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汇:关于拆迁过程集体维权行动的透视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内容摘要】:在城市化进程中,围绕着拆迁发生了诸多矛盾,其中村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对此村民往往会采取维权行动。本文试图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来分析某地村民的维权行动。在分析该村民集体行动要件的基础上,探讨该村民集体行动的困境所在,并试图寻找化解方式,同时也指出了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的困境所在。

  【关键词】:拆迁 集体行动 理性 困境

  

  一、背景介绍

  

  事情发生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的某村庄,该村庄分为甲乙两队,其位置靠近市区。与中国的大多数农村一样,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农民也面临着与大多数位于市区周围的农民的同样处境:土地将被征用。根据该地拆迁办的规定,甲队的土地(离市区更近)——尤其是村民的宅基地,将先被征用,乙队紧随其后。由于该地区的房产证管理滞后,所以拆迁办通过航空拍照的方式确定房产的多少。比如拍照时间是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那么四月二日后盖的房子就作违章处理。所以后拆迁的乙队村民私自建房扩大宅基地或者把耕地变为宅基地。这种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制止,扩大的宅基地(原宅基地周围的扩建)也就承认它的合法性了。虽然拆迁办采取航空拍照的方式,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宅基地的大小的界定标准仍然有问题,这个为后面的上访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乙队的村民却要求大家组织上访,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多数村民认为拆迁具有强制的性质,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拆迁办对村民的补偿是依据市政府的二零零二年的官方文件,明显存在滞后性。而且回迁房的价格是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村民获得的补偿不足以支付昂贵的商品房价格。新的赔偿文件出台,政府有意隐瞒。整个过程中明显有对村民的利益的剥夺——政府和开发商对村民的利益的剥夺。政府为了加快拆迁的速度,出台了一项政策,即提前搬家有奖励,搬的越早得到的奖励越多。

  村民强烈感到利益受损,大家要求组织起来,到合肥上访。期望上级有关人员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利益。村民知道国家的政策是禁止再征用土地,而且知道赔偿的标准已经改变。只不过村民没有官方文件,具体详情不清楚,也就是说村民的知情权被剥夺了。然而此次集体行动的结果却是在去合肥的路上被拦了回来,同时拆迁办的政策有一定的缓和,结果村民搬家很快。

  乙队村民的集体行动符合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的要件,但最后该村民的集体行动却失败了,为什么?本文试图在分析该村民集体行动要件的基础上,分析该村民集体行动的困境所在,并试图寻找化解方式,同时对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提出质疑。

  

  二、村民集体行动的要件分析

  

  随着中国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农民开始知道采取一定的策略维护自己的权利。农民一般采取“上访”的方式来进行维权。从广义上来说,“上访”等同于“信访”。“信访”就是中国公民组织化的意见表达方式。“信访,就是公民通过书信、电话或访问等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以及人民团体、新闻媒介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意见、要求和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检举”。1在这里,村民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剥夺,集体上访,虽然规模较小,但足见百姓的维权意识提高了,而不像以前一样仅仅做顺民了。在他们的意识里,上级政府一定会给他们主持公道。

  但是,最终该村村民的希望破灭了,他们的集体维权行动失败了。为什么呢?我们可以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理论来分析该村村民的这次集体维权行动。奥尔森指出,实现集体行动必须包括三大条件:第一是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
第二是集体成员的“不对称”;
第三是“选择性激励”的存在。那么该村村民的集体维权行动的条件是否符合奥尔森所说的三大要件呢?

