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自荐参选者的意义和困境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北京市21位选民自荐竞选区县人大代表,消息一传出便引来社会各界相当的关注。其实,21位自荐竞选者在偌大一个北京市实在少得微不足道,然而,如果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根本没有什么自荐竞选一说,人们只能接受、也习惯于接受一个由官方机构“批发”下来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即便近些年开放一些,充其量也只是全国范围内偶尔出现个别竞选者,那么,北京这21位竞选者的出现算得上有些规模,足以对既有的选举制度造成冲击和挑战了。哪怕冲击和挑战仅仅是心理上的,若能促使人们思考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真实含义,思考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规则和程序,是有望成为推动一种参与型政治文化产生的契机。

  

  一. 选举何为?

  

  在民主国家或正走向民主的国家,选举,对于公民来说是标示其公民身份的最重要政治权利,也是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治事务和进程的最重要手段;
对于国家来说,选举表明了政权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基于民众的同意而既非源自神授也非依据传统更非是自我授权,而这一事实则提示了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

  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选举是每个公民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自由选择由谁来治理国家或者由谁来代表自己的平等权利,同时也是自由竞选包括人民代表在内的各种公职的平等权利。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使公民得以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及进程并施加某种影响。然而,能具有这种意义的选举必须是真实的,就是说选举必须是自由、公正的。自由公正的选举提供给各种社会力量和平展现力量的平台,并最大可能真实反映民众的意愿。以选举产生具有立法职能和对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监督、批评、弹劾权的人民代表机构的成员而论,代表真正通过自由竞选产生,意味着这是有着千差万别甚至彼此冲突的利益诉求的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社会阶层意志合力的结果。对被选出的代表来说,其权力源自选民的事实清晰明了因而应对之负责的对象也十分清晰明了;
对公民个人或团体来说,无论选出的代表是否符合预期,自己的意志都真实参与进了代表产生的过程之中,既通过这个过程也通过选出的代表,公民得以介入到影响决策和决定政府主要官员去留的过程。进而言之,在真实的选举中,公民的选票自有其分量,它使选民意志无论对代表还是政府及其官员都构成带根本性的制约,使其行事不得不顾及选民的预期反应。

  真实的或者说自由公正的选举,其实质性要素首先在于选民拥有选择自由。在这一前提下,防止金钱、权力等因素对选举施加影响,使参选各方在大致平等的条件下竞争,以尽可能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也至关重要。选择自由应贯通于选举的每一个环节,其中,正式候选人如何确定甚为关键。如果这确定候选人的过程排斥了选民的参与而由某个机构指定,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就在事实上被取消了,同时被取消的还有公民争取公职的平等权利。如果这一过程不透明,黑箱操作和舞弊必将破坏选举的公正性,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和平等参选权同样遭到破坏。其中,权力公开地或隐蔽地对选举施加影响,破坏销蚀作用都远非其他因素所能比。在缺乏选择自由和公正性等要素从而使选举流为形式的情况下,无论选举权所标示的公民身份,选举作为公民参与并影响国家事务的渠道或手段,或者由选举来提供的政权合法性,等等,都成为虚无。而且,由此造成人民与政府之间良性互动的根本渠道被堵塞,还将导致许多本可通过理性方法化解的社会矛盾发展为严重的社会冲突。

  

  二. 自荐竞选者的困境

  

  我国历次各级代表的选举是谈不上选择自由的。北京21位自荐竞选者的出现似乎打破了这个局面。然而如前所说,真正能使选民有选择自由的关键在于选民的意志参与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过程。但我国通行的方式是由一个选举委员会“酝酿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至于究竟依据什么样的规则、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酝酿协商和确定,从来就没有向全社会公开。纵然今年北京市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已经有如下规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可是这没有辅之以明确有效的程序保障的弹性规定在以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惯例面前是虚幻的。为了确保正式候选人的产生过程公正、透明,真正尊重“多数选民的意见”,不少人提出了通过预选而不是“酝酿协商”来确定候选人的主张。然而,且不说有关方面目前极难迈出这一步,即便接受预选,也只能满足正式候选人产生的透明性要求,却并不足以保证候选人产生过程的公正性,也不足以使选民真正拥有选择自由。选举权不是一种可以孤立运用的权利,它的真实性还依托于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自由,也依托于保障信息公开的新闻自由制度等。在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选举的自由公正是不可想象的。

  就算进行预选,自荐参选者将面临的是怎样的处境呢?尽管自荐者相对于那些根据党派、职业、民族、性别、年龄之类情况指定的配额候选人,他们出来竞选表明他们把自己的胜负寄托在了选民的意志上,这一行动本身意味着他们具有作为人民代表候选人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意识:清楚了解人民代表的权力来源和负责对象。也就是说,在作为代表的意识上他们比起配额候选人具有很大优势——许多配额候选人恰恰在这根本点上认识模糊不清甚至彻底颠倒,不是弄不清自己是怎样到了这位置上就是认为是国家给了自己这荣誉地位。然而,在现有选举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新闻制度和公民其他重要权利的现状下,从选举胜出的希望论,有着意识上优势的自荐者却处于绝对劣势。由于媒体高度垄断,他们缺乏可资利用的大众媒体来有效宣传自己的主张从而让选民了解自己;
由于结社权虚置,他们缺乏竞选所需要的组织化力量,还有经费之类问题也是很难克服的困难。而在所有这些方面,配额候选人都有着隐蔽的但强有力的支持。由于背后是政权调动起来的要使他们成为代表的高度组织化力量,他们无须争取选民、无须自己宣传自己,无须筹措经费……。就是说,如果进行预选,自荐者与配额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是在绝对不平等条件下展开的,在选举中胜出的可能微乎其微。

  实际上,即便搁置在自由公正的选举背后的新闻、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等难题,在有关机构对于配额候选人能否被选民接受缺乏信心的情况下,通过预选来确定候选人就不可能。就在写这段文字时,从网上获悉,自荐者中很活跃的舒可心已经被“酝酿出局”了。“酝酿协商”仍然是正式候选人产生的不二途径。至于选举结果,其实在“酝酿协商”过程中也已经预定了,假如在这过程中能冲出一两匹黑马,就相当不容易了。

  要实现自由公正的选举,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不管怎样,已经有人朝这条艰难崎岖的路迈步了,无论成败,都将把许多值得思索的问题推到人们面前。

  2003年12月10日

  

  补记:这篇文章写后几天,自荐竞选者中的聂海亮和许志永当选。总算是冲出了两匹黑马。其中,代表私产维权的聂海亮的当选具有突破性意义,因为在他的背后出现了一个自发的、活跃的、目标明确的维权群体。但愿,这种由维护私产而勃发的政治参与热情、特别是为着使代表中能有自己的代言人而在选举中采取联合行动的做法,能够产生榜样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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