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平祥:“锯桌腿”和“垫桌腿”都不可取——也谈养老金改革

发布时间:2020-06-14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蹩脚的工匠制造了一张腿脚不平的桌子,摇晃摇晃的,怎么办?张三说:“我有办法,垫块垫子!”垫了东头翘西头,垫了西头翘东头。李四说:“长短差太多,垫多少垫子都白搭,还是把太长的一条锯短吧!”王五说:“一锯一垫,永远摆不平。你们的办法都不好,最好办法就是重新设计和制造桌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就像这张桌子。

  

  近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推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此举引起社会特别关注。笔者也谈几点看法。

  笔者在“花钱买机制”的博客中已经说过,花大量钱建“钢筋水泥森林”倒不如“花钱买机制”,中国经济活力的症结在于国内消费动力不足,而中国老百姓不敢消费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保障。把保障机制健全了,老百姓放心消费了,经济就上去了。所以建议“花钱买机制”,在四万亿中列出一部分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大家都知道,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很不合理,很不公平,为什么会产生不合理的制度?我们有必要将这个制度产生的过程做个简单回顾:

  中国原先没有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干部工人退休后都由财政支付退休金和养老金(注意:退休金和养老金是两码事)。国营企业所产生的绝大多数利润都上交给国家财政,工人的退休金和养老金由财政负担,这也是理所当然的。农民只纳农业税,利润不上交国家财政,他们不享受退休待遇,似乎也是有道理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国企改革,国企被推向市场,企业没有义务再承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了,这才建立起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社保局隶属于劳动部门。企业“老人”过去没有投过保,现在退休后要“白拿”企业社保局的养老金。由于企业经济效益千差万别,即使效益很好的企业(大多为垄断产业,如有媒体报道的电力抄表工年薪十万),也不想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所以企业社保局入不敷出,发放的养老金额度就不大,据说全国企业月人均养老金只有1080元。

  与此同时,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没有即时推向社会,仍然由财政包下来。这就形成了中国养老制度的“双轨制”。其间同类人员退休金相差可达三四倍。

  这几年,党中央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这种“双轨制”明显有悖和谐,所以,中央采取了一些措施——“垫桌腿”的措施:财政拿出一些钱给企业社保局,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

  这一次即将出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我没见到,但从网上议论,好像设计这个方案的初衷是财政为了甩包袱——“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职工超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八成。”所人们普遍认为,此举肯定是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降下来。所以我们称之为“锯桌腿”的措施。

  日常生活中,桌子不平,摇晃得很,往短腿垫垫子,也许能摆平。如果长短腿太严重了,把长腿锯掉一些,也是一种选择。

  但是,桌子是死的,社会是活的。给社会“垫桌腿”,肯定不会出事。而给社会“锯桌腿”,非出事不可!这是第一要考虑的。

  当年建立企业社保局的时候还有些企业内的学校,到底是分流出去进入事业,还是保留在企业内部,通过“公投”留在企业内部的。那时国企员工还有这么一点安慰:“我退休后比你们机关事业少拿,可我退休前比你们多拿!”确实,当年有许多国企业(特别是垄断产业)的在职员工收入比机关事业单位高得多,所以整个改革冲击不大。现在情况可大不相同了: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教授、科学家)收入已经比公务员少得多了,再进一步降低他们退休后的待遇,非出事不可!这是第二个要考虑的实际情况。

  所以“锯桌腿”和“垫桌腿”都不可取。那么,怎样改革才能不出问题呢?首先有二条:一是方案要合法;
二是思路要辩证。

  现在先说方案要合法。我们是法制国家,一切重大改革举措要通过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这个角度看,过去出台的不少没有通过人代会的改革方案是“非法”的。因此,人民有理由怀疑:制定方案的人有私心——为什么摸着石头过河不是先摸公务员那一块,而是事业这一块呢?

