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中国需建「社会中间体」

发布时间:2020-05-25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如果没有社会中间体的存在,没有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建立缓冲的地带,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单纯依靠政府是难以从根本上维护公民正当利益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建设和谐社会,成为执政者的首选目标。

  

  然而,和谐社会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够建立起来。如果对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缺乏整体的把握,对中国当代社会结构缺乏横向剖析,那么,和谐社会也就成了沙滩上的城堡。

  

  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曾经历过身份社会、契约社会和后契约社会三个历史阶段。在身份社会,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身份认同、身份服从、身份固定的基础之上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是典型的身份社会。在这个历史的发展阶段,身份的依附关系和生产主体的非流动性表现的非常明显。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为了能够集中社会资源,进行重工业的建设,一度实行严格的身份管理制度。

  

  户籍制阻碍生产力发展

  

  在我国,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不但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基于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建立了许许多多不合理的商品流通、价格管理、公共福利分配等制度。我国建立的户籍管理制度,虽然与古代的身份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它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的进步极为不利。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契约经济;
市场经济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契约社会。建立市场经济,就是要在承认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主体平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分散的资源配置,实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伴随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脚步,社会结构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从身份社会的一元结构,到契约社会的二元化目标,社会主体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在身份社会,官府决定一切,整个社会的结构就是以官府为中心,以官员的意旨为社会意志,逐步建立起来的单一的纵向结构。如果官府决策失败,那么,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就会被浪费。

  

  避免出现「大政府小社会」

  

  而在契约社会,除了政府之外,必然会出现众多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是市场经济诸多法律关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过,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个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单打独斗。在与政府的博弈中,单个的市场主体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市场主体为了保护团体利益,必然会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自治团体,并且用团体的力量维护成员的利益。

  

  社会中间体的存在,使得整个社会从二元社会向三元社会转化。在这个社会里,除了政府与市场主体之外,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市场主体组成的自治团体。这些自治团体不隶属于政府,但为政府提供各种信息;
这些自治团体由市场主体自发组成,但又承担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在后契约时代,社会中间体的作用几乎无处不在。

  

  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历史转折期。在这个历史转型期,我们除了欢呼时代的进步之外,还必须伏下身去,认真解剖社会结构,发现一元社会向二元社会转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制度缺失。事实上,现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诸多矛盾,都源自于社会结构的不完整。当契约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进入后契约时代之后,必然需要各种社会中间体调和社会矛盾,缓解利益冲突。可是,现在我们只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二元社会的表象,而没有看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里,社会中间体所发挥的特有作用。所以,当社会出现利益失衡状况时,人们要么寻求政府的行政帮助,要么希望通过国家的司法系统解决彼此的纠纷。而这样一来,又为政府权力的扩张提供了很好的借口。在市场经济社会,如果不能实现社会自治,不能通过自治团体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那么,必然会出现「大政府小社会」现象。只有建立了庞大的社会中间体,并且通过中间体解决市场的大部分纠纷,政府和国家其它权力机关的权力才能不断缩小。

  

  自治团体可减社会纠纷

  

  中国当今社会的发展彷佛进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整个社会发展出现了严重的失衡现象,人们自然而然地求助于政府机关,而政府的参与往往又放大矛盾、激化矛盾。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我国在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过程中,没有建立约束政府权力的可靠法律制度。政府机关权力的不受节制,直接侵害了市场主体的权利。《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政府权力无限扩张,市场主体无所适从的局面。但当政府权力被人为地缩小,而单个的市场主体又难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时候,各种各样不合法的地下组织就会应运而生。

  

  如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呢?从法律上来看,答案非常简单,那就是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重新进行权力资源的配置,在强调公民个人权利的同时,尊重公民通过自力救济或者社会团体帮助,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坦率地说,类似于私人侦探机构这样的组织应当存在。因为这些组织确实解决了政府机关和单个的市场主体所无法解决的问题,适应了整个社会发展的需求。

  

  承认社会的三元结构,并不是否认政府的作用,也不是削弱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而是要在不同的社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建立不同的自治组织,并且在这些自治组织内解决日常的纠纷。如果没有社会中间体的存在,没有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建立缓冲的地带,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单纯依靠政府是难以从根本上维护公民正当利益的。

  

  总之,在人类文明发展的长河中,我国正处在一个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历史过程中,在这个伟大的转折点,我们改变了政府说了算的一元化社会结构模式,初步培养了市场主体,通过法律确认了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但是这还很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后契约社会的到来,我们必须大力培养社会中间体,必须让各种各样的社会非营利性的自治团体涌现出来,并且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引导这些自治团体制定合法的章程,并且在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维护成员的利益。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会真正成为和谐社会。

  

  作者为大学教授(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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