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同盟纵横论] 日美同盟

发布时间:2020-03-23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以日美安保体制为核心的日美同盟,可被视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同盟之一。2010年,在《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修改50周年之际,日本外相冈田克也与防卫相北泽俊美、美国国务卿希拉里与国防部长盖茨四名“日美安全磋商委员会(2+2会议)”成员于1月19日联名发表了共同声明,表示日美安保体制在21世纪将“为维持日本安全及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两国将进一步深化在广泛领域的安保合作。
  如今,国际格局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日美两国政府均表示出将进一步强化彼此间同盟关系的意愿。对此,总结日美同盟发展的基本趋势,分析日本在日美同盟框架下的军事大国化倾向,并探讨日美同盟对中国周边安全的诸多影响,对中国的国家利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日美同盟的三大趋势
  
  从日美同盟的历史演变进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日美同盟的发展呈现出“全球性”、“对称性”与“冲突性”三大基本趋势。
  日美同盟不断探索“全球性”。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美同盟即开始被赋予“全球性”的新内涵。推行“全球民主化”与实现西方模式一统天下的“自由世界大家庭”,一度成为冷战后推动日美结盟的核心目标。例如,1992年1月,美国总统布什访日并发表了《全球伙伴关系行动计划》,双方表示要在一系列重大的全球性问题上充分协商、分担责任。此后,日美两国在构筑新型大国关系、解决地区热点等外交实践中,大体上保持着一种密切合作的态势。
  2001年“9•11”事件以来,日本政府在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中的应对,受到美国政府的充分肯定。如何应对恐怖主义、核扩散、台海局势等地区及全球安全因素,正成为日美两国强化同盟机制的一大动因,双方试图构建所谓“世界中的日美同盟”。
  日美同盟深度调整“对称性”。长期以来,日美两国在同盟内部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主从关系”是冷战格局下日美同盟的特征之一。改变对美国的从属地位,一直是日本对美外交的重大追求目标。冷战后,日本从经济大国走向政治大国的前景预示着日美同盟的“对称性”趋势,日美两国在同盟内部的再定位正处于不断调整之中。
  1996年《联合宣言》与1997年《日美防卫合作指针》表明,日美安全合作的“主角”正在“从美国一方转变为日美双方”,将来甚至可能发展成为以“日本为主”。与北约东扩一起,强化日美同盟已经成为美国实现其跨世纪全球战略的两大支柱之一。目前,特别是随着驻日美军整编的实施,日美双方将在共同使用基地、共同演习、情报共享、乃至联合作战等诸多领域展开更为密切的合作。
   “冲突性”将发展成为日美同盟的潜在趋势。日美同盟关系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一对双边关系,协调与矛盾并存。透过新时期日美同盟关系不断“强化”的表象,更应注意到“冲突性”的潜在发展。
  日美同盟的“冲突性”内涵在浅层次上表现贸易摩擦、基地纠纷等。例如,2009年9月上台的鸠山内阁宣布重新审视普天间基地的转移计划,导致该计划被拖延至2010年5月才能最终做出决定。但此种纠纷并不会从根本上动摇或是改变日美同盟的强化方向。从深层次上看,日本谋求政治大国地位的战略追求,最终要同美国的“领导者地位”发生冲突。日美同盟对日美两国而言都仅仅是达到各自战略目的的手段而已,日本在被美国利用的同时也在利用美国,一旦日本完全摆脱美国的束缚,日美两国间的矛盾必然上升,从而影响到日美同盟的命运。
  日美同盟的三大趋势是同时存在、并行发展的,某一趋势也可能在某一阶段占据主导地位。今后的日美同盟还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全球性”与“对称性”趋势将促使日美同盟得到强化。但“冲突性”趋势也是不可逆转的,同“日英同盟”一样,日美同盟终究要归于历史。
  
  日美同盟武装了日本
  
  近年来,日本军事大国化倾向的不断加强,是与日美同盟的强化过程同步进行的。日美同盟成为日本政府拓展军事力量发展空间的外部借助因素,是日本走向军事大国的重要平台。
  在军备扩张领域,日本自卫队装备的高技术武器,大多在不同程度上与美国相关联:它们或是完全依赖从美国订购及有偿援助(即FMS,Foreign Military Sales),或是根据美国的许可证进行生产,或是日美两国共同研制的。其中,日美联合开发弹道导弹防御系统,不仅是双方在军事高技术领域合作的典型代表,而且将大幅提高日本军事装备的整体攻防水平。另外,为满足同盟战略需求与实现日美军事装备的“相互通用性”,日本自卫队大量配备日美相互通用性军事装备,自然使得日本的军备水平不断提升、作战能力大幅增强。
  在海外派兵领域,1991年5月,日本政府向海湾地区派遣扫雷艇编队,与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一起执行扫雷任务,迈出了日本海外派兵(军事演习除外)的第一步。特别是在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日本搭乘美国的“反恐战车”,多次制订或修改国内相关法律,使其军事存在扩大到印度洋与中东地区。例如,根据《反恐特别措施法》等法案的规定,2001年11月,日本政府派遣3艘军舰和700名自卫队员开赴印度洋,支援美军在阿富汗战场的作战行动;根据《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的规定,2004年1月,日本政府又正式下达了向伊拉克派兵的命令。此外,日美联合军事演习的地点也不仅限于日本列岛,日本自卫队经常到位于美国本土的军事基地进行演习,提升了其境外实战能力。
  此外,在日美军事合作一体化的推进过程中,包括“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武器出口三原则”、“无核三原则”等在内,日本的诸项基本防卫政策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乃至发生质的蜕变。其中,鉴于日本向美国提供武器技术的力度明显加大,对美国而言的“武器出口三原则”已经名存实亡。并且,在美国的支持与鼓励下,日本还试图对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放宽“武器出口三原则”,以便与美国的对外战略相呼应。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军事大国化进程中,日本政府加大了建设“自主防卫”力量的力度。首先,自卫队武器装备的国产化是日本努力实现“自主防卫”目标的重要体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为了进一步加强日本武器装备的自主研发能力,日本政府把航空发动机技术、飞机总体技术、信息技术和精确制导技术等领域作为军用技术的发展重点,国内许可生产与自行研制构成了自卫队武器装备采购的主要来源;其次,日本的“自主防卫”还集中体现在日美同盟框架下日本的独立性倾向上。例如,为彻底改变情报侦察体系严重依赖于美国的现状,2001年4月,日本在防卫厅本部设立了“卫星情报中心”,正式启动卫星侦察系统建设。当然,为了有效规范日本“自主防卫”的实施进程,美国在诸多关键性军备技术领域对日采取了严密的控制措施。
  
