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彰显改善民生的决心|个税与民生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三天前,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天之骄子小区的刘先生还在纳闷:“民意仅仅值30元钱吗?”没想到:三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从二审草案中的3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虽然仅仅是提高了500元,距离我的想法仍有差距,但还是让人心头一暖,毕竟政府让利于民了。”刘先生惊喜中略带一点疑惑,“不过,真不知道这个3500元是怎么最后定下来的?”
  
  起征点为何定3500元
  2011年6月30日下午,以134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三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起征点还维持在3000元不变。短短三天后,起征点就提高到了3500元。这一调整,引起了社会众多人士的高度关注。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出人意料”的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讲话时表示,在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公众中,83%的人希望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老百姓的期待。“在这次会议上,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积极与国务院沟通协调,经过充分审议、反复研究,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真正发扬民主,科学立法。李飞解释,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有8万多人提出了23万多条意见,虽然二审最初提交的修改方案对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没有修改,但第一级税率将5%降到3%,加大了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修改方案时,有一些委员提出,是不是能够再加大减轻税负的力度,因此最后定为3500元。
  “500元的距离,在技术层面并不大。但在价值层面,彰显的是改善民生的决心。”有媒体如此报道。
  不过,也有报道分析指出,“此次,公众只是获知个税起征点将提升至3500元的结果,对其过程却不甚了然。如果这也算是民意的胜利,那只能说是一场不明不白的胜利。对公众而言,起征点的调高更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恩赐,或意料之外的红包。”
  “这个3500元的起征点,到底是如何科学计算出来的?为什么不能再提高一些?”刘先生说他看了很多公开报道,但依然一头雾水。记者走访专家学者的过程中,亦未得到明确的答复。
  不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属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岳颖副主任认为,“起征点到底定多少合适,应取决于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这个费用是养活再生产劳动力的最基本开支,如果也征了税,那就是过头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税收研究室财政学博士蒋震则表示,“我们认为(个税起征点3500元)基本上能囊括生活成本,维持必要生活开支,如果不考虑住房等需求。”
  
  个税调整的影响力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终通过的个税修改决定将工薪所得免征额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意味着6000万人不再缴纳个税,“换种说法,就是国家让利于民每年至少1600亿元。”记者这样分析后,刘先生似有所悟。
  记者发现,此次个税法修改是三次修改以来首次修改税率表,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超额累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审议时,又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
  “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6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
  刘先生在北京丰台一家大型物流公司任职,月薪5000元左右。他认为,个税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后,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按5000元计算,应缴纳税额是45元,而此前的实际缴纳额(个税调整前)是325元。“算下来,减税280元。”刘先生呵呵笑着说,也算是一笔不大不小的费用了。
  据悉,此次个税调整后,月收入3000元至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自今年9月1日起,就可以“高枕无忧”不必再缴税了;月收入3500元至386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人士,依然需要缴税,但税额会有不同程度的减轻。收入越高,所减税额越少。比如月收入1万元(扣除三险一金后)者,调整前实缴税1225元,调整后应缴税745元,实际减少480元;而月收入386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以上者,此次个税调整后,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额。比如月收入10万者,调整前实缴税28825元,调整后应缴税29920元,实际增加了1095元。
  “这样看来,这次个税调整是惠民不少了。”刘先生仔细听了记者的分析后,不无感慨地说。
  
  起征点不是关键问题
  然而,就在举国上下为个税起征点“热血沸腾”的日子里,记者采访蒋震时,却听到了一个颇为新奇的说法:起征点并非关键问题。
  如此“1600亿元”的惠民力度还嫌不够,那么,什么才是个税改革的“关键问题”?
  “咱们现在的矛盾关键不在于个人所得税,而在于流转税。”
  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的课税对象既包括商品销售额,也包括非商品销售额。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即使免征额提高再高,对低收入群体也没有任何影响。”蒋震认为,原来不用缴税的,此次个税调整后依然不用缴税。“咱们可以做一个比较,你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定再高,你让食品价格降低一点,哪个给低收入群体带来的实惠更大?”蒋震分析说,平日里我们吃的粮食,吃的馒头等,里面都含税,“中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大量流转税可以转嫁给消费者。” 蒋震认为,此次个税调整,只是对中等收入群体,较为有利。
  所以,“要从整个税制结构来看,不要就个人所得税谈个人所得税。”蒋震指出,理想的做法是“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不断降低流转税。”
  “目前,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不同群体收入差距均达历史最高,收入分配格局严重失衡已成共识。如何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校正失衡的收入分配格局,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社会难题和政治难题。”岳颖介绍说,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确定了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提低、扩中、控高”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取向。但是,如何有效地“提低、扩中、控高”,则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提高个税起征点,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开支,不征‘过头税’。”岳颖针对如何“扩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此次个税调整,似乎与岳颖的见解不谋而合。
  不过,还是有所区别。岳颖认为,个人所得税本来是控制高收入者过高收入的一种手段,如在美国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个税占总额的80%以上。遗憾的是,个税改革却成为我国“扩中”的首选。
  岳颖指出,由于中等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高,因此要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形成中等收入群体占主体的“橄榄型”分配格局,警惕“中等收入陷阱”。
  她建议,“加快税收制度改革,加大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让个人所得税调节的重点转向以高收入者为主,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高收入者的累进所得税率,减少所得税的累进层级,并加大各层级之间的级差,来减轻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
  
  个税改革的理想目标
  显然,个税改革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是一蹴而就可以解决的。
  就在此次个税调整结果出来的前一天,即6月29日,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发布报告称,我国个税的改革目标定位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迄今已跨越了“九五”、“十五”和“十一五”规(计)划,并写入“十二五”规划,但目前,这一改革目标仍停留于研究层面,未取得实质进展。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份名为《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的报告副主编、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外介绍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是要建立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上,但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机制,仍停留在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也就是从源征税、代扣代缴。
  据悉,尽管目前我国已实施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但大量还是“间接征收、截流管理”。如此征税,“连你自己都不可能直截了当地知道自己纳了多少税。”蒋震说,这必然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不理想。
  该报告称,在现时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约束下,要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朝“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既定目标迈出实质性脚步,唯一可行的办法是采用“渐进式”改革路径。
  何为“渐进式”改革路径?报告指出,为避免因所谓征管条件不到位导致的阻碍,“渐进式”改革初始方案的核心是,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张斌介绍,该渐进式改革方案的最大优点在于,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利用既有制度框架。与分类所得税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相比,在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又具有较好的可拓展性。
  该报告还建议,随着个税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逐步完善,可逐步扩大综合计税纳税人的数量范围;扩大纳入综合计税范围的所得项目;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等;最终走向个税改革的目标方案。
  无独有偶,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认为,“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实行综合税制的改革,我们的分类税制现在已经从9级到7级,但是7级还是太多,而且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未来所有的这一切都应该向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然后尽量减少层级提高效率的这么一个方向去走。”
  
  链接
  自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确立以来,我国曾先后进行了两次比较重要的个税改革。第一次是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是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与之前两次相比,本次个税调整,起征点提高幅度明显加大。
  编辑:刘文婷 美编: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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