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保护公民表达权:如何理解和保护公民姓名自由权

发布时间:2020-04-07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在保护和解放公民表达权的问题上,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两会”新闻中心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批评意见,“包括批评奥运的情况,包括讲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的怨气,发发牢骚”等等,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障。
  专栏作家潘洪其17日撰文说,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公民表达权的增加,一些官员滥用权力压制公民表达的事件正在增加,从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到河南“孟州书祸”、陕西“志丹短信案”,公民因发表批评官员的言论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件一再发生。一些官员动辄以自己受到侮辱、诽谤为由,直接或间接动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对正常行使表达权的公民横加打压,向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和法律,向保护公民表达权的时代主题提出挑战。
  文章说,有鉴于此,在保护和解放公民表达权的问题上,在“解放思想,先要解放表达”的基础上,我们迫切需要深化认识,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这个问题上解放思想,不但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公民表达权的保护力度,更要加大对侵犯公民表达权的违纪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站在保障人权、保护和解放公民表达权的高度,提高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行为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攻坚能力”,而不能像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那样,甘愿成为官员侵犯公民表达权的工具。这是对司法机关打击侵犯人权工作提出的更高标准,也应当成为司法机关解放思想,依法履行职能,更好地保障公民表达权的一个崇高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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