  在该案例中,甲队的规模不大,总共有几十户人家,大家都是邻里,相互熟悉。大家集体行动上访就可能获得更大的补偿,也就是说可能按照新的标准补偿。这样大家就有共同的利益,有动力去组成一个团体去采取集体行动。由于人数较少,相互熟悉,一个人的行动势必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牵制的影响,特别是当一个人的非集体行动采取时,肯定使得集体行动的意义毁于一旦,趋于瓦解,所以这里的个别村民的行动对集体来说并不是不重要的。所以可以说符合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第一个要件。

  奥尔森指出,集体成员的不对称是实现集体行动的条件。所谓“不对称”就是不同成员之间需求收益的不对称,是指不同成员从集体行动和合作得到的收益是不相等的,需求大,获益多者便有意愿和动力去主动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个别成员从集体行动中得到的利益比其他成员来得越大,他为集体行动作贡献的积极性也就越大。所以在有必要的时候立即出现了领导者主体:(1)乡镇企业的副厂长。由于其的房产大,采取集体行动获取的收益会较大,所以其意愿较强,同时他的能力较强。(2)队长,其是由村民选出的,能力较强,除了可以获得集体物品外,在这里本文把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看作集体物品,“实现了任一公共目标或满足了任一公共利益就意味着已经向那一集团提供了一件公共的或集体的物品”。2他积极的作为领导者的存在是由于社会激励。“当不存在经济激励驱使个人为集团利益作贡献时,可能有一种社会激励会驱使他这么做。大多数人很看重他们朋友和熟人的友谊,并且很看重社会地位、个人声望和自尊。”3在这里队长作为领导者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社会激励的存在。(3)个别村民,主要是相关的利益较大,经济激励和社会激励都有。领导者集体相对来说获得的收益要大的多。

  该村大多数的村民是此次集体行动的积极追随者:这部分村民确实存在利益损失,对他们来说,如果不按照新的标准来进行赔偿,经济压力较大。这个群体可以作为“条件合作者”,这部分的村民极力支持上访,愿意发起协作行动,并且只要其他村民有一定比例的人以互惠行为作反应就坚持合作。该村部分村民是此次集体行动的消极追随者:比如说有些村民通过利益的寻租,走后门,获得了既得利益;
有的认为上访根本没用,还不如趁早搬家,得到奖赏等等。这部分群体不支持上访或者持反对意见。集体上访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大家消极的态度不断滋生。但是又想获得集体行动所取得的集体物品。所以在整个过程中,他们最不积极,不愿承担任何成本,而且不断的进行博弈。在奥尔森看来,集团的共同利益实际上可以等同或类似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公共物品都具有供应的相连性和排他的不可能性两个特性。公共物品的两个特点决定集团成员在公共物品的消费和供给上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即使个人不为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应承担任何成本也能为自己带来收益,因为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不承担成本的消费。4 所以这部分村民作为“理性利己主义者”具有强烈的搭便车的意向,不愿意承担任何成本。

  “选择性激励”的存在是实现集体行动的另一个条件。选择性激励可以分为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两种。选择性激励在集体上访中体现为:

  其一、 分摊上访的费用,给予物质奖励。大家凑了两万块钱作上访的路费,住旅费,同时对误工费给予补偿。

  其二、 对不合作者的惩罚,主要是群体排斥和舆论压力。特别是政府有这样的政策,提前搬家就有更多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是针对个别人的,是牺牲大家的共同利益为前提的,如果有人提前搬家,那么集体行动的意义就没了。所以村民们采取舆论压力,排斥的方式。

  

  三、集体行动的困境分析

  

  虽然该村村民的集体维权行动的条件符合奥尔森所说的三大要件,但最终还是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本文认为导致该次集体行动的困境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行政权过大,公民权利过小,这是最深层次的原因。与很多维权行动的结果相似,一旦百姓的维权行为要对抗的对象是政府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百姓传统的对权力的畏惧。从本质上说就是公民权与行政权的之间的对抗。政府的主导,导致行政权力的扩大,相对来说,公民权的缩小、公民的议价能力的缩小,而且组织的成熟性较低,必然导致公民的利益被剥夺的可能性增大。所以集体行动开始都是信誓旦旦,但是议价能力相对薄弱,加上底层政府组织的违法行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终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

