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岂能不了了之] 周秀云案不了了之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2006年8月下旬,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干部秦中飞填了一首针砭时弊的词,题为《沁园春?彭水》。他将这首词用手机短信发给了周围的同事和朋友。随后,秦中飞被拘留,继而以诽谤罪被捕。收到和转发这首词的50余人都受到牵连,其中国家公务员和教师还被县委组织部记录在案,今后不得提拔和任用。“秦中飞诗案”在当地搞得人心惶惶,人人自危,惟恐被牵连其中。一个半月后,当地政法机关又将秦中飞无罪释放。
  据悉,秦中飞的词被当地县委主要领导认为影射了自己,抹黑了他们的政绩,且正值换届敏感期,故而导致了这桩错案发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应由被诽谤的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不提起诉讼,这类案件也就是“不告不理”了。岂能由检察机关越俎代庖,提起公诉?而身为博士、硕士的彭水县县委书记、县长却置法律常识于不顾,竟然授意政法委书记,让公安机关对秦中飞立案侦办,让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作为公诉案处理。
  彭水县的群众反映,秦中飞的词写的都是当地群众经常议论的客观事实,并非秦的个人观点。彭水县的主要领导本应该闻过则喜,把那首词当作促进工作的一剂良药,认识到老百姓积极参政议政、渴望家乡健康发展的一片热情,而不是像阿Q忌讳自己头上的癞疤一样,竭力护短,对群众意见随意上纲上线,说什么“秦中飞破坏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
  众所周知,自古以来,县一级长官只不过是“七品芝麻官”,怎么一下子就成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了?按此计算,我国现有三千多个县(市),“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多岂不“空前未有”?如果都要出国访问,按此规格接待,人家怎招架得住?诚然,“县”是“国家”的一部分,但两者绝不可相提并论或划等号。
  可怜的秦中飞也太书生意气,尽管词(一首不合格的词)写得有根有据,为民代言,而且只是短信传播,可是谁叫你仅为一介书生,区区草民!是草民,也不能随意宰割啊!说关就关,说放就放,在牢里一呆数十天就算了?
  更让人感到不可理喻的是彭水县的一些领导至今还认为秦中飞写的词有问题,抓他没有错。之所以放他,是没有抓到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证。这是因为侦查手段和能力不足,否则秦不会这么幸运。对彭水一方公仆们来说,或抓或放都没错。真是皇帝老子发酒疯――横行歪说都有理。
  一个和谐向上的社会虽然由多种因素构成,但最主要的一条就是政通人和。压制民主,不让人讲话,百姓仅仅对县委书记和县长批评几句就被定为犯罪,还有40多人被传讯。官民关系如此紧张,还谈什么“政通人和”?须知,官民的不和谐,是根本的不和谐。造成这种“官民冲突不可开交”的局面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也就是该地区的主要当权者违背民意,恣意妄为。他们称霸一方,对被认为破坏自己形象的人不惜动用国家武器去对付,在他们心中还有什么人权、民意、法治?
  官与民的关系不是“刀俎”与“鱼肉”的关系,而应是“鱼”与“水”的关系。作为一方官员应勤政爱民,主动把群众冷暖放在心间。一位好的官员,老百姓自然爱戴。如果把老百姓看成对立面,视他们为任意摆布和宰割的对象,这样的人,无论他有多大的本领和能耐,最终将陷自己于不义,从而为老百姓所唾弃。
  在民主与法治日益进步的今天,彭水地区却吹来了一股不和谐的逆风,我们不可等闲视之。《刑法》中对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有明确规定,彭水县有关领导轻易动用司法权造成错案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不能只是简单地放人、道歉或赔点钱了事。还必须追究错案制造者的责任。否则,不能杜绝此等类似过去“文字狱”事件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还民以公正,还人格以尊严,还法治以规范,真正建立一个和乐融融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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