  中国视角下的日美同盟
  
  众所周知,日本是中国的地缘邻国,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巨大势力存在也与中国紧密相邻。冷战后日美同盟的强化,这本身就意味着中国的周边安全环境已截然发生变化。此外,日美同盟以如何规范“中国崛起”为其主要作用目标,并从影响、介入乃至试图主导中国周边安全环境来入手的。
  在影响中国周边安全的各种地区热点问题上,日美两国在同盟框架下均或深或浅、或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其中。从中国东北方向的朝鲜半岛,直至中国西部方向的中亚地区,日美同盟的作用范围沿着太平洋沿岸向北深入大陆腹地,正在形成一个影响中国周边安全的“包围圈”。由于中国所面临的紧迫安全问题均在其边界线上或边境之内,因此,日美同盟是21世纪初影响中国周边安全态势的最大外部因素。
  对此,在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力的基础上,我们应采取何种应对之策呢?
  我们要紧紧抓住中美关系这根主线。谋求中美关系的发展,将给中日关系带来良性互动效用。事实证明,每当中美关系有所改善和取得进展时,中日关系也必将向前发展。扩大中美两国之间的战略合作基础,会在一定程度上分解日美同盟的“矛头”指向。
  同时,我们必须大力推动中日关系向前发展。对于中国而言,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与“中国崛起”紧密相关,完全可以通过推动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来缓释或溶解中日关系中的许多矛盾,并进一步加深与东南亚各国间的合作关系。
  其次,我们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灵活策略。虽然日美两国通过同盟手段来影响中国的周边安全态势,但其利益需求并非完全一致。我们要准确判断并把握此种利益需求分歧,力争促使事态朝着有利于我的方向转变。
  最后,我们要勇于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日美两国而言,日美同盟并非是“万能”的,在应对包括恐怖主义、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在内的诸多全球性课题上,没有中国的支持与协助,是难以发挥效用的。
  事实上,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不断增强。日美两国唯有摆脱“冷战”思维与惯性,并与中国一起促进中日美三边关系的均衡发展,才会有助于亚太地区实现持久的和平与繁荣。
  
  链接:
  日美同盟发展的四大阶段
  缔结《日美安保条约》(1951年)
  1951年9月缔结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是战后日美同盟确立的标志。该条约规定由日本单方面向美军提供基地设施、驻日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国内发生的骚乱等条款,但却未对美国防卫日本的义务作出任何规定,这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日本作为主权国家的独立是不完整的。50年代中后期,在日本国内经济高速发展、自卫能力有所增强以及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背景下,日美两国开始就修改条约进行磋商,以求稳定日美关系。
  
  修改《日美安保条约》(1960年)
  1960年修改的《日美安保条约》,不仅明确了美国的对日防卫义务,而且也删除了内乱条款等旧条约中涉嫌损害日本主权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新条约满足了日本国内希望与美国建立平等关系的政治诉求。修约以后,日本国内的政治取向完全转向经济中心主义,全力推动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结果,不仅使得日本于1968年成为西方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也使得日美两国在经济领域的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深。另外,1972年,美国将冲绳归还给日本。
  
  制定《日美防卫合作指针》(1978年)
  1975年美国在越战中彻底失败后,面对着美守苏攻的战略态势,日美两国遂寻求双方军事合作的有效性。1978年制定《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意义在于,决定了日美间共同作战的基本内容。此后,日美两国开始展开有关“日本有事”时的日美共同作战研究,美军与自卫队的联合军事演习也有了更迅速的发展。进入80年代以后,中曾根内阁正式表明日美关系为包含军事内涵在内的“同盟”,并承诺防卫1000海里海上通道以及加强日美军事技术合作。
  
  发表《联合宣言》(1996年)
  冷战的终结和苏联的解体,导致日美同盟一度陷入何去何从的“漂流状态”。为应对朝鲜半岛、台湾海峡等亚太安全的新形势,1996年4月,日美两国共同发表了《联合宣言》,对于《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予以“再次确认”,并决定修改“指针”。1997年9月,日美两国对外公布了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完善了发生日本“周边事态”时的双方合作内容,具体规定了日本对美军行动的“后方地区支援”项目。
  
  徐万胜 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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