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国家行使教育权力的界限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从媒体获知,上海全日制私塾性质的“孟母堂”,再次被当地教育当局叫停,我个人曾为“孟母堂”写过两次评论,这次是第三次。我视为责任。

  在我们这个日益走向多元的时代里,“孟母堂”的出现并不奇怪,即使没有它,也会出现类似孟母堂的其他形式。对于早已习惯“大一统”的中国社会尤其是这个社会 中的权力部门,似乎应该调整自己的思维认知,以适应终将到来的多元时代,而不是成为它的阻力。最低限度,对“孟母堂”之类的私塾教育应抱以一定的宽容,不 妨让它自我试验,哪怕你不支持。一国不容一堂,道理和舆情都说不过去。

  教育,在最初的意义上,是私人的事,不是国家的事。我愿意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因而接受什么样的教育,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别人,包括政府,都不能越俎代 庖。儿童缺乏自我选择的能力,他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想法和预设,安排孩子的教育,这是他们身为父母的权利,权力并无理由干涉。在此 意义上,“孟母堂”的孩子家长们,愿意让自己的孩子更多地接受传统儒家的教育,如果他们没有强迫他人,社会理当尊重他们的权利,而不应用权力强制叫停。

  那么,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并强制呢?即孩子的父母拒绝孩子接受任何教育。教育是人成长为人的唯一途径,刚生下的幼儿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它需要完成 一个向文明意义上的人的转化,教育就是这种转化的唯一的方式。如果有人拒绝让自己的孩子转化,亦即拒绝孩子成人,这时才需要权力行使强制,这是权力的职 责。

  以下不妨略述国家(政府、权力)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我很愿意介绍一下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学者约翰•密 尔的观点。他认为︰“政府只要决心要求每个儿童都受到良好教育,并不必自己操心去备办这个教育。做父母的喜欢让子女在哪里得到怎样的教育,这可以随他们的 便,国家只需帮助家境比较困难的儿童付学费,对完全无人负担的儿童代付全部入学费用,这样就足够了。”这个声音好像是在为“孟母堂”辩护。在一个“民治” 而非“治民”的社会中,孩子“在哪里”接受教育和接受“怎样的”教育,真正应该是民自身的选择的权利,而不必把它转变为由政府控制和支配的权力。

  那么,国家和教育的关系到底如何,密尔提供的观点是︰“由国家强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国家亲自指导哪个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这两回事实际上就厘清了国 家在行使教育权力上的界限。强制教育是针对以上的拒绝教育而言,它现在为国家义务教育法所体现和保证,这是国家动用教育权力的用力所在。但,如果政府的权 力往教育的第二个方面延伸,难免就有越界之嫌。

  因为,教育什么和如何教育,本来就不是权力的事,而是权利自身的事。民治政府由纳税人的赋税供养,纳税人可以需要它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但不会要它来为 自己指定自己所需要的教育。国家由政府代理,政府由官员构成,教育,如果由官员来指导,那么,教育将服从谁的意志。中国历史上的法家曾经推行过“以吏为师 ”,而吏贯彻的是君的意志。这样的教育导致了国家政教合一的大一统,它的路径取向不是“民治”而是“治民”,教育则成为治民的工具。

  因此,从民治出发,密尔不赞成“把人民的教育全部或大部交在国家手里”。就此一问题,密尔的眼光很锐利︰“要由国家主持一种一般的教育,这无非是要用一个模 子把人们都铸成一样;
而这个模子又必定是政府中有势者……所乐取的一种。”密尔的声音可以参酌,他反对的是“一种模子”的教育。如果教育出自权力,而权力 又是一元,那么教育必然是模子般的一元化和一统化。如果教育属于权利,权利又是复数,它本身就是多元的,那么教育则必然呈现多元与丰富。

  一国不容一堂?中国固有其国情,就国情而言,政府办教育是主旋律。但主旋律不应排斥多样化,“孟母堂”正是教育多样化的形态之一,权力理当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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