  其次,选择性激励在这里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先看领导者,社会激励很重要,可是当面对更大的诱惑时,大家虽然会相互认识,也会给予压力,但是没有起多大的作用。对于某些村民来说,虽然有舆论的压力,会受到负面的惩罚,可是他们偷偷地进行寻租时,仍然不顾。选择性激励的不足,使得大家不断的博弈,发现不合作比合作的收益大,而合作付出的成本要大的多。“与能被独享的获益相比,获取一种物品的成本越大,则努力获取这种物品的动力就越弱”5

  最后,“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是行动个体理性行为的非合作博弈结果。”6个人的理性,是建立在利己主义的思想上。但是利己不是道德问题,而是趋利避害的本性所致。个人理性的利己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一定能够形成集体的理性。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哲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就因为如此,这次集体行动很快陷入了困境。领导人员里,队长就开始博弈了,因为可能对他的仕途产生影响。在这里,虽然有社会激励的存在,但是可以发现对他来说不够,因为承担的成本可能更大。积极追随者,其实对集体行动的支持主要就是不搬家。可是在这里,搭便车的村民在不停的渲染这次上访的不利之处,而且有部分村民偷偷的通过利益寻租的方式获得了既得利益,对规范合作者产生了消极影响。他们不愿承担成本,而且还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对积极追随者起着瓦解的作用。同时政府采取缓和的政策,即补偿标准提高了。所以,在对方即政府博弈的时候,村民也在不断的博弈。最后,这次集体行动的结果是,领导集体被拦了回来,原先目标的坚定性荡然无存。而且村民(规范合作者)对权力的畏惧,以及利益的博弈,采取利己的理性行为,即搬家很快。集体行动没有获得应有的结果。“虽然人们有时会提出反复进行的博弈将会加强合作水平,但是,更多的博弈理论家有理由指出,当博弈者渐渐理解他们面对的策略性情景和学会从被判中得到好处时,合作将会逐渐消亡。”7

  

  四、集体行动的困境化解

  

  该村村民的集体维权行动以失败而告终,令人深思。村民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离原初的目标还很远就放弃了上访。那么这次集体行动的困境的克服到底有没有途径了呢?下面作个探讨。

  首先,加强国家的民主化建设,增强百姓的公民权利。随着百姓的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国家的政策有更多的了解,相信他们的维权的手段会更多,渠道更规范,意志更坚定。只有这样,在面对地方政府的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时,集体组织才能不会顾忌那么多。

  其次,理性激励,合理监督,有必要的时候还得建立相应的制度。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使行动个体所在的集团具有越来越强的相容性,达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目的,必须解决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问题。即通过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和明察秋毫的监督机制,克服个体“搭便车”行为,最大实现集体利益和集体福祉。8由于这里没有克服搭便车的行为,积极的追随者的忍让达到极限,最终积极追随者也成了搭便车者了。惩罚应该制定出一套使个体行为与集体行为相一致的规章制度等。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以公共池塘资源模型为例建构了长期持久灌溉制度的设计原则,其中“分级制裁”与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有异曲同工之妙。她认为“制度激励”(institutional incentive)是“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必要条件,实施“监督”和分级制裁是必须的。其目的是“(1)防止那些想破坏规则的人;(2)使准自愿遵从者确信他人也遵从”9这个案例中对搭便车的人的惩罚没有相应的力度,只有舆论压力,没有配套的机制。导致一个缺口打开,集体行动就没有基础了,它的付出就没有意义了。可以看出这次的集体行动的组织具有初级组织的特征,它只是不成熟的组织集体,所以没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成熟的选择性激励制度。本文认为这个是它失败的非常重要的原因。所以集体行动要想成功必须是理性激励,合理监督,实施相应的制度建设。“如果有一种松散的方法来对人们进行管理,对逃避义务的选择性制约将是徒劳无益的。” 10

  再次,(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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