研究区,欧盟成员国被要求逐步开放各自的国内研究项目让其他的欧洲国家参与。这个手段旨在把从事同一专题研究的几个国家的项目集中起来,进行欧洲层面上的研究,从而更好地整合各国研究资源,减少国家科研项目的碎片化。
  总的来说,欧盟的科技合作符合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整体利益,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且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通过对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政策的创议、决策及执行各阶段都存在着欧盟整体利益与成员国利益的博弈,成员国之间在项目与资金分配上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此外,欧盟委员会等欧盟机构自身在管理方面也还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欧盟要想在此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其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
  
  (责任编辑:肖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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