  第二,思路要辩证。制定方案者要有辩证思想,或称系统思想,或称有机论思想,一定要摒弃过去那种权宜观念、片面思想、机械论思想。“摸着石头过河”在科技落后的年代尚且可以,在水上有快艇天上有直升飞机,还有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当代,完全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去“摸石头”。九十年代制定养老保险方案,就是在机械论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支离方案,如果有科学思想、系统思想、有机论思想指导,机关、事业、企业一起进入统一的养老保险系统,现在的问题就好解决了。也就是说,你制造的桌子就是平的,那就没必要东垫西锯。有人可能会说,你这是事后诸葛亮,那时财力不足,根本不可能制定一个万全的方案。我说,不是不可为,而是不为。现在还有人说,因财力不够,只能先让事业单位降低养老金。其实办法还是有的,不信,你看:

  1、将退休金和养老金完全分开。退休金是员工在某一单位工作所付出劳动的补偿,由原工作单位支付,比如说,按劳动保障部门现有的职工辞职的规定:每服务一年补偿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20个月,退休时一次性发给。养老金是社会福利,是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则由国家统一的社保机构支付。

  2、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覆盖全民的、按缴费和纳税金额支付的养老金制度,公民达到法定年龄(如美国规定65岁),无论是否还在工作,均由社保部门核发养老金。核发养老金的算法建议依据:(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总积累;
(2)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积累;
(3)依法免征所得税,或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金,或虽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金但核定的养老金低于最低保障线的公民,享受最低保障的养老金。

  3、全国统一的社保局,经费来源于:(1)个人账户所交纳的养老保险金。鼓励个人多交(如年薪十万的抄表工),现行的制度是一方面有能力多交的企业和个人没有多交养老保险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社保局又没钱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2)公民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比例转移给社保局,纳税跟个人将来的养老金挂钩,能提高纳税的积极性、主动性。(3)财政补偿。

  4、过渡期实行“老人老办法”

  养老金改革开始之日(国企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到改革之前的在职人员全部过世为止,大约需要七十至八十年,等到这一茬人都过世后,才能真正使养老社会化走上正轨。这七八十为过渡期。

  (1)国有企业、国家事业单位正式员工和公务员在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前为国家服务的时间应作为“视同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国家应当制定一个大家可接受的公式计算出每人“视同缴费”的累计额,社保局根据他们的“视同缴费”的累计额核发退休金,国企已退休的“老人”没达到这个数额的,按这个数额发给;
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的“老人”超过这个数额的,保留原数额,将来逐步拉平。

  (2)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前就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目前尚未退休的人员,在改革前的工龄内也要算出“视同缴费”的累计额,与后来缴费合拼计算。

  5、国家财政至少应当在这些方面给社保局提供补偿,财政如有困难,一步无法到位,先打欠条,逐年偿还:

  (1)“视同交纳养老保险金”应当由财政逐年转移给社保局,因为员工在“视同交纳养老保险金”期间除了领取国家工资和享受有限的福利之外,所有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都上交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理所当然要偿还。

  (2)实行“老人老办法”后,差额部分应当由财政逐年转移给社保局;

  (3)政策性奖励(如提高农村独女户养老金)由财政转移给社保局;

  (4)低保户养老金由财政逐年转移给社保局;

  (5)农民失地会增加社保局的负担,国家应当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要有一定比例转移给社保局。

  以上这些问题如果都能落实,加上参保人员的缴费,国家社保局就不至于入不敷出。

  6、取消特权

  (1)国家应制定公务员退休金待遇,在公务员退休时一笔偿清。此后,公务员与所在单位脱钩,与所有公民一样领取社会养老金。特别应取消高级干部的特殊退休待遇。这些年,一方面每年每月都在“批量生产”高干(厅局级以上),有些厅局厅级干部达20人之多!连原中组部长张全景都感叹“官多为患”!另一方面则又不断出台“保留待遇”、“参照待遇”。而实际上一位退休高干一年的花销相当于十几个甚至数十个退休工人的退休金。人民不堪重负的是这个,而不是退休教授、科学家。

  (2)一些省区出台的所谓“阳光工程”,严重扩大了社会分配不公。国家给原国企退休高工每月增加约200元退休金的时候,新闻媒体广为宣传。而“阳光工程”给处级退休公务员每月增加2000—3000元退休金的时候,悄无声息!现在。中国退休金制度实际上形成了“三轨制”,可以说全社会都在关注这个变化。建议立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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